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刑瞭如果緩刑可以去事業單位上班嗎

2021-12-19 00:51:31 字數 5325 閱讀 6362

1樓:困困影視剪輯

緩刑是可以去工作的。

緩刑制度有利於促使罪犯改惡從善。它能夠促使罪犯悔過,促使罪犯自新。由於緩刑沒有關押罪犯,有利於罪犯的再社會化,使其在社會上生活、工作,不至於出現監獄化後很難適應社會的狀況。

緩刑制度被認為是現代刑法中「最富有促進機制的制度。」

如果是未成年人被判緩刑,則未成年罪犯在緩刑執行期間,應對其適當幫教。

未成年人身心發育尚未成熟,因為犯罪對其進行懲罰不是主要目的,通過懲罰、感化、教育、挽救使其不再犯罪、改過自新,應作為未成年人犯罪工作的重心。

那麼,對於一些年幼,犯罪手段簡單,主觀罪過不深的少年犯,適用緩刑後,應當多給予關懷、教育,使其在學校、家庭或工作崗位上接受考驗。

但實踐中,一些未成年罪犯在緩刑執行期間,並未受到特別的關懷、教育,他們有的在社會上受到歧視,有的受其他人拉攏繼續遊手好閒、為非作歹,學校、家庭未吸取教訓,對其加強管教,

人民法院和公安機關也未協助有關單位、人員制定幫教措施,未適時回訪,引導他們對未成年罪犯進行教育。未成年罪犯在緩刑期間的表現並不理想,其重新犯罪的因素未予以排除。

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判緩刑對工作是有一定影響的。

3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我國法律,國家公務員不能是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但緩刑人員在緩刑期內的工作權依然受法律保障。

4樓:匿名使用者

判了緩刑也是受到刑事處罰,只不過相對其他刑罰要自由得多,這裡面又要分你是故意犯罪還是過失犯罪,有的工作和身份是故意和過失犯罪都不能獲得的,有的是故意犯罪不能獲得,所以這個要看情況。

公職身份是犯罪就不能獲得的。

5樓:匿名使用者

不可以吧。單位會把你開了

事業單位的職工判緩刑期滿後還可以在回原單位上班嗎?

6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事業單位職工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緩刑期間依然在原單位工作,沒有剝奪政治權利的,可以計算連續工齡;緩刑期間被剝奪了政治權利的,剝奪政治權利期間不計算連續工齡,從恢復政治權利後重新計算工齡。

勞動人事部保險福利司

《關於國家職工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期間工齡或工作年限計算問題的覆函》

勞人險局[1982]2號

甘肅省勞動局:

[1982]187號文《關於判處有期徒刑緩刑期間工齡或工作年限計算問題的報告》收悉。

經研究,現對(82)勞險字21號文作補充說明如下:

國家職工被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仍留原單位繼續工作的,其緩刑期間的工齡或工作年限的計算問題,應根據不同情況對待,即: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在緩刑期間可以計算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其連續工齡或工作年限應從恢復政治權利後重新計算。

7樓:成都攀枝花律師

只要單位沒有依法與職工解除勞動關係,職工就可以回單位上班。

政策依據:

《人事部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覆函》

青海省勞動人事廳、廣西壯族自治區人事廳:

報來的《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後工資或生活費如何發放的請示》(青勞人薪字〔1999〕040號)、《關於國家工作人員被判有期徒刑緩期執行期間生活費如何計發問題的請示》(桂人報〔1999〕12號)收悉。經研究,現就工資處理問題函覆如下:

一、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的工資處理問題

(一)被取保候審和被監視居住的人員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取保候審或被監視居住的,在此期間停發原工資,並按以下辦法計發生活費:

原為國家公務員的,按照本人原基本工資額(即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四項之和,下同)的75%計發生活費。

機關技術工人按照本人原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之和,機關普通工人按照原崗位工資數額,分別作為生活費發給,取消每月發放的獎金部分。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照本人原工資中的固定部分作為生活費發給,取消其工資中活的部分(即津貼)。

上述人員經審查核實後,如構不成刑事犯罪或不被行政處罰,且不給予任何行政紀律處分的,補發其被扣除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如被追究刑事責任或受到行政、刑事處罰或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不再補發被減發和扣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

(二)被公安機關強制收容教育、強制戒毒(包括所外執行)的人員,其工資處理問題參照被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人員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

(三)被羈押人員的工資處理問題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羈押期間停發工資。公安、檢察機關撤案或者檢察機關決定不予以起訴以及檢察機關雖決定起訴而法院宣判無罪的,按下列原則分別處理:犯罪嫌疑人未被勞動教養或治安拘留,原單位也未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由原單位補發其被羈押期間的工資、獎金

、津貼、補貼;如未被勞動教養或治安拘留,原單位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其被羈押期間的工資問題按照被取保候審和監視居住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如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的,其被羈押期間減發和扣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不予補發。法院決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被羈押期間減

