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常解除勞動合同與開除或除名有什麼區別

2022-01-03 00:03:37 字數 6016 閱讀 1337

1樓:汪宇晨

正常解除勞動合同與開除或除名區別主要是一個是正常一個是不正常,正常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是在不違反勞動合同法或者雙方協議解除勞動合同情況下發生,開除或除名一般是因為員工嚴重違反用人單位公司規章制度下才發生的。

附註:《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樓:關係密切

但 解除勞動合同,是終止勞動合同當事人之間勞動關係的手 段,屬於勞動合同制度的內容。開除是對違反勞動紀律和 企業內部勞動規章制度的職工進行的行政處分;除名是行 政處理的一種方式。兩者均屬於企業職工獎懲制度的內容 。

解除勞動合同與開除、除名的主要區別在於有無經濟補 償:根據《勞動法》第二十

四、二十

六、二十七條規定由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給勞動者經濟補償。因違紀 而被開除或除名,儘管採用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但不屬 勞動法相關規定的情況,因而不用給予經濟補償。

正常解除勞動合同與開除或除名有什麼區別

3樓:砙謬島

但 解除勞動合同,是終止勞動合同當事人之間勞動關係的手 段,屬於勞動合同制度的內容。開除是對違反勞動紀律和 企業內部勞動規章制度的職工進行的行政處分;除名是行 政處理的一種方式。兩者均屬於企業職工獎懲制度的內容 。

解除勞動合同與開除、除名的主要區別在於有無經濟補 償:根據《勞動法》第二十

四、二十

六、二十七條規定由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給勞動者經濟補償。因違紀 而被開除或除名,儘管採用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但不屬 勞動法相關規定的情況,因而不用給予經濟補償。

解除勞動合同與辭退有什麼區別啊?

4樓:華律網

開除是對犯錯誤職工作出的一種最嚴厲的行政處分形式,辭退是用人單位解僱職工的一種行為,是指用人單位由於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強制措施。辭退分兩種情況,一是違紀辭退,二是正常辭退。辭退和開除的區別在於:

開除是屬於行政處分,而且是最嚴厲的一種處分。其處理時效為:從證實職工犯錯誤之日起5個月之內審批完畢。

辭退不是行政處分,是一種行政處理,沒有處理時限的規定。適用物件及其條件不同。開除處分適用於嚴重違法亂紀的職工, 違紀辭退的條件是:

(1)職工犯有規定的違紀或錯誤行為;(2)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3)尚不夠開除或除名條件。

5樓:橘子說愛

根據《關於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6條規定: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勞動合同訂立後,尚未全部履行以前,由於某種原因導致勞動合同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提前消滅勞動關係的法律行為。勞動合同的解除分為協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約定解除三種。法定解除是指出現國家法律、法規或合同規定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時,不需雙方當事人一致同意,合同效力可以自然或單方提前終止;約定解除是指合同雙方當事人因某種原因,在完全自願的情況下.互相協商,在彼此達成一致的基礎上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效力。

辭退是用人單位的自主行為,可分為違紀辭退和正常辭退。單位辭退符合一定情形要支付賠償金或者補償金,解除合同的情況也有賠償和補償的。

6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離職和辭職有區別。

離職,是一個詞語,有兩種意思:一指暫時離開崗位,二指離開工作崗位,不再回來。

員工離職分為兩種:

(1)員工主動離職,即員工單方面向企業提出離職申請;

(2)企業因為員工不勝任崗位、試用不合格或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由企業方提出終止雙方勞動關係。

辭職,是一個漢語詞語,意思有兩種。其一指辭去官職。 其二泛指辭去職務。

辭職是指職工根據勞動法規或勞動合同的規定,提出辭去工作從而解除勞動關係。

辭職一般有三種情形:

1、依法立即解除勞動關係;

2、根據職工自己的選擇,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關係;

3、向用人單位提出申請,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合同。

7樓:兆信防偽技術****

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必須要賠償。具體賠償準則如下: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自己解除勞動合同的,如正常按勞動合同的約定辦理離職,就沒有任何問題,但無法按勞動合同約定離職,則企業有權依據勞動法像個人發起賠償。

8樓:到永久

開除和辭退有以下三種區別:

1、它們的類別、審批時效不同。

開除是屬於行政處分,而且是最嚴厲的一種處分。

辭退屬於行政處理,不屬行政處分之列。

2、它們的適用物件及其條件不同。

開除處分適用於嚴重違法亂紀的職工。

違紀辭退則適用於指那些大錯不犯、小錯不斷的職工,他們所犯錯誤程式既夠不上開除。

3、它們的實施程式不同。

開除處分,按《企業職工獎懲條例》規定,應由廠長(經理)提出,由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違紀辭退,按照《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應由車間、科室提出職工違紀的證據和處理意見,在聽取工會意見後,由廠長(經理)決定予以辭退。

擴充套件資料

開除是指用人單位對具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企業規章制度,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其他違法亂紀行為而又屢教不改的職工,依法強制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最高行政處分。

單位以職工違反勞動紀律等理由解除勞動合同,要達到一定程度才可以,或者是雙方勞動合同約定的,或者是單位規章制度明確規定的。

開除是解除被處分人與行政機關人事關係的紀律制裁方式,也是最為嚴厲的制裁方式。被開除後,被處分人不再具有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身份。

開除依據的是《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第三章內容,執行開除有必要的程式要件,即:「對職工給予開除處分,須經廠長(經理)提出,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討論決定,並報告企業主管部門和企業所在地的勞動或者人事部門備案.」不滿足程式的開除,有可能被判定為無效

