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議離婚時,銀行存款如何分割,離婚時如何調查對方銀行存款

2022-02-05 06:10:58 字數 3978 閱讀 1989

1樓:金果

一、夫妻雙方任何一方名下存款原則上都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主張為個人財產的,應舉證證明。舉證包括:婚前或者婚後夫妻財產公證,單方面贈與證明,個人財產增值證明。

二、分割銀行存款最重要的問題不是論證是誰的錢的問題,而是先要把錢固定起來的問題.因為銀行存款很容易轉移。所以如果起訴離婚,首先要做的是訴前財產保全,保全了財產從另外一個角度也就保全了證據。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範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

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裡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

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

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效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

應儘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儘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

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四、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係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2樓:血刺雷鋒椦

夫妻共同生活中,一般銀行存款主要存在一方名下,而另一方,特別是有些不太在意而整日忙於事業的男士,往往還不知道家裡的積蓄被存於哪個銀行,甚至家裡有多少存款都不知道。為了使財產分割透明化以及防止財產的漏分,在離婚協議中明確共同存款的數額,以及現存於誰的名下,存於哪一個銀行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如果給付義務方在離婚後不履行義務,另一方也好及時到法院起訴,根據離婚協議記載的存款資訊及時查到存款的支取情況及錢款的去向。

在很多離婚協議中,關於銀行存款的處理往往這樣約定:各自名下的存款歸各自所有。當事人應注意,這樣約定有好有壞。

好處在於這樣寫相對簡單;壞處在於,如果一方還有另一方不知道的存款,即使離婚後另一方又知道一方還有銀行存款,因舉證證明在簽訂離婚協議時不知道另一方有這些存款時相對困難,所以也很難要求再分割,畢竟,已經同意離婚時各自名下的存款歸各自所有,因此,這樣的約定對有錢不報者有利,從而造成對另一方的不公平。因此,為達到公正的目的,夫妻在離婚協議中,應將截止到離婚協議簽訂之時,雙方名下的銀行存款的情況詳細列出,包括開戶行,賬號,存款餘額,幣種等。這樣,離婚後一方若發現另一方沒有記載在離婚協議上的存款時,便可以通過訴訟形式要求分割甚至要求故意隱匿一方少分或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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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樓:匿名使用者

其實都是能查到的,明細也可以知道,財產取證可以……

離婚時如何調查對方銀行存款

4樓:華律網

律師調查對方的存款情況,有二種方法。第一種,建議當事人自行調查。如果夫妻尚在一處居住,可以讓當事人在對方沒有完全防備時,發現對方存摺或銀行卡,將相關材料影印,或號碼抄下。

如果不知道對方開戶賬號,但知道在具體哪一家銀行開的賬戶,一般也可以將儲蓄資訊查到。第二種,通過法院查詢。如果通過正當途徑即合法途徑,想要了解對方的銀行存款資訊,必須通過法院開具調查令或申請法院調查。

而法院因為業務繁忙,法官人數有限,不一定對於當事人的權益都能高度重視。因此,對於不知道存款的具體開戶行和賬號,法官一般會表示拒絕查詢。另外,會申請法院調查銀行存款情況外,一定要在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申請書上請求法院列印存取款明細。

實踐中,除了合法途徑外,還有通過銀行內部查詢當事人存款的途徑。我們認為,這是嚴重違反《商業銀行法》的行為,我們是不贊成當事人採取此類手段的。

5樓:鼕鼕比

首先,如果夫妻尚在一起居住的話,可以在對方沒有完全防備的情況下,注意收集對方的存摺、銀行卡資訊,可以將相關材料影印,或號碼抄下。如果不知道對方開戶賬號,但知道在具體哪一家銀行開的賬戶,一般也可以將儲蓄資訊查到。

其次,如果夫妻未在一起居住,又無法通過上述手段查到對方的銀行存款資訊的,可以採用以下方法瞭解對方銀行存款情況:

(1)起訴後,申請法院調查。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有義務查詢當事人的賬戶餘額。另外,法院因為業務繁忙或法官人數有限,不一定對當事人的權益高度重視,不能提供賬號和開戶行的,法院一般會表示拒絕。

雖然理論上,只要知道某人的名稱和身份證號,各個銀行均能查出存款人的存款和交易情況。

(2)起訴後,向法院申請調查令,由律師持調查令到銀行查詢。在支援法院調查令的地區,律師可以持法院調查令的方式到銀行查詢對方當事人的存款情況。

(3)實踐中除了上述查詢渠道外,還有一些調查公司提供銀行存款查詢服務;還有一些當事人通過銀行系統的熟人查詢存款情況,這些方法雖然能夠達到查明財產的目的,但這種作法是違反有關法律法規的,不建議當事人採用。

(1)經驗不足的當事人或律師申請法院調查銀行存款時沒有特別要求列印開戶以來的存取款明細,法官一般只會要求銀行列印存款餘額。這樣對方之前轉移或取走的存款就無法瞭解。因此,提醒當事人在申請法院調查銀行存款時,明確要求列印開戶時至申請時的銀行存取款記錄。

(2)向法院提供的賬戶資訊越詳細越好,便於法院查詢;

(3)需要查詢多家銀行、多個賬號的,最好一次性向法院提交申請。

6樓:婚姻律師劉輝

不管是協議離婚還是訴訟離婚,首先要搞清楚共同財產情況,做到心中有數,才可以公平進行分割。如果起訴離婚,可以委託律師進行調查和申請法院的調查令進行調查,律師不能查的法院可以查。

7樓:鑽誠投資擔保****

如果對方在訴訟中申請法院去查詢的話是可以查到的,不向法院提出申請查詢的話是不會查到的,即使是律師也不能查。

8樓:匿名使用者

其實都是能查到的,餘明細都可以知道,財產取證可以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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