發和扣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也不予補發。

(四)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工資處理問題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宣告緩刑的,在緩刑執行期間,停發原工資。對安排了臨時工作的緩刑人員,原為國家公務員的按本人緩刑前基本工資額的60%發給生活費;機關工勤人員按工資中固定部分(技術工人的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機關普通工人的崗位工資)85%的數額計發生活費,其工資中的獎金部分不再發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本人受處罰前工資固定部分85%的數額計發生活費,其工資中活的部分(津貼)不再發放。若按此發放的生活費低於本地區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的,按本地區最低生活保障線發放。

緩刑期間到達離退休年齡的,按照《人事部關於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被判處管制、拘役及判處刑罰宣告緩刑後的工作和工資問題的通知》(人核發〔1989〕2號)文中「緩刑人員在緩刑期間,不能辦理離退休手續」的規定,不辦理離退休手續,繼續按緩刑期間的標準發放生活費。

緩刑期滿至原單位對本人做出處理期間的生活費,按緩刑期間的標準計發。

緩刑期滿後分配正式工作的,其工資待遇根據新任職務、新任崗位按不高於同等條件人員重新確定。

緩刑期滿到達離休年齡的,根據《勞動人事部老幹部服務局關於離休幹部受刑事處分後待遇問題的覆函》(勞人老函〔1987〕5號)和《人事部離休退休司關於幹部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考驗期滿後能否辦理離休的函》(人退司函〔1988〕2號)檔案精神,凡觸犯刑律受到刑事

處罰的,都不能再享受離休待遇和辦理離休手續。其退出工作崗位後的生活待遇和管理等問題,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各部門研究確定。

緩刑期滿到達退休年齡的,可以辦理退休手續,按照重新確定的工資標準,享受相應的退休待遇。

(五)被判處管制的人員工資處理問題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管制由原單位接收的,參照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人員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

(六)被判處拘役的人員工資處理問題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拘役的,拘役期間工資停發。期滿釋放,經上級主管機關批准由原單位接收並分配正式工作的,可參照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人員緩刑期滿後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

(七)受到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人員,在服刑期間停發工資。服刑期滿後如原單位接收並安排工作,其工資待遇按新錄用人員的工資辦法處理。

(八)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的人員工資處理問題

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勞動教養、治安拘留,但仍保留公職且所外執行者,可參照被判處刑罰宣告緩刑人員的工資處理辦法執行。

(九)在採取上述強制措施、受行政或刑事處罰期間,不計為工齡。

二、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刑後又改判的工資處理

(一)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經核實確被錯判犯罪的,應恢復其原工資待遇,在原判期間的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失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中的有關規定予以補償;被減發或停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不予補發。原判期間可計算為連續工齡。

(二)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因觸犯刑律被判刑,經司法機關複查,認為原判過重,改為免予刑事處罰的,回原單位後其工資待遇應視其罪行輕重和是否給予行政紀律處分而定,即:情節較輕,態度較好,免予行政紀律處分者,可恢復原工資待遇;給予行政紀律處分的按有關規

定確定工資待遇。以上兩種情況,在原判期間被減發和扣發的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均不予補發。原判期間不計算為工齡。

過去的規定與上述處理意見有牴觸的,均按上述處理意見執行。

2023年11月23日

8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的規定不得行了。

事業單位職工緩刑可以保留公職麼

9樓:夢劍天下

只要被判處刑罰,即可開除,不能保留工作.實踐中,緩期執行的情況,要看單位的態度了。如果想不要他了,就可以借這個理由開除;如果覺得他平時還不錯,或本著對他、對社會負責,可以繼續留用。

根據202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中華 人民共和 國監察部 第18號令頒佈、9月1日實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根據2023年人事部《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覆函》(以下簡稱《覆函》)規定,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判處緩刑的,如果安排了臨時工作,可以按照緩刑前基本工資額的60%發給生活費;緩刑期滿後可以分配正式工作;緩刑期滿後達到退休年齡的,可以辦理退休手續,按照重新確定的工資標準,享受相應的退休待遇。

10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202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 中華 人民共和 國監察部 第18號令頒佈、9月1日實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處分暫行規定》第二十二條的規定: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其中,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目前,正在推進的事業單位改革方向是重點保留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逐步撤銷或劃轉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制定《處分規定》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的處分力度總體定位在寬於公務員的處分,而嚴於企業的勞動用工管理。對於主觀惡性不大,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下的管制、拘役等刑罰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可以本著「懲前毖後,治病救人」、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依照上述規定,給予降低崗位等級或者撤職以上處分,對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則應當給予開除處分。

緩刑是有期徒刑的一種執行方式,能否保留公職,要按照該規定第二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 由事業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決定。

另外,對於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這主要是指單位的領導),由於其職務任免與普通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同,要求更嚴格,在處分力度上應當與公務員保持一致,因此,《處分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行政機關任命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被依法判處刑罰的,給予開除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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