9樓:沒事扯扯蛋

辭職和解除勞動合同它們的區別主要有以下兩點:

1、運用主體不同。 解除勞動合同的運用主體可以是用辭職,自動離職(又稱擅自離職)是指勞動者解除與用人單位勞動關係的行為。

2、適用原因的性質不同。解除勞動合同適用的原因是雙重性質的,既有懲罰性的,又有非懲罰性的。而辭職不具有懲罰性,自動離職往往是一種違法行為。

在《勞動法》實施之後勞動者解除與用人單位勞動合同的行為。辭職報告是主動辭職,無經濟補償,解除勞動合同可以自動解除也可以被動解除。這就是解除勞動合同與辭職、自動離職的聯絡。

開除、除名、辭退與解除勞動合同的區別是什麼?

10樓:

開除、除名、辭退與解除勞動合同的區別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該條列舉的後三類情況就類似於過去我們所說的「開除」和「除名」。

不過,市場經濟中的企業地位與過去不同,不具備行政處罰權力,因此,叫「開除」這樣具有濃厚行政色彩的名稱在現在已經不合適。準確點說,現在應該叫「開除」和「除名」為過錯解除比較恰當。 至於為什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中提到除名爭議也屬於適用範圍,也許和他第五十二條的規定有關:

「事業單位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與本單位發生勞動爭議的,依照本法執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當然,更有可能是「除名」這樣的詞語在立法者心中有重要印象,他們希望通過這樣的詞語更準確地表述法律所要表達的含義罷了。同理,「辭職」和「辭退」也並非法律術語,這次也一同被寫入了《調解仲裁法》。 至於自動離職的員工,勞動合同關係已經解除,不能再以曠工為名解除了。

11樓:華律網

開除是對犯錯誤職工作出的一種最嚴厲的行政處分形式,辭退是用人單位解僱職工的一種行為,是指用人單位由於某種原因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強制措施。辭退分兩種情況,一是違紀辭退,二是正常辭退。辭退和開除的區別在於:

開除是屬於行政處分,而且是最嚴厲的一種處分。其處理時效為:從證實職工犯錯誤之日起5個月之內審批完畢。

辭退不是行政處分,是一種行政處理,沒有處理時限的規定。適用物件及其條件不同。開除處分適用於嚴重違法亂紀的職工, 違紀辭退的條件是:

(1)職工犯有規定的違紀或錯誤行為;(2)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3)尚不夠開除或除名條件。

12樓:

所謂的開除、除名、辭退都是以前行政管理體制下的名詞,也可以是公司內部制度規定的名詞。而解除勞動合同,是法律層面的。開除、除名、辭退都會導致解除勞動合同的結果。

13樓:砙謬島

但 解除勞動合同,是終止勞動合同當事人之間勞動關係的手 段,屬於勞動合同制度的內容。開除是對違反勞動紀律和 企業內部勞動規章制度的職工進行的行政處分;除名是行 政處理的一種方式。兩者均屬於企業職工獎懲制度的內容 。

解除勞動合同與開除、除名的主要區別在於有無經濟補 償:根據《勞動法》第二十

四、二十

六、二十七條規定由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給勞動者經濟補償。因違紀 而被開除或除名,儘管採用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但不屬 勞動法相關規定的情況,因而不用給予經濟補償。

14樓:七月流冰

開除是指用人單位對具有嚴重違反勞動紀律和企業規章制度,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和其他違法亂紀行為而又屢教不改的職工,依法強制解除勞動關係的一種最高行政處分。

在《企業職工獎懲條例 》裡除名是由用人單位提出與無正當理由曠工的職工終止勞動關係的一種行政處理方式。它不屬於行政處分,是指職工無正當理由曠工超過一定期間,單位依法從職工名冊中除掉其姓名。除名的條件是:

(1)職工經常曠工沒有正當理由;(2)經批評教育無效;(3)達到規定的曠工天數,即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1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在計算連續曠工時間時,可以把曠工期間的節假日、休息日的天數扣除後計算。在累計曠工時間時,應按自然年度進行計算。

除名沒有處理時限規定。

辭退分兩種情況,一是違紀辭退,二是正常辭退。違紀辭退在我國目前一般是指用人單位對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犯有嚴重錯誤,但不夠開除、除名條件,經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的職工,決定解除其工作從而終止勞動關係的制度。   違紀辭退的條件是:

1、職工犯有規定的違紀或錯誤行為; 2、經過教育或行政處分仍然無效; 3、尚不夠開除或除名條件。正常辭退是指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狀況和富餘職工的情況,按照有關規定與職工結束勞動關係的一種行為。例如按照《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應屬於正常辭退職工的情況。

勞動合同的解除是一種特殊的合同解除形式,是指勞動合同依法成立之後,合同當事人在合同期限屆滿前提前終止合同,解除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我國《勞動法》對勞動合同的解除,特別是對於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合同作出了嚴格的限制。

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 一、法定解除。包括辭職權、特別解除權、不可抗力解除權;二、 約定解除;三、協商解除。

上訴各項之間的區別是:開除、除名、辭退一般是用人單位行使;其結果自然導致勞動合同的解除;解除勞動合同則是由雙方當事人行使,其用人方的權利含有開除、除名、辭退的手段,勞動者含有辭職權,雙方共同行使的則有特別解除權、不可抗力解除、約定解除、協商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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