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收到offer後被拒絕錄用,公司為什麼應承擔責任

2021-05-04 08:20:59 字數 964 閱讀 4377

1樓:之何勿思

員工收到offer後拒絕錄用,公司應承擔責任。錄用通知書是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出的要約,錄用通知書並不是勞動合同,僅僅是用人單位單方向勞動者發出的聘用意向。

需要注意的是,儘管錄用通知書並不是正式的合同,但對用人單位而言同樣具有法律約束力。

只要勞動者同意並符合錄用通知書中的約束條件,用人單位就應當按照錄用通知書中承諾的內容如期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

擴充套件資料:

《合同法》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

(一)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

(二)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並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

(一)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

(二)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

(三)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

(四)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第四十二條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一)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二)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三)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2樓:手機使用者

知識點:錄用通知書是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出的要約,錄用通知書並不是勞動合同,僅僅是用人單位單方向勞動者發出的聘用意向。需要注意的是,儘管錄用通知書並不是正式的合同,但對用人單位而言同樣具有法律約束力。

只要勞動者同意並符合錄用通知書中的約束條件,用人單位就應當按照錄用通知書中承諾的內容如期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存在過錯,違反錄用通知書未訂立勞動合同則需要承擔「締約過失責任」。「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誠實信用原則而導致另一方信賴利益的損失時所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檢視原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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