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養老保險金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022-02-03 16:02:47 字數 4678 閱讀 4666

1樓:華律網

保險合同所涉及的個人資產主要包括保險費、保單紅利、退保現金價值、養老金、保險賠款等專案。然而,這些保險合同相關個人財產是否歸入婚後共有財產,還需要視具體情況而定。一般情況下,除非保險合同或者夫妻雙方有特別約定,絕大多數情況下,保險費、保單收益、現金價值、養老金都屬於婚後夫妻共同財產。

2樓:取曌

有句諺語說的好,「愛情是藝術,結婚是技術,離婚是算數」,所以即使最美好的婚姻,一生中也會有200次離婚的念頭、50次掐死對方的衝動。那萬一離婚了,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分割就特別麻煩,但婚還是要離的,錢也是要分的,從此大路朝天,各走兩邊,除了房子和車子可以分割財產,其實還有一個共同財產可以分割的!那就是退休金!!

很多人不瞭解退休金,更別說退休金是否屬於共同財產這個問題了,那麼下面就跟著我來了解一下,退休金,在離婚後,是怎樣分割的?既然離婚,就不能虧待自己,屬於自己的一部分當然要拿走!但退休金是否屬於夫妻間的共同財產,也是分情況的。

那離婚時,退休金都怎麼處理的呢?什麼情況下才算是共同財產?

這也很好理解,那就是在開始領養老金之後,倆人離婚,這個時候,養老金是屬於共同財產的,可以按平等原則進行分割,領取保險金多的那一方應該給少的一方補付差額款。

那如果兩人還沒開始領取養老保險金,就離婚了,那就不知道將來是否能領取養老金,包括一個月能領多少養老金,也都不明確,所以不屬於共同財產。

所謂共同財產,也就是離婚前的共有財產,有多少就按多少分割,怎麼分割就得看婚姻法怎麼安排了。

以上呢,我們對養老金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如何分割進行了說明,夫妻離婚時涉及到共同財產分割,往往會涉及到一些如養老金等敏感問題產生爭議,一方認為養老金是個人財產,一方認為是共同財產,養老保險金是法律明確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可以分割,但具體的分割方式要根據雙方的退休狀況確定,所以如何確定養老金保險數額是一件很重要的事情!

3樓:崔霆律師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因此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均以各自的工資繳納的養老保險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由於各自繳納的數額有別,法院應對離婚時男女雙方現有的保險金利益進行衡平處理。

養老保險金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4樓:人人哦哦哦課

根據《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

第十一條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3、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擴充套件資料

有關離婚時養老金的分割

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養老保險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養老保險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婚後以夫妻共同財產繳付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付部分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如果是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則為雙方按出資額共有,按份共有。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一方的養老金按照規定就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中的一部分,因此要是夫妻離婚的話,就可以對婚內取得的養老金要求進行分割,而原則上對養老金的分割也是一家一半的

5樓:無訟

根據我國《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公民的退休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但可以雙方書面約定屬個人財產或部分屬個人財產。夫妻共有財產的定義,指的是夫妻存續期間,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這裡的存續關係,指的是夫妻一方死亡在病故之前,或者離婚之前的這段時間。

在此期間,除了約定的意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五條 【夫妻約定財產製】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相對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個人財產清償。

6樓:手機使用者

養老保險金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很多人認為: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用夫妻共同財產購置的商業養老保險,是夫妻共同財產的形式轉化,應仍是夫妻共同財產。

即便商業養老保險存在著人身屬性的特徵,但是在《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第十一條中規定了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共同所有的財產』:…… (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財產安置補償費。由此可見,最高院司法解釋是商業養老保險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

這種觀點只揭示了商業養老保險的表面特徵,未能充分注意到其強烈的人身屬性的特徵。商業養老保險的處分權並不基於夫妻共同意志,只有投保人才能解除商業養老保險合同,商業養老保險只是一項權利,且該項權利附著於特定人身,在條件滿足時才會產生保險收益。對養老保險時要一分為二的分析:

第一、男女雙方在離婚時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是夫妻共同財產 養老保險金是國家通過社會保險機構向退休職工發放的生活費,其養老保險金的取得以職工已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了養老保險費為前提條件,職工按規定逐月向社保機構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具有工資屬性。實踐中,職工也多數是用工資繳納的。因此,對於男女雙方在離婚時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並且雙方已開始領取養老保險金的,其按月領取養老保險金的數額明確,在分割時可操作性強,可按平等原則進行處理,即由領取保險金多的一方按月給少的一方補付差額款即可。 第

二、對於在離婚時尚未取得的養老保險金不能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了一方個人財產的幾種情形:其中第二項「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的法理基礎就是因為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具有典型的人身屬性,其中第四項「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具有一般人認可的人身屬性。

第五項作了一個概括性的規定「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這個概括性的規定主要就是指出,其他具有人身屬性的財產應當歸一方所有。解釋中雖然提到的養老保險,但其不是針對養老保險,而是隻針對養老保險金(注意這一字之差),並且僅限於「實際取得的或者應當取得的」,而不包括將來可能取得的。

雙方只繳納了養老保險費,由於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不能領取養老保險金,將來到底能否領取養老保險金、能領取多少養老保險金尚無法確定。此種情形,給審判帶來了麻煩,其分割的可操作性較差,法院既不能按**可能取得的保險金數額進行分割處理,也不能因為操作性差而不予處理。法院只能根據平等原則進行分割,即以法院裁判時,雙方實際繳納的養老保險費總額數為基數,按平等原則進行分割,由養老保險費賬戶總額多的一方給少的一方補差,調平原、被告的財產差額。

這樣既可體現了夫妻共同財產的平等原則,又保障了養老保險金賬戶屬個人的專屬性原則。 第

三、訴訟離婚養老金處理的實務難題 一方已實際取得了養老保險金,另一方尚未取得養老保險金如何分割是審判實踐中的難題,其難在已開始領取養老保險金的數額明確,可以據實分割,具有可操作性,而尚未開始領取養老保險金的一方其保險金的數額尚不能確定,如果依據繳納的保險費分割,顯然是對已經領取養老保險的一方是不公平的,如果依據可能獲得養老保險金來分割又不符合養老保險的人身專屬性,可操作性差。在實務中法院的判決也不盡一致。延伸閱讀:

哪些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7樓:浮樂安

【爭議】對於此案有兩種不同意見。一種意見認為,應當將該養老保險費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理由如下:

一、我國實行的是法定婚後所得共同制,如果該財產不是個人特有的財產,那麼該財產就應推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本案被告張某某每月由單位扣繳的養老保險費,實際是從夫妻共同財產即工資中支付的,由工資積累的養老保險費當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明確規定:

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屬於共同所有財產。在退休前婚姻存續期間繳納的養老保險費是獲得養老保險金的直接依據,法定退休的事實不應改變養老保險費與養老保險金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一致性。三、養老保險金的取得以職工已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了養老保險費為前提條件,因此,職工按規定逐月向社保機構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具有工資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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