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合同必須和勞動合同籤一起嗎?可以分開籤嗎

2022-01-07 09:57:26 字數 3388 閱讀 2593

1樓:蒼洱白子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進入用人單位工作,用人單位就必須建立勞動合同,而且試用期不能單獨分開。

《勞動合同法》

第七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2樓:

公司和公司不一樣有的是試用期合同,有的是試用期就籤正式合同

在試用期辭職,不想籤解除勞動的合同,可以嗎?

3樓:簡簡單單

1、試用期辭職,本身就是一種解除合同的行為,不管籤不籤,辭職就相當於主動提出解除合同的。

2、《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員工試用期合同和勞動合同可以分開簽訂嗎?

4樓:

如果只簽訂試用期合同,那麼,該試用期就是勞動合同期,再看《勞動合同法》第19、83條規定,超出的試用期用人單位不僅要支付你試用期工資,還要賠償你試用期滿的工資。

所以你一定要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6、81條規定,把勞動合同儲存好,便於以後維護你的權益。

5樓:謹思合同專業律師

可以分開簽訂,只要不違反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規定即可。

6樓:佛山律師諮詢

可以分開簽訂的。

實習生協議也是有法律效力的。

7樓:春豔李劉

可以分開籤的。只要有合同就有法律效力的!

8樓:匿名使用者

按照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所以勞動合同不存在試用期合同這種說法,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實習協議只要符合法律法規而且雙方簽字的,當然具備法律效力。

月的試用期,試用期合同可以跟正式勞動合同分開籤嗎

9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

1、該法第十九條第四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實踐中很多用人單位先和員工簽訂幾個月的試用期合同,試用期滿後再決定是否簽訂正式勞動合同,依據上款的規定,該試用期合同為一次固定期限的合同,適用該法關於固定期限合同的所有規定,所以這樣的作法是這是很愚蠢的,徒增加了一次短期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新法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就可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

2、出現上面的情況可先和公司協商解決,如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也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或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還可以起訴。

可以先簽試用期合同再籤勞動合同嗎

10樓:山東千慧智慧財產權**諮詢****

不合法,只籤試用期合同的,試用期不成立

11樓:開飛機的l舒克

不可以,適用期是勞動期限的一部分,不應單獨簽訂。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

12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法》 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試用期合同和正式勞動合同是否一起籤?

13樓:林昊蒼之圖

不能單獨簽訂試用期合同,因為試用期是包含在正式合同裡的合同期限裡的,也就是試用期只是一個期限,應該在正式合同裡面約定一個試用期限,可能工資沒有正式合同那麼多而已,其他的權利應該是差不多一樣的。因為如果單獨籤試用期合同而已,如果試用期到期了單位不籤正式合同豈不是有損勞動者權益。

試用期和勞動合同期限可以分開簽訂嗎?

14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自用工之日起即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同一崗位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且試用期是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的。

15樓:

不可以。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且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16樓:永不暗淡的光

不應該分開。勞動合同期限包括試用期

17樓:揚州胡延斌律師

可以分開,但試用期應當計算工齡。

18樓:岸邊的

不可以 這是一個整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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