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要哪些收集證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應當提交哪些證據

2022-03-02 14:53:52 字數 5035 閱讀 9453

1樓:北京周軍律師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要哪些收集證據?夫妻在離婚時,手中掌握財產的一方往往隱瞞重要的財產線索,以達到不分給或者少分給夫妻對方財產目的。要收集哪些共同財產的證據可以從以下方面把握:

1、 房屋

實踐中這方面需要收集的證據主要存在兩類:一是房屋屬於共同財產,但產權證書在另一當事人手裡,且不予認可;二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存續期間偷偷購置房產,另一方不瞭解具體資訊;

如果是第一種情況,您既可以自己到房管登記部門去調取,也可以委託律師去調查取證,您自己去的話,需要帶著您的身份證影印件;如果委託律師,律師會在接受您的委託後,在所在的律師事務所領取律師調查函,並攜帶自己的律師證件,去房產所在的房產部門去調查該房屋的產權檔案,房產部門對屬於當事人自己的房產是允許查詢的,查詢影印完相關資料後,房產部門會給您蓋章確認。您拿著這些帶有房產部門印章的資料,就可以提交法院作證據使用了。

如果是第二種情況,取證的難度就很大了。就需要您用一定的技巧方法將該房屋的位置及登記名字搞清楚,如果是您丈夫(妻子)的名字就好辦了,您可以在訴訟階段申請人民法院去調查;如果不是他的名字,就不好說了,因為您還需要證明您的一方當事人是該房屋的出資人。如果您該房屋沒有掌握任何資訊,只是知道該房屋存在,您可以留心注意對方當事人的行蹤,當然這需要一定的您付出一定的人力物力。

不過,經過您的細心調查一般可以發現一些線索。

像第二種情況,律師一般無法為您取證,只能靠法院的執法力度。一般情況下,在您向法院遞交了調查取證申請書後,法院會進行稽核然後決定是否同意受理,沒有特殊情況法院會受理您申請,然後由法官帶著法院的調查函去相關部門去核實您申請的內容。而且相關部門對法院的調查非常配合。

2、 存款

夫妻雖然生活多年,但有的當事人不知道自己家存了多少錢?在哪個銀行存的?出現這種情況在實踐中雖然常見,但是對於取證可就提出了難題。

如果您只知道存款在哪個銀行存著,但不知道帳號及數額。這種情況您就可以申請法院去調去,當然,您要看遇到一個什麼型別的法官,如果是比較負責的,他就能查到您們在這家銀行的存款情況,如果能查到,一定讓法官把整個存款明細列印出來;如果法官很忙,就很難保證一定給您查出來,一般就說您提供的資訊不足,無法查詢。

如果您對存款的銀行、帳戶、數額等都一概不清,那麼,在實踐中法院是不會受理您的申請的,法院會告訴您,必須提供相關的存款資訊,否則無法查詢。另,如果您在您們的存款行有朋友,可以讓他們幫忙私下查一下,但這是違法規定的事,一般人不會給您查。

3、 **、**等有價**

查詢一方當事人在婚姻存續期間**、**方面的證據,也需要申請法院去調取。一般需要申請人提供**、**開戶的**公司、資金帳戶及交易密碼等資訊。

如果您只知道在哪個**公司開的戶,而其他的資訊一概不知,您也可以申請法院去調取即可。

如果您對相關的資訊一概不清楚的話,就比較麻煩。當然您也可以向法院提交對方當事人的身份證號,但這種查詢方式,一般法官會不願接受,因為工作量太大。所以,建議於您平日裡要留心觀察,及時保留一些資訊,以防患於為然。

4、股權

如果夫妻離婚時,雙方還涉及股權的分割問題,就需要一方當事人向法庭提供另一方在公司所佔股權的比例。否則,會影響您對股權的分割。在司法實踐中,法院確認股權比例一般以該公司在工商局的登記資料為準。

所以,遇到這種情況,您必須去該公司所在的工商局,進行工商查詢,並將查詢結果列印加蓋工商局印章。工商登記查詢一般比較詳細的介紹了公司的註冊資金、經營範圍、股東的股權比例以及公司股東的變更情況等等。如果您自己去查詢,需要攜帶身份證。

您也可以委託律師查詢,查詢時還要繳納相關的費用,比如列印費等。

5、保險

隨著人們生活理念的發展,投資保險業也進入了人們生活中,所以在離婚案件中又出現了分割保險利益的問題,涉及這個問題,就要進行取得這方面的證據材料。實踐中離婚時涉及分割的主要是人身保險存在的爭議最大,因為牽連到受益人、被保險人的人身權的問題。而家庭財產保險則隨著財產的歸屬劃分而自然分割了。

在離婚訴訟中,常常是一方當事人明知家裡入了保險,但又沒有保險單來進行主張分割;或者是知道對方當事人自己在外面入了保險,但不知是哪個保險公司。遇到這種情況,如果您知道哪個保險公司的,您可以提供保險當事人的身份證號碼,申請法院調取。如果您沒有任何資訊,法院很可能不會受理您的申請。

致使我們的證據就無法獲得。

2樓:

正對你的問題有如下注意點,供參考:

離婚糾紛案件屬於民事訴訟案件,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證據規則。當事人及其**人在進行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訴訟時要熟練掌握這些證據規則。

對證據形式的要求。《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了民事訴訟證據有七種形式:

