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上寫著提前30天離職還要上級批准

2022-01-08 00:53:26 字數 5253 閱讀 6686

1樓:富哥職場

你好,只要你向用人單位提前30天提出離職,不需要經過領導批准。領導不批同樣可以離職,當然為了安全起見,建議你以書面的形式向領導提出,同時拍照儲存。如果到期後單位不結算工資,可以以此為據向當地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

拿起法律**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2、《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擴充套件知識

1、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這就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而且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需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可。

2、職工主動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後,部分職工在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30日後主動離職,不理會用人單位的賠償要求,用人單位則可能不給職工辦理人事關係和檔案的調轉手續。職工離職後人事關係和檔案長期滯留在原用人單位,會造成職工在新的工作單位不能辦理正常的錄用手續,拿不到包括檔案在內的個人材料,也不能繳納勞動保險。

2樓: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只有預告期不滿三十日的,那麼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

勞動者要保留好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的相關證據。

3樓:逆天火狐

提前30天離職,不需要提經過上級批准,你批不批准,我都可以離職的。這些勞動法上有規定的。

合同上面寫著,如果辭職要提前30天申請離職,並獲得領導同意批准才能走,我已在合同上面簽了字 200

4樓:愛喝粥

辭職不一定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

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5樓:懶懶小蝸牛

轉正之後辭職,是要提前一個月,但沒說必須要得到公司同意,不同意,時間到了也可以走,沒有理由剋扣你錢。培訓費的問題,看合同怎麼約定的,是要工作滿多久還是怎樣

6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有過付費培訓,在合同期內要解除用工方可以要求你賠付,反之不可以

7樓:無色加無味

不合法,提前30天申請,到時間就應該放行,再收費就不合理,這樣可到勞動部門反映,最主要是留有相關證據。如果公司辭退你,還要給你多一個月工資補償。

8樓:王元頁

辭職是通知單位,提前三十天書面通知單位辭職,到期就可以離職單位規定不能違法

如果單位提供專項培訓並且約定服務期,服務期內辭職需要賠償單位剩餘服務期違約金

《勞動合同法》

第二十二條 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9樓:五璞

在單位,國企都是這樣的,那些廠裡就不用簽字畫押了

10樓:中帥欣邦

你可能被坑了,我遇到過類似的

11樓:

好的好的好吃不方不方便從哪不擦辦法

12樓:

單位這樣做是違法和錯誤的,勞動者只要提前一個月提出離職申請,到時就能離職,你可以去勞動局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

我提前30天寫了離職申請,但是領導一直沒有批,現在我要走不讓

1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合同裡並未明確指出需有人交接才可離職,那麼提交申請30天后可以自動離職,你的工資一定要去結清,如果公司不結,你可以到勞動局投訴,但你欠公司的錢必須結清,勞動法有明確規定。這種事很簡單的,勞動局有專門針對這種情況的政策,再去跟你們老闆談談,如果實在不肯籤,那隻好到勞動局投訴了。上面說的是完全按照法律,其實現實中,你自動離職,你的工資超過你的欠款,是完全可以的,他不讓你離職,不給你結工資,你不找他麻煩都算好了,他還敢來找你???

14樓:益倩倩

按勞動法規定書面提前30天就可以了,不管理他同意不同意,按時給你找交接人,像你說的沒人交接人,先給你將工作交接保留,等待交接。

他們無權扣人呀,如果他們這靠子都不同意你起不是要在這裡一靠子。你可以找你的領導談談,你留我也沒用的,我的心早就不在這了,而且工作已經沒有心思了,咱們好聚好散。

15樓:匿名使用者

檔案要沒在公司,拿完這月工資就走人,別的就不管了!

要是有檔案,你最好去和領導談,說不清楚你就別離開那,他去哪就跟到哪!其實公司已經違約了,但考慮你的檔案還在,怕你以後辦轉檔和保險時,公司找你麻煩,所以建議你最好和解,別太僵!

16樓:

第一要看自己的勞動合同是怎麼籤的了。

勞動法上面寫著辭職提前30天書面申請告知公司。

17樓:

如果勞動者是按照正常的程式辭職,是需要提前三十天以書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如果勞動者是在試用期期間,只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即可。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你應當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違反規定,給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單位可要求你賠償。如果公司主管不簽字的話可以去勞動局投訴,記得提供你已提出辭職的證據就可以了。記得用法律維護自己的權益哦。

擴充套件資料

第三章       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勞動者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參考資料

18樓:馬嵐風裔茹

《勞動合同法》第37條明確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辭職,就是法律上所說的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因此,一般職工辭職所擔負的義務就是提前30天書面通知用人單位。注意,此處所說的「通知」僅是單方面的告知,所以不必擔心領導會不批准之類的問題,而且與手續辦理與否也沒有任何關係。辦理退工手續是用人單位為離開企業的職工應盡的義務。

《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15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如果用人單位不及時為職工辦理退工手續,倒是有可能承擔相應的責任。《勞動合同法》第89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請到勞動局申請用人單位違法,責令改正。給你造成損失的,請到仲裁機構去,提起賠償仲裁

19樓:無雨

哪一個要留個影印件,按規定只要是書面辭職提交日起,就可以在滿一個月後再次離開,無需誰簽字認定。

參照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0樓:無花瓷

你怎麼證明提前30天交給公司的?光憑你說是不可以的,要有證據

21樓:匿名使用者

這個也沒有辦法 呀,人在屋簷下哪有不低頭!有些單位還不給員工買保險呢,有人說:「我要告你。」單位領導回答道:「你去告嘛,老子有錢,陪你告」。你覺得你耗得起不嘛!

22樓:麒麟小酌

第一,先了解一下合同法在當地有沒有實施細則等具體的規定;

第二,最好去法律援助中心等法律諮詢機構諮詢;

第三,找一位律師諮詢,幫助;

第四,去公證所公正等手段證明自己有30天的證據

23樓:

不是辭職申請,是辭職通知書。簽字代表通知到單位了。就算寫不同意也行,勞動部門說的不是要公司前同意

提前通知期是三十天。即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企業,而不需要得到單位的同意。這是很多員工容易忽視的一點,遇到有些企業說不同意時他們就不知道怎麼辦了。

「通知」是一個單方面的行為,即把辭職的資訊傳達到單位就可以了,根本不必得到單位的同意。

員工要能證明自己辭職。一些員工明明辭職了,卻得到一紙除名通知,原因就在於企業不承認收到過辭職通知,而員工又不來上班,故以曠工除名。所以員工需要能夠證明自己遞交了辭職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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