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稅的計稅依據是什麼樣的,城建稅的計稅依據是什麼

2022-01-04 09:35:23 字數 5067 閱讀 7334

1樓:註冊會計師

稅的計稅依據是指據以計算徵稅物件應納稅款的直接數量依據,它解決對徵稅物件課稅的計算問題,是對課稅物件的量的規定。計稅依據按照計量單位的性質劃分,有兩種基本形態分別是價值形態和物理形態。

2樓:龍泉

現行資源稅計稅依據是指納稅人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和自用數量。

具體是這樣規定的:

納稅人開採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納稅人開採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數量為課稅數量。另外,對一些情況還做了以下具體規定:

1)納稅人不能準確提**稅產品銷售數量或移送使用數量的,以應稅產品的產量或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折算比換算成的數量為課稅數量。

2)**中的稠油、高凝油與稀油劃分不清或不易劃分的,一律按**的數量課稅。

3)煤炭,對於連續加工前無法正確計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產品的綜合**率,將加工產品實行銷售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數量作為課稅數量。以原煤入洗為例,洗煤這一加工產品的綜合**率是這樣計算的:

綜合**率=(原煤入洗後的等級品數量÷入洗的原煤數量)×100%

洗煤的課稅數量=洗煤的銷量、自用量之和÷綜合**率原煤入洗後的等級品包括洗精煤、洗混煤、中煤、煤泥、洗塊煤、洗末煤等。

4)金屬和非金屬礦產品原礦,因無法準確掌握納稅人移送使用原礦數量的,可將其精礦按選礦比折算成原礦數量作為課稅數量。

選礦比的計算公式如下:

選礦比=精礦數量÷耗用的原礦數量

5)納稅人以自產自用的液體鹽加工固體體鹽,按固體鹽稅額徵稅,以加工的固體鹽的數量為課稅數量。納稅人以外購的液體鹽加工團體鹽,其加工固體鹽所耗用液體鹽的已納稅額准予抵扣。

資源稅以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或自用數量作為課稅數量。由於對鹽徵稅的品目既有固體鹽,又有液體鹽,而且液體鹽與固體鹽之間可以相互轉化。為確保對鹽徵收資源稅的不重不漏,根據現行稅法有關規定,應按如下不同情況分別確定鹽的課稅數量:

①納稅人生產並銷售液體鹽的,以液體鹽的銷量為課稅數量。

②納稅人以其生產的液體鹽連續加工鹼等產品(固體鹽除外)銷售或自用的,以液體鹽的移送使用數量為課稅數量;如果沒有液體鹽移送使用量記錄或記錄不清、不準的,應將加工的鹼等產品按單位耗鹽係數折算為液體鹽的數量作為課稅數量。例如,某燒鹼廠利用自制液體鹽生產燒鹼,該廠燒鹼的單位耗鹽係數(該係數的計算公式為:耗鹽係數=生產的燒鹼數量÷耗用的液體鹽數量)為 1:

6。已知該廠2023年2月生產燒鹼3萬噸,則該廠2月份液體鹽的移送使用數量為:3×6=18(萬噸)

③納稅人以其生產的液體鹽再加工為固體鹽銷售或自用,以固體鹽的數量為課稅數量(液體鹽不再徵稅);納稅人以外購液體鹽加工團體鹽銷售或自用,以固體鹽的數量為課稅數量,但在計算固體鹽應納稅額時,液體鹽的已納稅額可從中抵扣。

④納稅人利用鹽資源直接生產海鹽原鹽、湖鹽原鹽、井礦鹽等固體鹽銷售或自用,以固體鹽的銷售或自產自用量為課稅數量;以上述固體鹽連續加工粉洗鹽、粉精鹽、精製鹽等再製鹽或者用於連續加工酸鹼、製革等產品,應按單位加工產品(再製鹽、鹼等)耗鹽係數折算為固體鹽的數量為課稅數量。再製鹽的耗鹽係數是指單位再製鹽的數量與其耗用的原料鹽數量的比例。例如,如果1噸粉洗鹽、粉精鹽、精製鹽分別需要耗用1.

