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嗎?

2023-02-27 21:00:08 字數 5260 閱讀 8076

1樓:北京周軍律師

公積金應當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嗎?公積金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對於近年新出現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等款項以及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按照此次解釋,如果屬於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部分,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除此之外,則認定為個人財產。對於像智慧財產權這樣權利本身的取得與財產性收益的實現並不同步的情況,解釋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或者已經明確可以取得的財產性收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解釋還規定,軍人的**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於個人財產。

2樓:匿名使用者

公積金是可以作為夫妻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

為了減輕購房壓力,我國實行住房公積金政策,改變了住房實物福利的分配方式,住房公積金的出現也為城鎮家庭注入了一項新的財產內容。目前,涉及住房公積金的離婚案件日益增多,審判實踐中對此項夫妻共同財產的分割愈加明確化、具體化。

傳統意義上的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指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生活資料(如住房、傢俱、生活用品等),以及普通的生產資料及附屬收益(如個體商號、運輸工具、承包合夥經營收入等)。這些型別財產的特點一般是標的額較小,價值不大,且實物形態明確.便於分割。

因而在離婚訴訟中處理起來相對比較容易。按現行婚姻法第十七條的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包括:1、工資、獎金;2、生產經營的收益;3、智慧財產權的收益;4、繼承或贈予的財產;5、其他財產。

住房公積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3樓:外星的小人

一、住房公積金是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哪怕它只在一個人的賬戶裡。對於夫妻共同財產,在離婚時,是需要按照法律規定就行分割的。

二、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住房公積金為中國內地的一種用於住房的社會福利。它屬於職工基本福利「五險一金」中的「一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以下統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以及裝修自住住房。繳存分為兩部分,即職工個人繳存部分和所在單位繳存部分,兩部分數額相等,均匯入個人帳戶;繳存之後全部歸屬於職工個人所有,並設有個人住房公積金專門個人帳戶。

個人繳存比例不低於職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的5%。繳存公積金的職工可以向公積金中心申請公積金貸款,公積金貸款利率較商業貸款利率低。但職工在繳存公積金期間,非《公積金管理條例》中所明示的原因外,不得提取公積金。

我國《婚姻法》中沒有作出明確的規定,為此,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一條對這一問題進行了解釋,指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於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的『其他應當共同所有的財產』:

1、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2、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因此,根據以上規定可知,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公積金屬於共同所有的財產,在離婚時,按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4樓:搜狐焦點

適逢年底,不少朋友對於公積金的問題也是格外關注,總結了近期網友們較為關注的幾大問題與諸位分享。

熱心網友張女士諮詢,她與愛人正協議離婚,對方的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嗎?

依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住房公積金從性質看,作為一種個人積蓄、單位資助、統一管理、專項使用的住房長期儲金,一部分從個人每月工資中扣繳,另一部分是單位為個人繳存,屬於工資的一部分,住房補貼也是工資的一部分。因此,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的規定,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實際取得或應當取得的住房公積金和住房補貼屬於「其他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

患重大疾病可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

據瞭解,購買預售商品房、現房或二手住房、經適房、集資合作建房,建房,大修,翻修,償還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租賃自住住房,出境定居,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未能再就業滿3年或男滿50週歲、女滿45週歲,退休,職工死亡,非本市戶籍及本市農村戶籍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係,支付既有住宅安裝電梯費用,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重大疾病等17種情形的,職工可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提取住房公積金時,申請人需提供本人身份證、住房公積金存摺、結婚證(配偶提取時需提供)、戶口本(家庭成員提取時需提供)的原件和影印件,同時根據符合的提取情形,提供相應的證明資料(影印件1份,帶原件備查)。

公積金提取額度不能超過實際支出。

通常提取公積金的額度是多少?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有關負責人介紹,職工提取額度需要經過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進行審批,並綜合考慮多方面因素。如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安裝電梯、租賃自住住房和享受低保的,根據證明材料發出的時間,職工及其家庭成員可在一年內申請提取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提取額度不能超過實際發生的支出。

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職工及其家庭成員首次提取時可以提取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但不能超過首期付款。以後每滿一年的總提取額度不能超過當年發生的住房支出。若提前償還貸款的,不得提取超過所償還貸款本息的總額。

此外,職工因重大疾病提取可在一年內辦理公積金提取手續,提取的公積金額度不得超過當期支付醫院相關醫療費用的自費部分。

5樓:慎燁諾紫薇

【案情回放】

2023年,李先生與張女士結婚。

婚後因為工作原因二人長期。

兩地分居,感情也隨之漸漸冷淡。2023年張女士向。

法院提起,要求與丈夫離婚。李先生聲稱同意離婚,但是要求分割妻子名下的住房公積金。

。張女士認為住房公積金為單位給予的。

福利待遇,應該歸個人所有,丈夫與自己一直兩地分居,同時李先生屬於個體戶,名下並無住房公積金,如果分割自己名下的住房公積金明顯不公平。那麼,一方取得的住房公積金應該屬於嗎?

