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到了,之前工作中受傷,公司可以辭退我們嗎 或是有補償嗎

2022-01-08 12:48:18 字數 5697 閱讀 1374

1樓:王元頁

工傷傷殘鑑定1-6 級的,單位不能解僱

7-10級合同期滿單位可以不續簽,按工作年限支付補償金,另外按當地社保局規定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六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由工傷保險**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

第三十七條 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為七級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為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為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為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為7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勞動、聘用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由工傷保險**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由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規定。

2樓:揚才哲

你好,如果是在工作當中發生的受傷情況可申請工傷。

合同到期公司辭退有補償嗎,公司辭退員工補償標準

3樓:勤勞的老克

有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期滿的,勞動合同終止。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五項規定,用人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合同未到期被辭退,有補償嗎?

4樓:對乙醯氨基酚

1、公司屬於單方面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你可以依法拒絕辭退,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合同。

2、如果你不要求公司繼續履行合同,公司應當支付你兩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3、公司不支付賠償金的可以向勞動部門申訴。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擴充套件資料:

單位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

1、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而解除的;

2、勞動者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的;

3 、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而解除的;

4、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而解除的;

5、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而解除的;

6、因勞動者的過錯,致使勞動合同無效而解除的;

7、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解除的;

8、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期滿終止,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

9、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合同的解除或終止的;

10、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經用人單位書面通知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依法與勞動者終止勞動關係的;

11、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法支付了賠償金的,不再支付經濟補償;

12、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5樓:趙彬律師

回答您好,馬上為您回答

(四)單位依法進行裁員辭退勞動者的。

具體的補償標準為: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建議您先和工作單位協商

更多3條

6樓:廣州民商律師

答覆如下:

1、合同未到期,公司無故提出解聘你屬於違法解聘,你可以要求公司支付雙倍的賠償金,就是六個月工資的賠償,而非補償金;

2、如果是與公司協商解除合同,那麼公司可以只支付給你經濟補償金,支付三個月的工資補償;

3、如果是你自己寫辭職,也必須是寫因為公司的原因離職或者與公司協商解除合同,否則你拿不到任何的經濟補償金,更不要說1個月的工資。因此公司要求你寫你自己辭職是不能寫的,否則到時不給任何補償你也沒有法子的

4、建議你要求公司出具解聘你的證明,並支付你賠償金,否則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到期結束。如果公司不配合,你可以隨時向勞動局投訴公司的不合法做法

勞動合同到期了,公司辭退我,我能找他們要補償嗎?

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勞動合同到期協商解除需要承擔補償金嗎

8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提出不續簽的,應該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

1、勞動合同 ,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2、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

3、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9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可以找公司要求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在公司工作七年,一直未籤合同,現在被辭退,,請問我可以得到補償嗎?怎麼計算? 5

10樓:

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主張二倍工資的時效為一年,勞動者工作七年已經超過時效,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是否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應該根據辭退理由判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一)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即:

⑴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⑵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⑶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⑷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⑸因本法第26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的,即:

⑴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⑵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⑶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和第五項: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消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經濟補償金標準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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