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員工可以隨時離職,而公司卻不能隨便開除員工

2022-01-05 01:01:55 字數 5246 閱讀 4096

1樓:可愛的

因為工人多,企業少,工人弱企業強。只能我父母有監護義務,子女有贍養義務,沒有聽說強者需要弱者盡義務的一個道理。你問這個問題你是不是傻了。這麼簡單的話也成問題了

2樓:王倩

職工千萬不要主動簽署離職申請。即使被單位開除,我們沒有經濟補償金,也可以領取失業金的。而且,我們要知道,公司是不能隨便開除員工,但架不住領導用這些陰招來對付員工,所以對你不好的時候就是你該走人的時候,為了公司利益,所以公司不會隨便辭員工。

3樓:匿名使用者

萬一員工不服公司的決定,申請仲裁,公司還要出人力物力來應付這個事情。算來算去,都不如員工直接辭職來得乾脆利落。。主動請辭,公司就不用付賠償金了。

因為法律規定,公司要辭退員工要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提前通知員工,還有支付一筆賠償金,賠償金的數額好像是根據你在單位工作年限計算,工作一年就要支付一個月的賠償金,如果你工作的時間長,這筆賠償金的數額會不小的。

4樓:沉夜孤星

說到底就是一個字,錢。出於經濟成本的考慮,公司自然會選擇更划算的方式,而這種情況在現實中確實存在。明明是公司要開除員工,可最後卻讓員工填主動辭職表。

對公司來說也是損失比較小的了。

5樓:小知04634頭譜

公司如果隨便開除員工的話要支付經濟賠償金,如果是員工主動辭職的話,最多支付經濟補償金。經濟賠償金和經濟補償金到底有什麼區別呢?國家法律有規定,經濟賠償金的金額是經濟補償金的兩倍之多。

6樓:筱磊

因為公司隨便開除員工要支付經濟賠償金,而員工主動辭職最多支付經濟補償金,而根據法律規定,經濟賠償金的金額是經濟補償金的兩倍!因此,出於經濟成本考慮,公司自然會想辦法讓員工主動辭職。

7樓:知96916閉贗

我國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不得隨意辭退員工,在員工無過錯的情況之下辭退員工,員工可以到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是到法院起訴,依法維護自己的相關權益,所以用人單位為了規避法律風險,讓員工自己提出辭職,用人單位則由開除變成員工自己提出辭職,這樣一來用人單位就不用承擔任何責任。

8樓:老劉

那平時工作消極懶散、成天吊兒郎當混日子的人不開除開除誰?

9樓:暗受

員工一旦提出離職,公司的「吃相」真的很難看。這個時代,離職跳槽很正常,但分手見人品。員工一旦提出離職,有的公司就原形畢露了。

這些老闆還是沒有搞清楚,把離職當做了背叛,分手就不能再做朋友了。所以自然也就無所顧忌,無所不用其極了。而且, 如果公司開除員工,怕會給公司帶來負面影響,造成不穩定因素,不利於公司的發展。

10樓:葵花三式

這樣就會人人自危 無端地製造緊張空氣

11樓:

弱勢群體法律保護!自己不學法黨也沒辦法。

勞動合同期間為什麼員工可以提離職公司卻不能辭退員工,

12樓:微風

勞動合同期間員工可以提離職,公司卻不能隨便辭退員工,符合法定條件時,用人單位是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合同法》的規定是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第四十二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本單位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會有權要求用人單位糾正。用人單位應當研究工會的意見,並將處理結果書面通知工會。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二)勞動者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勞動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用人單位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條 勞動合同期滿,有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終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13樓:風中小白雲

當然可以辭退,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如果無固解除,公司要付補償金的。

公司能隨便開除員工嗎?

14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你明確一點,勞動者選擇在**工作是勞動者的自由,你只是更新簡歷,請過三天事假,這並沒有違反任何勞動法規,你不是在外面已經工作了,也就是同事上兩家公司上班。

根據剛才說的,公司沒有權利開除你,因為你沒違反任何勞動法規或則公司的規定(公司規定裡有在公司期間不準去別家公司面試或尋找其他工作屬於違紀的條例的話也是違法的)。

你當然不用給公司賠償金,因為目前的勞動法律完全傾斜於保護勞動者的權力,在**工作什麼時候去**工作是勞動者的自由。

而你由於之前你們約定的工資應該是口頭約定的,所以降了你30%只要你簽了合同就是認同了,時間也很短。所以你離職也基本上拿不到什麼補償。好說好散吧,不用擔心,如果它辭退你,那你可以去想當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要求恢復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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