業主委員會私自聘請物業公司到小區管理沒有經過業主同意這樣的物

2021-05-24 23:37:52 字數 1087 閱讀 5714

1樓:哪吒搞笑動漫

業主委員會的行為不合法,但業主要交物業費。

1、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一條:下列事項由業主共同決定:

(一)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規約;

(三)選舉業主委員會或者更換業主委員會成員;

(四)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

(五)籌集和使用專項維修資金;

(六)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

(七)有關共有和共同管理權利的其他重大事項。

2、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十二條:業主大會決定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五)項和第(六)項規定的事項,應當經專有部分佔建築物總面積2/3以上的業主且佔總人數2/3以上的業主同意。

3、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的決定,對業主具有約束力。業主大會或者業主委員會作出的決定侵害業主合法權益的,受侵害的業主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

4、根據《物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業主應當根據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交納物業服務費用。業主與物業使用人約定由物業使用人交納物業服務費用的,從其約定,業主負連帶交納責任。

2樓:我總是看不穿

業主委員會代表的是廣大業主的利益,由廣大業主選舉,在必須按照《業主規約》行使權利,更換物業管理公司需要召開業主大會,2/3的業主表決通過才行,如果違背了這些就是不合法,可以通過《物業管理條例》使用法律手段的

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物業乾的還過得去,還是交吧

業主委員會什麼都不是,只是居民代表,他們是居民利益的實施者

4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不合法,業主委員會是執行機構,更換物業公司,必須經過業主大會通過。

第十六條 業主委員會是業主(代表)大會的常設執行機構,履行下列職責:

(一)召集和主持業主(代表)大會;

(二)執行業主(代表)大會會議的決議、決定;

(三)簽訂並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督促物業服務企業履行物業服務合同,督促業主按時交納物業服務費;

(四)制定重大維修工程專案年度計劃,監督公共事務管理制度的執行,協調、處理涉及物業管理的公共事務;

(五)監督物業服務企業對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的經營情況;

業主委員會有權利更換物業管理公司嗎

管理條例的規定 物業管理條例 第十條規定業主大會履行下列職責 一 制定 修改業主公約和業主大會議事規則 二 選舉 更換業主委員會委員,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 三 選聘 解聘物業管理企業 業主大會有權解聘和聘請物業管理企業,而業主大會是由業主組成的。第六條規定業主享有以下權利 一 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

業主委員會和物業簽定合同需幾個人簽字

業委會主任一人簽字即可,但是要加蓋業委會公章 這個需要過半數的業委會成員簽字,或者業委會主任一人簽字,但是前提要有過半數的成員在會議記錄上簽字,再或者,有全體業主 代表 過半數表決同意了的,可以主任一人簽字。要講民主,走民眾程式。公章只是個證明而已,多數同意才是關鍵。假如業委會主任一人同意,其他委員...

請問一下,如果小區物業沒有業主委員會,我可以拒絕交物業費嗎

業委會是小區業主自治的一個組織,業委會成立與否,在於小區業主是否有這個需求,物業公司收取的物業費和業委會是否成立無關。沒有業委會,不妨礙物業公司的日常工作,更不是拒交物業費的合法理由。在小區入住以前,開發商有權利安排物業公司提供前期物業管理。這個前期物業管理的期限一般到業委會成立之日為止。開發商的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