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單能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保單可不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2022-02-07 22:08:23 字數 3588 閱讀 3324

1樓:上海申京律師事務所

保單具有一定的現金價值,因此是一種財產。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作為投保人所支出的保險費用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離異,解除夫妻關係後,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也就失去了保險利益,則不再具有投保人資格。

投保人有權到保險公司辦理退保手續,夫妻雙方就可分割退回的保單價值。但如果由於投保時間短,此時退回的保單現金價值或許會遠遠低於所繳納的保費,這樣的話,保單現金價值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配,就會得不償失。因此,較合理的作法是將保單轉讓給被保險人,由被保險人支付給投保人一半的保險費用。

對於保險金,受益人所享有的權利是預期的,不確定的,因此不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2樓:詛咒哥

保險單能否作為

保單具有一定的現金價值,因此是一種財產。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作為投保人所支出的保險費用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離異,解除夫妻關係後,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也就失去了保險利益,則不再具有投保人資格。

投保人有權到保險公司辦理退保手續,夫妻雙方就可分割退回的保單價值。但如果由於投保時間短,此時退回的保單現金價值或許會遠遠低於所繳納的保費,這樣的話,保單現金價值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配,就會得不償失。因此,較合理的作法是將保單轉讓給被保險人,由被保險人支付給投保人一半的保險費用。

對於保險金,受益人所享有的權利是預期的,不確定的,因此不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上海離婚律師

保單可不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保單具有一定的現金價值,因此是一種財產。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作為投保人所支出的保險費用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十七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保險單能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4樓:歸清逸

保單具有一定的現金價值,因此是一種財產。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一方作為投保人所支出的保險費用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離異,解除夫妻關係後,投保人對被保險人也就失去了保險利益,則不再具有投保人資格。

投保人有權到保險公司辦理退保手續,夫妻雙方就可分割退回的保單價值。但如果由於投保時間短,此時退回的保單現金價值或許會遠遠低於所繳納的保費,這樣的話,保單現金價值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配,就會得不償失。因此,較合理的作法是將保單轉讓給被保險人,由被保險人支付給投保人一半的保險費用。

對於保險金,受益人所享有的權利是預期的,不確定的,因此不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

保險是夫妻共同財產麼 可以分割麼?

5樓:華律網

保險合同所涉及的個人資產主要包括保險費、保單紅利、退保現金價值、養老金、保險賠款等專案。然而,這些保險合同相關個人財產是否歸入婚後共有財產,還需要視具體情況而定。一般情況下,除非保險合同或者夫妻雙方有特別約定,絕大多數情況下,保險費、保單收益、現金價值、養老金都屬於婚後夫妻共同財產。

6樓:廖律師普法

國內購買的保險,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後又該怎麼分割呢

7樓:戚廣利

保險費用應當算夫妻共同財產;

離婚時候,可以分割;

最好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以起訴。

8樓:上海平安

你好,保險不能作為財產分割。起訴也沒有用。

9樓:咪咪

商業保險是以明確的投保人(繳交保費)、被保人(受到保障)、和受益人為約定的合同,條款很清晰,如果合同條款有明確受益人指定誰,那麼誰就是身故保險金受益人,如果沒有明確指定誰,那受益人預設為法定繼承人,受益人可以是投保人,被保人自己,也可以是投保人,被保人的直系親屬,可以在合同約定受益人的受益比例或按照直系親屬分為第一受益人和第二受益人。因此 ,保險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不能分割。受益人、受益比例均可以根據投保人或被保人申請提出更改。

10樓:匿名使用者

不是共同財產,如果指定受益人是誰就誰,如果法定是有份的

人壽保險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如何進行分割

11樓:詮釋

陳某認為,上述保險合同系夫妻共同財產,應平均分割;張某認為上述保險合同的受益人均系兒子,應系兒子的個人財產,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法院審理判決,三份保險合同歸被保險人陳某、張某和兒子各自所有,另根據陳某、張某名下保險各自交納的保險費計算,張某應補償陳某財產差額款二千餘元。

【評析】在離婚案件中,當事人有時會提出將夫妻存續期間購買的人壽保險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要解決離婚雙方對保險權益的財產分割,首要的就是確定保險的價值。

通常認為,人壽保險價值確定的標準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實際交納的保費,另一種是保單現金價值。保單是一種財產,具有一定的現金價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但是,保單又不是單純的財產,特別是人身保險合同,其具有一定的特殊性。結合本案的保單分析:1、被保險人為雙方兒子的保單,雖然此保單是在雙方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購買,但應視為原、被告將該保險合同的權益贈與給兒子,該保險單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2、對被保險人分別為陳某、張某的保險單,鑑於人身保險是對特定人的身體、壽命進行投保,具有人身依附性,在原、被告的夫妻關係解除後該保險單的保險金權益應歸被保險人所有。

同時,應關注保險合同在婚姻關係解除後繼續起著保障被保險人的作用,雖然其實現存在一定的不確定性,但從個體上和長期來看,權益的實現又是確定的和可**的。因此,如果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交納了一方個人的保險費,離婚後又由該方享有保險合同的權益,如果在分割財產時僅僅是分配保單的現金價值(其性質是解除合同後的現金部分),而保險合同事實上又沒有解除,對另一方而言並不公平。因此,投保人用夫妻共同財產為保單所支出的保險費應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保單的利益享有者應當將已繳保費的一半補償對方。

關於張某提出三份保單的受益人均為兒子,保單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主張,因人身保險合同的受益人僅是在保險合同被保險人死亡情況下保險金的領受人,在被保險人生存情況下,受益人的該項權利系不確定的,因此該主張不予支援。

實踐中還有一種意見認為,應當依據保單的現金價值來確定保險價值以解決保險權益的分割。筆者同樣認為,依據保單的現金價值來確定保險價值更為合理。人壽保險作為一種投資支出,具有財產權利向不確定轉化的特點,其已經不再是現存的、可確定的財產利益,很大程度上體現為一種預期利益。

投保人繳納保費後即喪失對保費的所有權,保費也轉化為保險人資產,因此,依據實際交納的保費數額確定保險價值並不合理。而保單的現金價值又稱為解約現金價值或退保價值,是指帶有儲蓄性質的人壽保險合同所具有的價值,保險公司在退保時退還給投保人的部分責任準備金。現金價值是保險合同所反映的當前可確定的價值,也是按照合同約定能夠確定的衡量保險合同價值的標準,與保險合同繼續履行所享有的包括保險金在內的各種預期利益無關。

因而,依據保單的現金價值確定保險權益價值更具有可操作性,也更具有合理性。(作者單位:安徽省合肥市廬陽區法院)

可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嗎

夫妻離婚時,夫妻財產的分割主要是指對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在離婚時,法律規定的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和夫妻雙方約定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應當屬於夫妻個人,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家庭共有財產中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應當從家庭共有財產中分離出來。在離婚時,應進行分家析產。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

公積金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嗎?

公積金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嗎?公積金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對於近年新出現的住房公積金 住房補貼 養老保險金 破產安置補償費等款項以及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按照此次解釋,如果屬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部分,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除此之外,則認定為個人財產。對於像智慧財產...

夫妻離婚共同財產如何分割

離婚的話,先區分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哪些是個人財產。對於個人財產,可以不在離婚案件中分割。對於共同財產,可以夫妻雙方協商財產的分配方式,這種分配完全根據雙方自願,只要雙方達成一致分割意見就可以。如果不能協商一致的,就按照法定去分。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是一人一半。但是法官會根據你們婚姻情況和財產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