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還在合用期內,已簽訂培訓協議

2022-02-11 10:19:14 字數 3971 閱讀 9853

1樓:匿名使用者

培訓費是可以要求員工賠付的,但是賠付額不得高於賠訓費總額

2樓:貝帥依然

培訓費用折算為員工崗位基本工資的30% 這個是可以受到法律承認的

但是差旅費的50% 這個不好說 你可以拿你的合同去勞動局問問

不打無準備之仗

3樓:我揚眉劍出鞘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其中:培訓費用應該是實際發生的,而不是折算的。你的敘述不太清楚,只能言盡於此。

祝順利!

簽訂了培訓合同,在試用期內提出離職是否需要賠償?

4樓:競渡法務

第一,現在你在試用期內想要離職,這個沒問題,但要根據法律的規定履行相應的程式:《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沒有按照法定程式履行離職手續,可能存在損害賠償的責任。

第二,對於協議約定賠償培訓費用和試用期工資的情形,本律師認為這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是不合理的。理由為:《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由此可見,如果與公司約定了服務期,才有按照約定支付違約金的情形,但違約金的數額以培訓的費用為限,因此要求賠償已支付的試用期工資沒有法律依據。

具體如何操作做好由專業律師來完成,這樣能保證沒有風險。

5樓:桑塔納

看合同具體約定。不合理的可以申訴。

在試用期簽訂的培訓協議有效嗎?

6樓:匿名使用者

試用期也是勞動合同的組成部分,只要當時單位和你簽訂勞動合同,你也同意這份協議就是合法有效的。只是培訓應該有具體的培訓內容、期限、費用及培訓完畢需要你在公司工作的期限等條款,因為勞動法規定職工接收單位的培訓在勞動合同期內辭職的,應該按照當時的培訓協議有職工對單位進行經濟賠償,但是你簽訂的培訓協議並沒有這些條款,你也沒有實際接收到單位對你的培訓,因此在此期間或者以後你要辭職時單位無權要求你進行任何賠償。

7樓:匿名使用者

簽字蓋章了,不違反法律法規,不是脅迫,欺詐都是有效的。沒寫培訓內容,就是說合同的主要條款不具備,雙方可以協商一致進行補充或者簽訂補充協議。其實,你們籤不籤這個東西也沒什麼影響吧,這不是真正的培訓協議,因為沒有內容,沒有培訓費用,沒有服務期,也沒有違約金。

法律規定,試用期內的培訓,員工提出離職,不需要負賠償責任。

8樓: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覆函》(勞辦發[1995]264號)規定:「用人單位出資(指有支付貨幣憑證的情況)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所以,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的,無須賠償用人單位支付的培訓費用,即使勞動合同中有約定,該約定也無效。

之前參加過培訓,簽訂了有服務期的培訓協議,服務期內辭職,勞動關係已經解除,已經拿到解除勞動合同的

9樓:六和尚

兩種情況。

1、需要支付培訓費用的情況。

用人單位無過錯,勞動者自己辭職,應當支付未履約部分的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2、不需要支付培訓費用的情況。

用人單位有過錯,勞動者依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解除勞動合同的,不需要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了服務期,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屬於違反服務期的約定,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10樓:滴水藏海吧

是的,按照約定必須賠償。

公司給我們請了老師做培訓,簽了培訓協議,約定服務期為3年,但是沒有籤正式合同,如果這個時候我離職。

11樓:

試用期不需要賠償培訓費用,但沒有簽訂勞動合同,如何證明你還在試用期呢。

《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處理依據問題的覆函》

三、關於解除勞動合同涉及的培訓費用問題

用人單位出資(指有支付貨幣憑證的情況)對職工進行各類技術培訓,職工提出與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如果在試用期內,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如果試用期滿,在合同期內,則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具體支付方法是:約定服務期的,按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沒約定服務期的,按勞動合同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合同期限遞減支付;沒有約定合同期的,按5年服務期等分出資金額,以職工已履行的服務期限遞減支付;雙方對遞減計算方式已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如果合同期滿,職工要求終止合同,則用人單位不得要求勞動者支付該項培訓費用。如果是由用人單位出資招用的職工,職工在合同期內(包括試用期)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則該用人單位可按照《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勞部發〔1995〕223號)第四條第(一)項規定向職工索賠。

12樓:師寒鑲

你好如果這個時候你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可能會被要求承擔違約責任。不過過了試用期之後,你隨便找個理由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了。並且還能拿到補償金。

理由就是勞動合同法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根據三十八條解除勞動合同你是不用支付違約金的。

當然關於上面仁兄說的,勞動部的規定你也可以考慮適用不過法律效力不好說。

我已經簽了培訓合同,但我的試用期還沒過,如果我現在辭職需要賠償違約金嗎?

13樓:韓飛律師

試用期離職,不需要支付培訓費!

14樓:明朗淡然

不需要,只要提前1周通知公司即可

15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要看什麼公司了,一般正規的公司只要提前申請,是不需要的,何況試用期,遠遠沒有轉正以後那麼麻煩。如果公司有心要難為你,這個就另當別論了。不過既然有合同的話,合同應該有關於辭職的說明的,比如說會有試用期如果辭職要提前幾天申請,轉正以後又是要提前幾天申請,這些合同裡應該都有規定的,建議你仔細看一下合同。

再跟領導好好說,大家出來都是為了混口飯吃,一般都不會為難你的。不涉及什麼大的原則問題或者利益衝突,領導也樂意送個順水人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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