趙天竺律師、王娜律師評析:根據《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11條規定:

存續期間,下列財產。

屬於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一)一方以。

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

收益;(二)男女雙方。

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

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三)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

、破產安置補償費。

。依照該規定,男女雙方在。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的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應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按。

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住房公積金的主要。

用途是用於購買自住房屋,夫妻關係。

存續期間,一方或。

雙方使用住房公積金購買房屋的,該房屋都將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在此案例中,李先生應該得到住房公積金。

6樓:針婭芳闢珠

由於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收入、福利分房等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在此期間所得或者應得的住房公積金,同樣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

1.公積金指的是公司公積金和住房公積金。公司公積金,是公司在資本之外所保留的資金金額。根據公積金提留是否為法律上的強制規定,可以將公積金分為法定公積金和任意公積金。

2.此外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2023年4月15日,住建部出新政:

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一律不得高於12%,生產經營困難企業可申請暫緩繳存住房公積金。

3.銀行按公積金中心審批的結果通知申請人辦理貸款手續,由借款人夫妻雙方與銀行簽訂借款合同及相關的合同或協議,並將借款合同等手續送公積金中心複核,公積金中心核准後即劃撥委貸**,由受託銀行按借款合同的約定按時足額髮放貸款。

4.以住房抵押方式擔保的,借款人要到房屋坐落地區的房屋產權管理部門辦理房產抵押登記手續,抵押合同或協議由夫妻雙方簽字,以有價**質押的,借款人將有價**交管理部或盟中心收押保管。

7樓:2跨

小劉和小徐結婚5年後於去年離了婚。離婚沒幾天,小劉聽說小徐的單位為每位職工都交納了住房公積金。於是便又向小徐要求分割公積金。

小徐承認自己名下有3萬餘元的公積金,但認為公積金是單位補助給自己的,屬於專項補貼,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問題:小劉能分割這3萬餘元的公積金嗎?

鄭州離婚律師答疑:住房公積金,指的是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一般為職工工資的5%到12%。按照我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

而職工個人所有的住房公積金如果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所以,小劉是有權分割這3萬餘元的公積金的。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住房公積金應當是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取得的部分,而不是住房公積金的全部數額。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離婚後一方發現另一方隱瞞夫妻共同財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如果離婚後才發現有住房公積金等夫妻共同財產尚未分割的,是完全可以再次起訴的。

個人住房公積金是否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8樓:鑽誠投資擔保****

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取消福利實物分房後,為促進住房資金的積累、週轉和政策性抵押貸款制度的建立,轉換住房分配機制,提高職工解決自住房的能力等而在全國建立和推廣的一種新制度。由於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工資收入、福利分房等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因此,在此期間所得或者應得的住房公積金與住房補貼,同樣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也許有人會產生疑惑,若未購買、建造、修理房屋,公積金則無法支取,不能實際控制的公積金如何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對於這個問題,不妨換一個角度考慮:若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動用公積金等住房資金購買了房屋,該住房無疑屬於夫妻共同財產。而住房貨幣化的資金,與工資等收入的職能相同,對婚姻家庭基本生活起著保障的功能。

因此,儲存在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的公積金雖然未實際取得,但無疑是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應當取得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在離婚案件處理中,作為夫妻共同財產予以分割的住房公積金與住房補貼,只能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和應得的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之外的,則屬於個人財產,歸個人所有。因此,分清資金取得的時間是當事人舉證的關鍵,也是法院審查的重點。

在審判實踐中,對於住房補貼與公積金的處理,可以採用以下方法:對於雙方都尚存有住房補貼或公積金的,計算出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各自尚存的資金總額,通過折抵的方法,由一方給予另一方差價補償,使雙方所得資金相當;對於僅有一方持有住房補貼與住房公積金的,則直接予以各半分割。鑑於住房補貼與住房公積金的提取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因此,法院可以判決當事人以現金折價款的方式來直接承擔給付的義務。

可否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可以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嗎

夫妻離婚時,夫妻財產的分割主要是指對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在離婚時,法律規定的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和夫妻雙方約定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應當屬於夫妻個人,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家庭共有財產中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應當從家庭共有財產中分離出來。在離婚時,應進行分家析產。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

夫妻離婚共同財產如何分割

離婚的話,先區分哪些是夫妻共同財產,哪些是個人財產。對於個人財產,可以不在離婚案件中分割。對於共同財產,可以夫妻雙方協商財產的分配方式,這種分配完全根據雙方自願,只要雙方達成一致分割意見就可以。如果不能協商一致的,就按照法定去分。離婚時,夫妻共同財產一般是一人一半。但是法官會根據你們婚姻情況和財產情...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要哪些收集證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應當提交哪些證據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要哪些收集證據?夫妻在離婚時,手中掌握財產的一方往往隱瞞重要的財產線索,以達到不分給或者少分給夫妻對方財產目的。要收集哪些共同財產的證據可以從以下方面把握 1 房屋 實踐中這方面需要收集的證據主要存在兩類 一是房屋屬於共同財產,但產權證書在另一當事人手裡,且不予認可 二是,夫妻一方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