連續兩次試用期內辭職,我有問題嗎

2022-11-02 17:15:41 字數 5343 閱讀 5120

1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辭職,是勞動者的權利,是不需要經過用人單位同意和批准的,勞動者

連續兩次試用期內辭職是沒有問題的,完全是自己的選擇。

勞動者在試用期期間辭職,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關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你違法了,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承擔。

3、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勞動者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三、相關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2樓:

做事要把握關鍵點,你出來工作是為了這幾個錢還是這幾口氣?都不是,你該把你的焦點看在你如何規劃你的未來目標,你為了實現你的目標該如何做好計劃,學什麼、做什麼,目標多久做到什麼崗位,要明確列明和計劃好,然後自己考慮通過如何努力去逐步實現。

另外,別把自己視覺焦點看在小小的錢和簡單的關係。做事情一定要懂得吃虧(無論多做工作,還是多花錢,你都要主動去吃虧),只有你願意吃虧別人才願意和你交往。

時刻記住你的焦點是你要實現的目標,而不是通往目標的小小障礙。

3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問題你安心的工作不好嗎

連續兩次向領導提出了辭職,我該離開嗎

4樓:長魚昊碩

這個還要看你提出離職時的態度,以及你自己在這個公司的崗位重要性,但你連續兩次提了離職,領導心裡基本有芥蒂了,是可以選擇離開

5樓:匿名使用者

先前是氣話嗎,如果是堵氣的話以後就不要再提了,如果內心表白就離開,天下何處無芳草。

6樓:

離開吧!為什麼提出兩次還不走!在這乾沒有任何提升機會了!領導再找替代你的人,

7樓:劉玉平藥師

這話問的。你不該離開,你辭什麼職啊?

試用期內離職對找下一份工作的面試有影響嗎

8樓:樸孝敏水瓶

沒有任何影響。

你不說,誰知道。離職也是各種原因的,不只你的原因,也可能是甲方的原因,這樣的話,對你也不是都是不利因素。

連續幾次撕逼之後,我今天提出離職了

9樓:匿名使用者

你做得對!

天下這麼大,在**混不了一口飯吃,既然做得這麼不開心,那當然果斷離開了,你現在要做的是,先休息幾天,好好調整一下自己的心態,然後再去找一份適合自己的工作。

試用期內提出辭職,但是人事說要一個月才能離開,若公司強行要我繼續工作一個月,我不去上班會有什麼後果 30

10樓:g買了否冷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辭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按此規定辭職是合法的,並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時間一到可以離職。不過勞動者要留存好按規定辭職的證據。

如果用人單位因此扣發工資,勞動者可向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可以再要回工資。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八十三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違法約定的試用期已經履行的,由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試用期滿月工資為標準,按已經履行的超過法定試用期的期間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試用期內辭職問題

1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只是要求從勞動關係成立起簽訂勞動合同。

公司在您入職的第二個月為您繳納社保,沒有問題。

所以,不能要求企業為您繳納7月份的社保。

12樓:穗江法務名家

社保是需要在職內一個月內公司幫辦的。

13樓:陳雄軍

試用期辭職 試用期辭職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遞交手籤辭職報告,工作交接完畢後辦理離職手續,試用期是一個約定的條款,如果雙方沒有事先約定,用人單位就不能以試用期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我在試用期內辭工問題怎麼解決

14樓:coldtea冷茶

試用期內你可以隨便走,這個沒有問題 公司無權扣你的工資 從法律的角度上講 試用期就是雙向選擇 你有權利不選擇留在公司 在合同上你是不違法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益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符合下列情形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七)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如不讓走可以先協商,再向勞動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不服才可以申請訴訟,勞動合同一定要先仲裁。

試用期應該明天開始算到期。

如下一個例子!

勞動法試用期辭工

20[ 標籤:勞動法 辭工,勞動法,試用期 ] 因為我是上個月26號辭工的,當時還不知道試用期內可以隨時走。但是我現在實在受不了了,我明天想象公司走人。

但是剛好我今天到試用期了,不知道該怎麼辦!能不能提出,不讓走能不能用法律**捍衛自己 ! 問題補充 2008-07-18 09:

17我們簽了合同,但是合同並沒有給我一份。而且上個月我已經提交了辭工申請書,已經交上去了。辭工上寫的是試用,今天我問經理,他說假如要急辭的話上個月的工資就沒了!真的太黑了!

滿意答案你能不能有實在的證據證明你上個月交了辭職書?如果你能證明(如你手上有證據或有人能證明),則立即到當地勞動部門投訴,請求勞動部門出面向廠裡施壓,說你明明在試用期內提前了超過三天向單位提出辭職,但廠裡故意拖延辭職不批,導致現在剛好過了試用期還不能走,如果再要辭職就還得提前三十天,你說你是家裡有急事要處理才辭職的,是廠裡故意不批的。一般勞動部門會在正常的上班時間內進行調查或直接詢問工廠人事部門負責人,並向他們瞭解情況,施以壓力,幫你協調處理。

如果你不能證明你上個月辭職書一事的話,也可以到勞動部門投訴,根上面的投訴內容差不多,你需要向工作人員解釋,是廠方惡意拖延,想逼你急辭工來佔有你一個月工資的目的,讓你白白為他們工作一個月。因為你沒有證據,請求工作人員幫你協調處理,一般來說也是可行的。如果實在是廠裡太黑的話,也就急著走也行,根據法律規定不是扣你一個月工資,而是隻能扣你一個月底薪,當地是有標準的。

你實在急著走就只好認栽了,下次向廠裡交辭工書前,請你的工友或班長(拉長、組長之類的負責人)簽字證明後影印一份再交上去,走到**你都不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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