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業有權收回我租用的車位嗎,物業公司有權將小區車位對外出租嗎

2022-02-06 08:02:07 字數 2758 閱讀 1623

1樓:人意何如我心

這要看當初租賃合同怎麼約定了,如果明確必須本人使用,那你不是本人使用就構成違約,對方自然可以解除合同,收回車位

2樓:張晨律師

回答提問

你好回答

物業無權取消你的車位使用權,但是可以取消你的優先權。根據物業管理條例和物權法解釋,車位優先**給業主使用。

你的房屋出租了,房屋使用人就不再是業主了,物業可以優先把車位租賃給住在小區的業主,若滿足業主的使用後還有富餘車位,可以租賃給物業使用人(租戶)

如果你的房屋出租了,但是車位仍然是自用,物業還是應該優先讓你租用的。不過租用車位要登記車輛資訊,你以自用的名義租了車位,再轉交給租戶使用,這個也屬於違約行為。

提問我在小區租的地庫車位,之前每年籤一次合同,後來就不籤合同了,到期就交費,現在說不租給我要收回,我是業主,物業這樣做合法嗎,有權收回嗎?

回答這要看當初租賃合同怎麼約定了,如果明確必須本人使用,那你不是本人使用就構成違約,對方自然可以解除合同,收回車位

提問如果沒有約定必須業主本人使用,那有權收回不租嗎?

回答這樣的話物業是有權利的的

提問我是業主,我本人一直在使用,物業有權收回不租給我嗎?

回答您好,還是要看之前租賃合同怎麼約定,物業還是有權利收回的,

因為您是業主,但現在是租賃

如果您買了車位,並出了錢,物業是沒有權利收回的。如果只是車位協議,租賃,物業是有權的

您好,請問您這邊還有其他需要我幫助的嗎?有的話都可以說的哦,我很樂於幫您解決任何問題哦

提問也就是說沒有任何原因,物業就可以隨時收回不租了是嗎?

回答要看租賃合同怎麼約定哦,物業是怎麼說的,

提問物業就是說,車位到期不再給我續租了

回答那您車位事實上到期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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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業公司有權將小區車位對外出租嗎

3樓:小魚教育

如果是額外規劃的停車位,屬於業主所有物業公司無權對外出租。

如果是小區配套的停車場,那麼停車場產權一般是開發商所有,開發商委託物業管理企業管理並分成,在滿足了本小區租戶的使用後,物業公司確實有權對外出租。

需注意以上一點,首先滿足本小區租戶優先使用。

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利用共用部位設施裝置進行經營】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4樓:包白竹

總體上來說,車位可以地簡單分為兩種,一種是能辦出產權證的,另一種是不能辦出產權證的。所以在大家購買車位的時候一定要擦亮眼睛瞭解清楚,你簽署的是《機動車位購置協議》,還是《車位租賃協議》或《使用權轉讓協議》。

常見的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也可以地簡單分為兩種。一種是已經列入公攤面積的車位。只要列入了公攤,從法律上來說就屬於不能辦出產權證的車位,因為是全體業主共有。

因此該類車位不可以購買產權但可以租賃。另一種是人防車位。

人防車位不同於其它車位,有著其特殊性。因為人防車位所佔的面積屬於人防工程,而人防工程又是屬於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的,根據有關規定,國防資產屬於國家所有。此外,建設部相關條例已明確規定,作為人防工程的地下室不計入公用建築面積。

因此,人防車位既不屬於開發商,也不屬於全體業主共有,該類車位也不可以購買產權。

那人防車位可不可以進行租賃呢?根據目前的司法實踐,對人防車位的租賃主要有兩種觀點:

觀點一、部分法院認為,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和轉讓人防工程的產權和使用權,轉讓人防工程車位的行為損害了國家利益和買受人利益,即使雙方簽訂了車位使用權轉讓協議,該協議也是無效的。

觀點二、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交由開發商開發管理的,開發商可以通過租賃人防車位獲得租金,但使用人防工程必須辦理登記手續。

因此,如要租賃人防車位最好先取得人防部門的許可。而且,租賃人防車位存在著因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該車位被**部門無償徵用的可能性。

最後,大家在約定租賃期限還要注意,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四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20年。超過20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5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要明確的一點,是小區配套的停車場還是額外利用公共區域規劃的停車位?

如果是額外規劃的停車位,屬於業主所有物業公司無權對外出租如果是小區配套的停車場,那麼停車場產權一般是開發商所有,開發商委託物業管理企業管理並分成,在滿足了本小區租戶的使用後,物業公司確實有權對外出租。

需注意以上一點,首先滿足本小區租戶優先使用。

參照法律:物業管理條例第五十五條

【利用共用部位設施裝置進行經營】利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裝置進行經營的,應當在徵得相關業主、業主大會、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後,按照規定辦理有關手續。業主所得收益應當主要用於補充專項維修資金,也可以按照業主大會的決定使用。

6樓:徐佔勳律師

回答提問

小區公共停車位 物業怎麼才能出租啊回答《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三條 新建、改建、擴建的公共建築、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築等,應當配建、增建停車場;停車泊位不足約,應當及時改建或者擴建;投入使用的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在城市道路範圍內,在不影響行人、車輛通行的情況下,**有關部門可以施劃停車泊位。

《物業管理條例》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銷售物業之前,制定臨時管理規約,對有關物業的使用、維護、管理,業主的共同利益,業主應當履行的義務,違反臨時管理規約應當承擔的責任等事項依法作出約定。建設單位制定的臨時管理規約,不得侵害物業買受人的合法權益。

不能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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