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公司申請破產,那麼所欠下的債務該如何償還

2022-01-08 00:53:26 字數 5396 閱讀 4481

1樓:周律師說

企業法人符合破產條件,向法院申請破產後,債權人應當向管理人申請債權,由破產財產償還;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式,餘下債務不再償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第一百一十三條 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第一百二十條 破產人無財產可供分配的,管理人應當請求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式。

管理人在最後分配完結後,應當及時向人民法院提交破產財產分配報告,並提請人民法院裁定終結破產程式。

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管理人終結破產程式的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是否終結破產程式的裁定。裁定終結的,應當予以公告。

第一百二十一條 管理人應當自破產程式終結之日起十日內,持人民法院終結破產程式的裁定,向破產人的原登記機關辦理登出登記。

2樓:濟南程律師

如果破產的話,將按照破產程式進行,債權人要申報財產,如到時無財產可分,則只能這樣了。建議該包工頭爭取在破產前及時起訴,否則真的進入破產程式就對包工更不利了。

3樓:漲法律知識

企業申請破產後的債務處理問題

4樓:南京追夢網路科技****

企業法人在清償還債前,應當從破產財產中優先撥付破產費用。破產費用是對破產財產保管、清理、處理和估價時所需要的費用。例如,破產訴訟的費用、聘任工作人員的費用等。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企業法人在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債務:

1.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企業職工的權利首先應當得到保護,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應當優先支付,以保障廣大職工重新就業前基本的生活需要。

2.破產企業所欠稅款。稅收是國庫的收入,稅收的多少直接影響國家的財政收入,關係到國家的利益,因此,破產企業所欠的稅款,也應當優先清償。

3.破產債權。主要指破產還債企業所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款項。企業法人清償財產時,前一清償順序完畢後,有剩餘財產的,才開始後一順序的清償。

以此類推,一直到被執行人的財產清償完畢。在同一順序中,各個債權人的權利是平等的,他們之間不存在順序先後。如果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則按債權的比例償付債權人的債務。

已作為銀行貸款等債權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擔保物的財產,一般不能作為清償的財產。因為,作為抵押物或者其他擔保物的財產在債務人不能履行義務時,實際上已轉換成債權人的財產。債務人已不能對它們再行使權利。

因此,民事訴訟法規定,已作為銀行貸款等債權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擔保物的財產,銀行和其他債權人享有就該抵押物或者其他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物或者其他擔保物的價款超過其所擔保的債務數額的,超過部分屬於破產還債的財產。

如果公司申請破產,對外所欠下的債務應該怎麼處理?

5樓:匿名使用者

在公司啟動破產程式時,按法律規定要通知債權債務人,以企業剩餘資產清償債務,不足清償的部分只能由債權人自已承擔了,所以,儘快通過法律程式追償吧。

6樓:漲法律知識

企業申請破產後的債務處理問題

如果一個公司破產,所欠債務無法償還

7樓:想哭想瘋想遺忘

企業法人在清償還債前,應當從破產財產中優先撥付破產費用。破產費用是對破產財產保管、清理、處理和估價時所需要的費用。例如,破產訴訟的費用、聘任工作人員的費用等。

根據民事訴訟法規定,企業法人在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債務:

1.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企業職工的權利首先應當得到保護,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應當優先支付,以保障廣大職工重新就業前基本的生活需要。

2.破產企業所欠稅款。稅收是國庫的收入,稅收的多少直接影響國家的財政收入,關係到國家的利益,因此,破產企業所欠的稅款,也應當優先清償。

3.破產債權。主要指破產還債企業所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款項。企業法人清償財產時,前一清償順序完畢後,有剩餘財產的,才開始後一順序的清償。

以此類推,一直到被執行人的財產清償完畢。在同一順序中,各個債權人的權利是平等的,他們之間不存在順序先後。如果破產財產不足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則按債權的比例償付債權人的債務。

已作為銀行貸款等債權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擔保物的財產,一般不能作為清償的財產。因為,作為抵押物或者其他擔保物的財產在債務人不能履行義務時,實際上已轉換成債權人的財產。債務人已不能對它們再行使權利。

因此,民事訴訟法規定,已作為銀行貸款等債權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擔保物的財產,銀行和其他債權人享有就該抵押物或者其他擔保物優先受償的權利。抵押物或者其他擔保物的價款超過其所擔保的債務數額的,超過部分屬於破產還債的財產。

8樓:發兔冷知識

我們在高中學習政治這門課的時候,一定聽老師講過,企業法人的相關問題。因為每一家公司在向工商部門申請營業執照的時候,都需要有一個法人。

9樓:法律快車專家

可以申請宣告該公司破產,您應在公告期間申報債權,在清算完結之時您的債權可與其它債權一道得到清償。

如果一個人申請破產之後,那他之前所欠下的債務是否不用償還? 所欠下的債務怎麼辦?