1、1.2、1.5噸的海鹽原鹽,那麼,粉洗鹽、粉精鹽、精製鹽的耗鹽係數分別是1:

1.1、1:1.

2、1:1.5。

這種情況下海鹽原鹽課稅數量的計算公式為:

海鹽原鹽的課稅數量=加工的粉洗鹽、粉精鹽、精製鹽等再製鹽數量÷耗鹽係數

湖鹽原鹽、井礦鹽等再製鹽的課稅數量的計算同海鹽原鹽。

3樓:高頓教育

同學你好,很高興為您解答!

高頓網校為您解答:

計算資源稅應納稅額的依據。現行資源稅計稅依據是指納稅人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和自用數量。具體是這樣規定的:

納稅人開採或者生產應稅產品銷售的,以銷售數量為課稅數量;納稅人開採或者生產應稅產品自用的,以自用數量為課稅數量。另外,對一些情況還做了以下具體規定:

1)納稅人不能準確提**稅產品銷售數量或移送使用數量的,以應稅產品的產量或主管稅務機關確定的折算比換算成的數量為課稅數量。

2)**中的稠油、高凝油與稀油劃分不清或不易劃分的,一律按**的數量課稅。

3)煤炭,對於連續加工前無法正確計算原煤移送使用量的,可按加工產品的綜合**率,將加工產品實行銷售量和自用量折算成原煤數量作為課稅數量。以原煤入洗為例,洗煤這一加工產品的綜合**率是這樣計算的:

綜合**率=(原煤入洗後的等級品數量÷入洗的原煤數量)×100%

洗煤的課稅數量=洗煤的銷量、自用量之和÷綜合**率原煤入洗後的等級品包括洗精煤、洗混煤、中煤、煤泥、洗塊煤、洗末煤等。

4)金屬和非金屬礦產品原礦,因無法準確掌握納稅人移送使用原礦數量的,可將其精礦按選礦比折算成原礦數量作為課稅數量。

選礦比的計算公式如下:

選礦比=精礦數量÷耗用的原礦數量

5)納稅人以自產自用的液體鹽加工固體體鹽,按固體鹽稅額徵稅,以加工的固體鹽的數量為課稅數量。納稅人以外購的液體鹽加工團體鹽,其加工固體鹽所耗用液體鹽的已納稅額准予抵扣。

資源稅以應稅產品的銷售數量或自用數量作為課稅數量。由於對鹽徵稅的品目既有固體鹽,又有液體鹽,而且液體鹽與固體鹽之間可以相互轉化。為確保對鹽徵收資源稅的不重不漏,根據現行稅法有關規定,應按如下不同情況分別確定鹽的課稅數量:

①納稅人生產並銷售液體鹽的,以液體鹽的銷量為課稅數量

②納稅人以其生產的液體鹽連續加工鹼等產品(固體鹽除外)銷售或自用的,以液體鹽的移送使用數量為課稅數量;如果沒有液體鹽移送使用量記錄或記錄不清、不準的,應將加工的鹼等產品按單位耗鹽係數折算為液體鹽的數量作為課稅數量。例如,某燒鹼廠利用自制液體鹽生產燒鹼,該廠燒鹼的單位耗鹽係數(該係數的計算公式為:耗鹽係數=生產的燒鹼數量÷耗用的液體鹽數量)為 1:

6。已知該廠2023年2月生產燒鹼3萬噸,則該廠2月份液體鹽的移送使用數量為:3×6=18(萬噸)

③納稅人以其生產的液體鹽再加工為固體鹽銷售或自用,以固體鹽的數量為課稅數量(液體鹽不再徵稅);納稅人以外購液體鹽加工團體鹽銷售或自用,以固體鹽的數量為課稅數量,但在計算固體鹽應納稅額時,液體鹽的已納稅額可從中抵扣。

④納稅人利用鹽資源直接生產海鹽原鹽、湖鹽原鹽、井礦鹽等固體鹽銷售或自用,以固體鹽的銷售或自產自用量為課稅數量;以上述固體鹽連續加工粉洗鹽、粉精鹽、精製鹽等再製鹽或者用於連續加工酸鹼、製革等產品,應按單位加工產品(再製鹽、鹼等)耗鹽係數折算為固體鹽的數量為課稅數量。再製鹽的耗鹽係數是指單位再製鹽的數量與其耗用的原料鹽數量的比例。例如,如果1噸粉洗鹽、粉精鹽、精製鹽分別需要耗用1.

