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樣認識罪刑法定原則與刑法解釋中的限制解釋的關係

2021-04-16 08:05:53 字數 4464 閱讀 9804

1樓:匿名使用者

罪刑法定意為罪與刑罰都是由法律進行規定,且該

法律是成文的,定罪和處罰應依專據成文法屬而定。

然而,因為法律的文義性,滯後性。在法律的適用中通常會產生不同的意見,因此需要有權機關進行解釋。這也是為了更好的適用法律。落實罪刑法定

如何理解刑法解釋與罪刑法定的關係

罪刑法定原則和司法解釋的關係?

2樓:匿名使用者

三、罪刑法定原則的基本內容罪刑法定原則的具體內容分為「形式的側面」與「實質的側面」。(一)形式的側面法律主義、禁止事後法、禁止類推解釋、禁止不定(期)刑,是傳統的罪刑法定原則的內容,被稱為「形式的側面」。形式的側面源於三權分立與心理強制說兩個思想淵源,這兩個思想淵源基本上主張議會至上。

雖然「在一個自由的國家裡,每個人都被認為具有自由的精神,都應該由自己來統治自己,所以立法權應該由人民集體享有。然而這在大國是不可能的,在小國也有許多不便,因此人民必須通過他們的代表來做一切他們自己所不能做的事情。」[11]也正因為如此,議會主權、議會至上得以推崇。

於是,人們信任立法權,只是不信任司法權與行政權;又由於三權分立以及罪刑由司法權管轄,故罪刑法定原則起先所提出的原則均為形式的側面,旨在限制司法權。即只要法院嚴格執行議會制定的法律,人們的自由就有了保障。這正是形式法治的觀點。

形式側面並未過時,相反仍顯重要;而罪刑法定原則的思想淵源不再具有現實意義,故現在支撐形式側面的思想基礎主要是尊重人權主義:要使國民對自己的行為具有**可能性,必須有事先明文規定的法律,而且不得對法律作類推解釋。1.法律主義罪刑法定主義所要求的法律主義,是指規定犯罪與刑罰的法律必須是成文的法律;法官只能根據成文法律定罪量刑。

其具體要求是:規定犯罪與刑罰的法律只能是立法機關制定的法律,故行政規章不能制定刑法;規定犯罪與刑罰的法律必須由本國通用的文字表述;習慣法不得作為刑法的淵源;判例也不得作為刑法的淵源。這幾點密切聯絡,雖易於理解,也存在疑問。

2.禁止事後法(禁止溯及既往)禁止事後法原則源於法律的本質。法律一方面具有安定的機能,另一方面又具有推動或塑造的機能。即法律在保障社會生活的延續,保障人民的權利和正當期盼的同時,能夠使所建立的秩序與社會演變相適應,甚至在特定意義上來促進這種演變。

法律首先是一種裁判規範,但人民透過裁判規範,可以認識其行為規範的一面。國民相信法律規範的真實性,並將其生活計劃置於刑法中,實施法律所允許實施的行為,不實施法律所禁止實施的行為;於是,法律規範起到了指引、促進或者決定人們行為的作用。顯然,法律規範不可能在其付諸生效之前指引、指示人們的行為。

如果法律規範溯及既往,人們對法律規範的正當期盼的失落,會導致對法律規範失去信心,進而摧毀法的社會機能。禁止事後法是保障國民自由的要求。因為國民總是根據現行有效的法律計劃和實施自己的行為;在這種情況下,國民之所以是自由的,是因為現行有效的法律可以預見,人們完全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自由行事。

國民決不可能預見到立法機關在其行為後會制定何種法律,故不可能根據行為後的法律安排現在的行為。如果現在的合法行為,會被將來的法律宣告為非法,進而給予制裁,國民就沒有絲毫自由可言。正因為禁止事後法是為了保障國民自由,所以,禁止事後法只是禁止不利於被告人的溯及既往,如果新法有利於被告人,則可以溯及既往適用新法。

更有甚者,在新法處罰較輕或者不處罰的情況下,對原來根據舊法所作的判決也必須改判為較輕的刑罰或者宣告無罪。[23]這是為了使刑罰的處罰範圍降低到最低限度,從而擴大國民的自由。禁止溯及既往既是司法原則,也是立法原則。

因為刑法適用上的溯及既往與刑事立法上的溯及既往都會損害國民的**可能性、侵犯國民自由;即使一般來說,新法優於舊法,但是,在修改舊法、制定新法之前,舊法也是適應當時社會的法律,不可認為新法能適應以往時代的需要。根據**可能性的原理,下列做法違反禁止事後法的原則:(1)對行為時並未禁止的行為科處刑罰;(2)對行為時雖有法律禁止但並未以刑罰禁止(未規定法定刑)的行為科處刑罰;(3)事後減少犯罪構成要件而增加犯罪可能性;(4)事後提高法定刑;(5)改變刑事證據規則,事後允許以較少或較簡單的證據作為定罪根據。

3.禁止類推解釋多數學者認為,禁止類推解釋是罪刑法定原則的一個內容。類推解釋是指,需要判斷的具體事實與法律規定的構成要件基本相似時,將後者的法律效果適用於前者,,形式側面的禁止類推解釋,是禁止一切類推解釋。因為類推解釋導致刑法的規定適用刁:

相似的情況,「相似就是客觀事物存在的同與變異矛盾的統一」[24],兩種現象之間只要存在相同之處,人們就可以說它們具有相似性。這樣一來,任何行為都可能與刑法規定的行為相似,都有被科處刑罰的危險。禁止類推解釋既可以由民主主**釋,也可以由**可能性解釋。

