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30天提出離職,單位辦理了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我離職的那個月,保險是否應該給我正常繳納

2022-01-13 04:56:41 字數 5513 閱讀 9876

1樓:微風

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離職,單位辦理了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離職的那個月,保險應該給勞動者正常繳納。用人單位不正常繳納的,勞動者可以到用人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維護合法權益。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

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依法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第七十七條 勞動者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申請仲裁、提起訴訟。

第七十八條 工會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對用人單位履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情況進行監督。用人單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的,工會有權提出意見或者要求糾正;勞動者申請仲裁、提起訴訟的,工會依法給予支援和幫助。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髮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2樓:蒼洱白子

8月末,你提出辭職,那麼無法終止9月的社保,單位說已經解除勞動合同,但社保局不認的,因此,勞動者可以帶上勞動合同反映到勞動局,要求公司補繳9月的社保,不然,起訴公司。

3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應該補交的。沒有交,可以要求補交。

按勞動法辭職提前30天提交申請,請問這30天是指工作日嗎?

4樓:樂觀的

通常情況下三十日是計算正常的休息時間,也就是30個自然天,並非工作日,算不算提交當天也要看公司有沒有詳細規定。如果您2月28日離職,建議在1月28日提出申請。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新勞動法中關於辭職的規定:

1、提前30天通知解除被稱為「任意解除權」,是勞動法對員工的特別保護,其理論基礎是不得強迫勞動,只要員工不願幹了,企業沒有任何權利強留員工。

2、勞動合同法生效前,企業可以和員工約定違約責任,雖然不能強迫留人,但可以通過違約金這種經濟手段來留人。但勞合法以明確禁止了服務期和競業禁止之外的任何違約金,企業已無能為力。

3、需強調的是,企業雖然沒有收違約金的權利了,但仍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擴充套件資料:

「離職要提前三十天通知」的誤區

誤區一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辭職,應當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

《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注意提前通知的時間只要3天即可,而不是30天。

法律賦予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有著較為自由的就業選擇權,便於對用人單位進行考察是否合適。

誤區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只要是在平等自願基礎上作出同意的真實意思表示,雙方就可以立即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事先提前通知。

誤區三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再續簽合同的,需要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方可終止勞動合同。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屬於勞動合同終止的情形之一。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續簽勞動合同,無需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用人單位沒有提前通知的法定義務。

誤區四勞動者有嚴重違紀或嚴重失職造成用人單位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提前30天通知勞動者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勞動者存有嚴重違紀,或嚴重失職造成用人單位重大損害等過失性情形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該解除行為是即時性的,無需提前30天。

5樓:木有奈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此處的「三十日」是指自然日,並非工作日。

如果您2月28日離職,建議在1月28日提出申請。供您參考。

員工提出離職申請後,用人單位是否有權利在30天內的任何時間解除勞動關係。 100

6樓:螞蟻掌上觀

不可以,員工提交了書面辭職報告後,如未在辭職報告中寫明準備離職的時間,視為其準備在30日後離職。

如果用人單位認為該員工有離職意向後再待下去可能會產生負面影響,其所負責的工作也不必持續30日才能交接完成,想讓員工立即走人的話,應當和員工進行協商並徵得其同意,這種情況應視為「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經雙方協商一致」的情形,用人單位應支付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費,但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

如果用人單位告訴員工完成工作交接後可以提前離職,但不指定明確的離職時間,而是交由員工來選擇的話,則仍然應視為「勞動者一方提出的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和代通知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7樓:青島巨集鵬人事

你好,根據08年新勞動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根據補充條款還有如下的規定:如果你是提出的個人辭職,那這一個月的交接時間其實是留給企業辦理交接手續的,在這一個月內的任意一天,如果企業認為已經交接完畢了,那就完全可以和你解除勞動關係,不必支付給你任何的賠償金。

同樣的道理,如果是公司提出的讓你離職,那你也有一個月的交接時間,如果公司不給你這一個月的時間,那你在領取賠償金的同時可以領取一個月的代通知金的賠償。

祝你好運。

8樓:朱海國律師

法律規定了,員工辭職的,應當提前30日通知公司,你這種情況公司可以隨時同意你離職申請,並辦理離職手續。

9樓:匿名使用者

員工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用人單位可以提前解除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這是法律賦予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無法定過錯情形下合同解除權。由於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由此可能造成相對人利益的損害。因而,對相對人的保護是十分重要的。

提前30天書面通知,便於用人單位及時安排人員接替其工作,保持勞動過程的連續性,是出於對用人單位利益的保護。因此,30天未滿,勞動者不能擅自離職,而用人單位則可以隨時辦理解除合同。

10樓:匿名使用者

有權利。因為曾經有過這樣的事情,一個人因為工資低遞交了辭職信,然後領導給他提了工資哦。等過了段時間,又拿出他的辭職信,把他辭退,當然在法律判決中領導敗訴,因為,從遞交辭職信後,只有30天,用於公司招聘其他人接替你的工作,只有在30天內,領導可以憑你的辭職信讓你辭職

11樓:匿名使用者

個人認為公司沒有,因為提前三十天通知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法賦予勞動者的權利,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有限制的。當然,如果雙方協商一致是可以。

另外要說明的是,你這咱種情況一般是沒有經濟補償的。且公司就是主張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你因此而產生糾紛要求相關權利保護的話恐怕也無太大必要,因為成本可能比較大。

12樓:匿名使用者

是的額 這個就是看公司的情況了

提前30天解除勞動合同需要給補償嗎

13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需要提前30天與是否需要給經濟補償是不同的兩件事,沒有直接聯絡。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三種情況,如下述法條。而是否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情形,《勞動合同法》也有著明確的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因此可以看出,只要是符合經濟補償條件的情形,無論是否提前三十天通知勞動者,用人單位都是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如果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除經濟補償金外,還應支付經濟賠償金。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建議各用人單位在解除勞動合同前,認真分析其中的條件和情況,權衡得失,慎重決定是否解除勞動合同,以此規避相應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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