10樓:

這需要看公司的性質:

1、如果是****的,破產後無財產的則出資人或股東無需償還的;

2、如是個人獨資企業或個體工商戶、合夥企業的,則即便是破產的,也應當由出資人承擔償還所欠的債務的

擴充套件資料:

公司破產需要的條件和步驟:

一、申請的提出

根據《破產法》及《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債權人和債務人均可依法提出破產申請。由於全民所有制企業的特殊性,債務人的破產申請權受到嚴格限制。國發[1994]59號文指出,試點城市實施企業破產,必須首先安置好破產企業職工。

《破產法》第8條第1款規定:「債務人經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後,可以申請宣告破產」。債務人的破產申請權能否行使完全取決於其上級主管部門的意願,從而使債務人的破產申請權流於形式。

二、破產申請的受理

(一)嚴格審查破產企業是否具備破產資格

根據我國《破產法》、《公司法》、《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只要申請或被申請的破產企業是全民所有制企業和非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 比如全民所有制企業、集體企業、三資企業、聯營企業、私營企業等,被認為其具備了破產主體資格的,予以受理;

但對於以下兩種情形的全民所有制企業原則上不予受理:

一是公用企業和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係的企業,**有關部門給予資助或採取其他措施幫助清償債務的;二是取得還債擔保,並能夠從破產申請之日起6個月內清償債務的。

對那些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分支機構、個體工商戶、農村承包經營戶、個人合夥等申請破產的,因其不具備法定的主體資格,則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二)審查破產企業是否達到破產界限

《破產法》第3 條規定的破產條件是「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民事訴訟法》第19章規定為「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

據《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1條的有關規定,可從以下三方面審查是否已達到破產界限:

一是不能清償的債務必須是期限已屆滿,並經債權人請求清償;

二是不能清償的債務必須是到期的全部債務而非某項債務不能清償;

三是債務人對現有的債務在客觀上毫無辦法,而非主觀上不能。

三、破產的和解與整頓

非國有企業在瀕臨破產時,如果有整頓復興的希望,我們認為,債務人可與債權人達成和解協議,也可以根據和解協議進行整頓。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其整頓程式可以參照適用《破產法》的有關規定。

但是,非國有企業由於在性質上以及管理體制和管理方式上具有不同於國有企業的特點,因此,對這類企業的破產整頓時,不能完全適用企業破產法中整頓制度的所有規定,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在不損害債務人和各債權人利益的情況下,靈活地處理那些不宜直接援用的事項。

四、破產清算

(一)清算組的組成

《破產法》第24條第2款規定:「清算組成員由人民法院從企業上級主管部門、**財政部門等有關部門和專業人員中指定。清算組可以聘任必要的工作人員。」

我國公司法第189條的規定:「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二)破產財產

破產財產,是依照破產法的規定宣告破產時,為了滿足所有破產債權人的共同需要而組織管理起來的破產企業的全部財產。

根據《破產法》第28條的規定,破產財產由下列財產構成:宣告破產時破產企業經營管理的全部財產;破產企業在破產宣告後至破產程式終結前取得的財產; 應當由破產企業行使的其他財產權利。

(三)破產清償

根據《破產法》第37條第2款的規定,破產財產優先撥付破產費用後,按照下列順序清償:

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目前還包括法律、法規規定應付職工的其他費用);破產企業所欠的稅款;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只有清償完第一順序後,才能清償第二順序,依法類推。

11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如果一個人申請破產之後,他之前所欠下的債務是否不用償還需要根據不同的情況判斷。

1、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承擔責任以投資額為限。公司一般財產(非抵押物)處置所得順序扣除破產費用、員工工資和安置費用、稅金後不足償付全部債務時由一般債權人按比例受償。償還債務有剩餘由全體股東按照出資比例或公司章程規定分配。

公告日起45日後未登記的債權可以不再償還;

2、個人獨資企業以個人全部財產清償債務;

3、合夥企業對其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合夥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合夥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夥人由於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清償數額超過規定的其虧損分擔比例的,有權向其他合夥人追償。

《企業破產法》第一百一十三條規定,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依照下列順序清償:

(一)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二)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以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

(三)普通破產債權。

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公司法人,如果公司申請破產,會對公司所欠下的債務負什麼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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