立法機關通過文字表述其立法意圖,因此,在解釋刑法時,只能在立法文字可能具有的含義內進行解釋;同時,由於刑法本身有自己的體系,故在確定文字含義時,應當在維持刑法整體含義的前提下進行解釋。如果可以類推解釋,則意味著成文刑法喪失了意義。刑法通過其文字形成規範從而指引、指示人們的行為;或者說,國民通過刑法用語瞭解刑法禁止什麼行為。

在瞭解的過程中,國民當然會想到用語可能具有的含義;因此,在用語可能具有的含義內做出解釋,就不會損害其**可能性;如果將國民根據刑法用語所預想不到的事項解釋為刑法用語所包含的事項,就超出了國民的**可能性,從而導致國民實施原本不認為是犯罪的行為卻受到了刑罰處罰。所以,類推解釋的結論,必然導致國民不能**自己的行為性質後果,要麼造成行為的萎縮,要麼造成國民在不能預見的情況下受刑罰處罰。禁止類推解釋原本只是從形式側面提出的要求,意在禁止對刑法做出任何類推解釋,,但是,如果同時從形式法治與實質法治出發,對類推解釋應當作兩個方面的補充與發展。

其一,不僅應禁止類推解釋,而且應禁止一切違反民主主義、違反**可能性的不合理解釋。因為,一方面,在許多情況下,即使是限制解釋也可能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的思想基礎。另一方面,即使不是類推解釋,而只是擴大解釋,但如果超出了國民的**可能性,也會違反罪刑法定原則;甚至在應當作限制解釋而不作限制解釋的情況下,也會損害國民的**可能性。

解釋方法無窮無盡,但可以肯定的是,類推解釋從方法上來說,就是應當禁止的,而其他解釋方法只有從解釋理由與結論上才能判斷出是否違反罪刑法定原則。其二,類推解釋的要求經歷了由禁止一切類推解釋到只是禁止不利於被告人的類推解釋的過程。之所以允許有利於被告人的類推,是因為刑法中存在一些有利於被告人的規定;而這些規定因為文字表述以及立法疏漏的緣故,按照其文字含義適用時會造成不公平現象。

所以,允許有利於被告人的類推解釋,正是為了克服形式側面的缺陷,實現刑法的正義。一般認為,罪刑法定原則並不禁止擴大解釋,但如何釐定擴大解釋與類推解釋的界限,則是一個難題。從形式上說,擴大解釋所得出的結論,沒有超出刑法用語可能具有的含義,即在刑法文義的「射程」之內進行解釋;而類推解釋所得出的結論,超出了用語可能具有的含義,即在刑法文義的「射程」之外進行解釋。

「可能具有的含義」,是指依一般語言用法,或者立法者標準的語言用法,該用語還能夠指稱的意義。[25],從著重點上說,擴大解釋著眼於刑法規範本身,仍然是對規範的邏輯解釋;類推解釋著眼於刑法規範之外的事實,是對事實的比較。從論理方法上說,擴大解釋是擴張性地劃定刑法的某個概念,使應受處罰的行為包含在該概念中;類推解釋則是認識到某行為不是刑法處罰的物件,而以該行為與刑法規定的相似行為具有同等的惡害性為由,將其作為處罰物件。

從實質上而言,擴大解釋的結論在公民**可能性之內;類推解釋則超出了公民**可能性的範圍。儘管如此,類推解釋與擴大解釋的界限仍然是不確定的。同一種解釋,有人覺得是類推解釋,有人則認為是擴大解釋。

例如,將刑法第259條的「同居」概念,解釋為包括長期通姦或導致嚴重後果的通姦,既可能被人們認定為類推解釋,也可能被人們認定為擴大解釋。即使一些習以為常的解釋,仔細思索後也會發現問題。例如,舊中國與國外刑法都將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構成要件規定為,「無故侵入他人住宅或者經要求退出但仍不退出」。

我國的新舊刑法均只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表述,但刑法理論千篇一律地將本罪定義為「未經允許非法進入他人住宅或者經要求退出無故拒不退出的行為」,人們卻習以為常而沒有異議。然而,「侵入」一詞究竟能否包含「不退出」的行為,或者說,上述定義是否類推解釋,還是存在疑問的。不難發現,這裡存在解釋者的前理解、一般人的接受程度等問題。

儘管類推解釋與擴大解釋的區別還存在難題,但不能因此否認二者的界限,也不能因此否定擴大解釋本身。4.禁止絕對不定(期)刑法定刑必須有特定的刑種與刑度。如果刑法對某種行為沒有規定刑罰,那麼,根據「沒有法定的刑罰就沒有犯罪」(nullum crimen sine poena legali.

)的原則,該行為便不是犯罪。[26]同樣,如果刑法只是規定對某種行為追究刑事責任,但沒有規定特定的刑種與刑度,司法機關因為沒有適用刑罰的標準,事實上也不可能追究刑事責任。所以,不同時代的刑法通常都對犯罪規定了特定的刑種與刑度。

所不同的是,在一段時間內,西方一些國家的刑法(如2023年的《法國刑法典》)規定了絕對確定的法定刑,使法官沒有裁量的餘地。從表面上看,刑法規定絕對確定的法定刑,有利於保障人權。但事實上,任何一種具體的犯罪都可能具有不同的情節、不同的危害程度以及不同的人身危險性,而絕對確定的法定刑只能以該種犯罪的平均程度的危害性為根據予以確定,故反而侵害那些情節輕微、人身危險性較輕的部分犯罪人的自由。

所以,現代各國的刑法都規定了相對確定的法定刑。由於刑法規定了相對確定的法定刑,法官不僅應當以相對確定刑為依據裁量刑罰,而且必須做出具體的裁量,即必須宣告具體的刑罰,而不能宣告不定期刑。相對確定的法定刑,一方面限制了法官自由裁量的權力,另一方面也有利於實現罪刑的均衡,因而符合法治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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