(1)書證;(2)物證;(3)視聽資料;(4)證人證言;(5)當事人的陳述;(6)鑑定結論;(7)勘驗筆錄。除此之外的其他材料都不能作為訴訟證據使用。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第七十二條、第七十三條的規定,提交這些法定證據時,要注意:

(1)書證應當提交原件,物證應當提交原物。提交原件或者原物確有困難的,可以提交複製品、**、副本、節錄本。提交外文書證,必須附有中文譯本。

提交複製品、**、副本、節錄本時要有其他證據予以補強。

(2)視聽資料要有其他證據予以補強。

(3)證人所作證言要當庭陳述,證人確有困難不能出庭的,經人民法院許可,才可以提交書面證言。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同時,證人證言要有其他證據予以補強。

(4)鑑定結論應當是書面的,並且鑑定部門和鑑定人應當在鑑定書上簽名或者蓋章。鑑定人鑑定的,應當由鑑定人所在單位加蓋印章,證明鑑定人身份。

(5)勘驗筆錄必須由人民法院工作人員製作。勘驗過程中要邀請當地基層組織或者當事人所在單位派人蔘加。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成年家屬應當到場,拒不到場的,不影響勘驗的進行。

勘驗筆錄要有勘驗人、當事人和被邀參加人的簽名或者蓋章。

以上資訊供參考,覺得有用請安下面滿意鍵!

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應當提交哪些證據

3樓:未來法律

您好:(1)轉移財產方將財產轉移的處所和證據材料;

(2)所轉移的材料屬於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材料,一般只需證明該財產屬於婚姻存續期間購買或者得到的即可;

(3)分割請求沒有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的證明,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離婚時一方隱瞞夫妻共同財產,另一方請求分割的訴訟時效為兩年,從知道或應該知道該隱瞞事實開始起算。因此,必須注意並不是一方財產隱瞞兩年後就超過訴訟時效,而是財產權利受損害的一方從知道財產被隱藏時開始計算,兩年內怠於行使該權利的,法院才不予保護。最長從財產被隱藏時起超過20年的,另一方喪失取得勝訴的權利。

但是,當事人自願重新分割的,不受以上時間限制。

4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認定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據載體及**有:

(1)購物發票。這種證據可以證明生產經營裝置、貴重首飾、價值較大的圖書資料以及生產、生活資料、房屋等共同財產及其價值。

(2)有關行政機關依職權頒發的證書。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權證、農村集體宅基地使用權證可以證明房地產的存在,機動車行駛證可以證明汽車的存在,林權證書可以證明山場及林木的存在。如果以上證件被一方藏匿無法取得,補救的方法是到原來發證的相關部門影印收集申領證件的原始檔案材料予以證明。

(3)繼承與贈與協議。這種證據可以證明繼承與受贈的以實物形態存在的共同財產。

(4)遺囑。這種證據可以證明根據遺囑繼承所得的以實物形態存在的共同財產。

(5)家庭財產析產協議。這種證據可以證明夫妻雙方共同從家庭財產中分析出來的以實物形態存在的共同財產。

應當注意到,以上證據材料有的只能證明以實物形態存在的共同財產在初始時的價值,有的只能證明共同財產的物質形態而不能證明其價值,有的只能證明曾經有過的共同財產而不能證明目前仍然存在。因此,要解決這些問題,還需要根據訴訟的需要和法律的規定創造證據來彌補,具體做法是:(1)創造勘驗筆錄這種證據以證明目前仍然存在的共同財產如生產經營設施、貴重首飾、價值較大的圖書資料以及生產、生活資料等財產的存在。

(2)創造鑑定結論這種證據以證明生產經營設施、貴重首飾、價值較大的圖書資料以及生產、生活資料、房屋等財產的現實價值。

3、以有價**形態存在的夫妻共同財產證據的取得。以有價**形態存在的夫妻共同財產有投資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證明、購買的上市股份****的**、購買的**債券等。

什麼是夫妻共同財產,如何收集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證據

5樓:潘增飛

婚姻法 第九條 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婚姻法第十七條明文規定了夫妻共同財產包括什麼,特別注意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幾個字,結合婚姻法第九條的規定可以知道這個期間不是貫穿夫妻一輩子的,其中一種情形是為人父母之後兩個人的關係根據事實就成為家庭關係了,以後兩個人的東西必須與孩子有關係,夫妻共同財產以後就不要提了

夫妻一方轉移共同財產,需要提供哪些證據?

6樓:煙花巷de煙花淚

二、擅自轉移夫妻共同財產該如何解決

1、一方擅自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處理措施:

(1)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如果一方擅自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對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離婚時,如果一方擅自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不分或少分。

(3)離婚後,發現一方離婚前擅自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可以向法院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2、如果還未起訴或已經起訴離婚,發現另一方已經存在財產轉移的行為,可以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具體來說:

(1)情況緊急的,未轉移財產的一方可以在起訴前向法院申請財產保全,法院接受訴前財產保全申請後,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立即執行。此時切忌在採取保全措施後十五日內要提起訴訟,否則法院會解除財產保全。

(2)提出訴前保全需要提供擔保財產,不提供擔保的,法院會駁回財產保全的申請,也就給對方轉移財產創造了時機與機會。

(3)必須是有證據證明對方有離婚財產轉移的行為,否則申請財產保全不準確的,申請人應賠償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所遭受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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