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關於自首的解釋,刑法總論中自首的認定

2022-03-19 14:59:47 字數 4786 閱讀 7386

1樓:北京中聖暉

自首對於犯罪分子來說是一個可以減刑的機會,

一 自首包括一般自首與特別自首。刑法第六十七條第1款規定的是一般自首,第2款規定的是特別自首 (又稱之為準自首)。二者的構成要件有所不同。

(1)一般自首成立的條件:一是「自動投案」;二是「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在一些特定情況下如何認定「自動投案」與「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應參照《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的規定,如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後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則仍視為自首。

(2) 特別自首的「特別」之處在於主體必須是依法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已被宣判的罪犯,因其人身自由已經處於司法機關的控制之下,故不存在「自動投案」問題。

特別自首者向司法機關「如實供述」的罪行必須是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即自己實施的而司法機關尚未掌握或者不知道、不瞭解的罪行,以及其所供述的罪行在犯罪性質或罪名上與司法機關已經掌握的罪行不同的。如果其供述的罪行與已被掌握的罪行屬同種性質的,則不屬於自首。但此時可以酌情處罰,如果如實供述的同種罪行較重的,一般應當從輕處罰。

這是上述司法解釋的特別規定。

二、 自首者的處罰標準,依法具有層次性:第一層次即一般情況下,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 第二層次是在前者的條件下,又具備「犯罪較輕的」情形,可以免除處罰;第三層次是犯罪後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現的,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2樓:戚廣利

刑法中關於自首的規定:

《刑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根據本款規定,自首必須符合下列條件:1.犯罪以後自動投案。

所謂自動投案,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後,犯罪事實未被司法機關發現以前;或者犯罪事實雖被發現,但不知何人所為;或者犯罪事實和犯罪分子均已被發現,但是尚未受到司法機關的傳喚、訊問或者尚未採取強制措施之前,主動到司法機關或者所在單位、基層組織等投案,願意接受審查和追訴的。

2.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分子投案以後,對於自己所犯的罪行,不管司法機關是否掌握,都必須如實地全部向司法機關供述,不能有任何隱瞞。

根據本款規定,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在法定刑的幅度內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如果是犯罪較輕的,也可以免除處罰。這一規定主要是為了鼓勵犯罪分子犯罪後自首,不僅自己可以得到從寬處理,同時也為司法機關偵破案件提供了有利的條件。

3樓:匿名使用者

自首是指犯罪後自動投案,向公安、司法機關或其他有關機關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為。我國刑法規定,自首的可以從輕或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4樓:匿名使用者

就是說,比如a一共犯了3件搶劫案件~公安機關查到的,或者有線索的就只有2件~

a被警察逮捕後~還交代了第三件搶劫案件,那就是同種罪行;

又比如a一共犯了3件案件,2件搶劫,一件是盜竊,警察查到的只有搶劫案,捉到a以後,a又跟警察說了他還偷了誰家的東西,這就是不同種罪行自首。

5樓:匿名使用者

同種罪行即同一罪名

刑法沒有規定坦白如何如何,所以不是法定從輕情節第2種指的是辦案機關辦錯案了,以為犯罪分子犯了某罪,其實是不成立的。可笑的是犯罪分子老實,交代了另一樁,結果這一樁夠上犯罪。

發生這種情況的辦案機關屬於歪打正著。

刑法總論中自首的認定

6樓:華律網

關於自首的認定,必須同時具備兩項基本要件。一是必須自動投案;二是必須如實地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最高法《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共有以下情況可認定為「自動投案」: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2)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後果,委託他人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3)罪行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4)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5)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6)並非出於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7)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8)犯罪後主動報案,雖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沒有逃離現場,在司法機關詢問時交代自己罪行的;此外,對交通肇事後保護現場、搶救傷者,並向公安機關報告的,也應當認定為「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供述自己及與自己相關的犯罪事實,注意以下問題:

(1)犯有數罪時,僅供述了部分罪行的,只能對部分罪行認定為自首;(2)共同犯罪中,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外,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3)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應當供述其所知道的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4)如實供述的必須是主要犯罪事實;實施了多個同種犯罪行為時,供述內容應超過50%;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7樓:free情到深處腿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必須是自動投案、如實供述。

1、自動投案

犯罪人在其犯罪行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雖被發覺但司法機關尚未對其傳訊、採取強制措施之前,以及正被追捕、通緝期間,主動投案的行為。3種形式如下:

(1)直接向公安、檢察,審判機關投案。

(2)犯罪人有投案的誠意,但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親自投案而委託他人報案或以信電投案。

(3)在特殊情況下,向負有偵查、審判任務的人員或本單位負責人、保衛人員交代罪行,也可以認定為自動投案,但明知上述人員不會告發者除外。

2、如實供述罪行

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犯有數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數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犯罪的行為,認定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後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擴充套件資料

特殊問題——在犯罪自首制度中,我國司法理論實踐認為單位也可以成為自首的主體。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頒佈的《關於辦理職務犯罪案件認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節若干問題的意見》中規定:

單位犯罪案件中,單位集體決定或者單位負責人決定而自動投案,如實交代單位犯罪事實的,或者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動投案,如實交代單位犯罪事實的,應當認定為單位自首。

單位自首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未自動投案,但如實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實的,可以視為自首;

拒不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實或者逃避法律追究的,不應當認定為自首。單位沒有自首,直接責任人員自動投案並如實交代自己知道的犯罪事實的,對該直接責任人員應當認定為自首。

刑事案件中自首的認定規則有哪些

8樓:華律網

關於自首的認定,必須同時具備兩項基本要件。一是必須自動投案;二是必須如實地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據最高法《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和《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的規定,共有以下情況可認定為「自動投案」:

(1)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2)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後果,委託他人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3)罪行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4)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5)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6)並非出於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7)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8)犯罪後主動報案,雖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沒有逃離現場,在司法機關詢問時交代自己罪行的;此外,對交通肇事後保護現場、搶救傷者,並向公安機關報告的,也應當認定為「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供述自己及與自己相關的犯罪事實,注意以下問題:

(1)犯有數罪時,僅供述了部分罪行的,只能對部分罪行認定為自首;(2)共同犯罪中,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外,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3)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應當供述其所知道的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4)如實供述的必須是主要犯罪事實;實施了多個同種犯罪行為時,供述內容應超過50%;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七條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

9樓:龍商百科

對於「自動投案」的認定:

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第一條作出瞭解釋,「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解釋》具體列舉了屬於「自動投案」的數種情形,其中,對於「罪行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也規定為「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根據《解釋》第一條第(一)項的規定:「……(3)在司法機關未確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詢問時主動交代自己罪行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的情形。」《意見》還規定:

「罪行未被有關部門、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了犯罪事實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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