1、1.2、1.5噸的海鹽原鹽,那麼,粉洗鹽、粉精鹽、精製鹽的耗鹽係數分別是1:

1.1、1:1.

2、1:1.5。

這種情況下海鹽原鹽課稅數量的計算公式為:

海鹽原鹽的課稅數量=加工的粉洗鹽、粉精鹽、精製鹽等再製鹽數量÷耗鹽係數

湖鹽原鹽、井礦鹽等再製鹽的課稅數量的計算同海鹽原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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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稅的計稅依據是什麼?

4樓:

一般納稅人城建稅計稅依據是什麼?

1、城建稅是按照"營業稅"、"增值稅"、"消費稅"就按提取的。

2、城建稅的稅率:

納稅人所在地在市區的,稅率為7%;

納稅人所在地在縣城、鎮的,稅率為5%;

納稅人所在地不在市區、縣城或鎮的,稅率為1%3、城建稅的計提公式

應交城建稅=(營業稅+增值稅+消費稅)*城建稅稅率

5樓:阿明

城建稅的計稅依據是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的稅額。

公式:應納稅額=(增值稅+消費稅)*適用稅率

城建稅全稱是城市維護建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與其他稅種不同,沒有獨立的徵稅物件或稅基,而是以增值稅、消費稅「二稅」實際繳納的稅額之和為計稅依據,隨「二稅」同時附徵,本質上屬於一種附加稅。原則上講,只要繳納增值稅、消費稅中任一稅種的納稅人都要繳納城市維護建設稅。

6樓:匿名使用者

城市維護建設稅是以納稅人實際繳納的增值稅、消費稅的稅額為計稅依據,依法計徵的一種稅。

公式:應納稅額=(增值稅+消費稅)*適用稅率

稅率按納稅人所在地分別規定為:市區7%,縣城和鎮5%,鄉村1%。

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不在城市市區、縣城、建制鎮的,稅率為1%。 計提城市維護建設稅的會計分錄: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拓展回答:

城市維護建設稅的納稅期限和納稅地點 按照規定,城市維護建設稅應當與「二稅」同時繳納,自然其納稅期限和納稅地點也與「二稅」相同。比如,某施工企業所在地在a市,而本期它在b市承包工程,按規定應當就其工程結算收入在b市繳納增值稅,相應地,也應當在b市繳納。

通常要交城市維護建設稅,同事也要交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費附加,這三個稅的計稅依據都是增值說和消費稅。稅率分別是7%,3%,2%。

計提時也是同時計提的,會計分錄是: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

貸:應交稅費—應交城市維護建設稅

應交稅費—應交教育費附加

應交稅費—應交地方教育費附加

7樓:花開九千葉

城建稅的計稅依據是實際繳納的增值稅和消費稅。納稅人違反 「兩稅」有關稅法而加收的滯納金和罰款,是稅務機關對納稅人違法行為的經濟制裁,不作為城市維護建設稅的計稅依據,但納稅人在被查補「兩稅」和被處以罰款時,應同時對其偸漏的城市維護建稅進行補稅、徵收滯納金和罰款。

自2023年 1 月 1 日起,經國家稅務局正式稽核批准的當期免抵的增值稅稅額應納入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計徵範圍

以上是計稅依據,另外,計算城建稅時還要考慮城建稅的優惠政策等。

優惠政策:

城市維護建設稅按減免後實際繳納的「兩稅」稅額計徵,即隨「兩稅」的減免 而減免。

2. 對於因減免稅而需進行「兩稅」退庫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也可同時退庫。

3. 海關對進口產品代徵的增值稅、消費稅,不徵收城市維護建設稅。

4. 對「兩稅」實行先徵後返、先徵後退、即徵即退辦法的,除另有規定外,對隨 「兩稅」附徵的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一律不退(返)還。

5. 為支援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對國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設**免徵城市維護建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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