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動法的作用,說法錯誤的是()

2021-08-20 16:53:55 字數 4930 閱讀 3153

1樓:

此題應該是多選吧。

a、正確,《中華人們共和國憲法》規定,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所以勞動權利也是人權一部分,勞動法在調解勞資雙方的關係,起到保護雙方的合法權利。

b、正確,法律有教育性,預防性,我國是大陸法系國家,是按照法律法規判決的,所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執法必嚴。勞動法的功能就是為解決勞動爭議提供了法律依據。

c、錯誤,企業有權要求員工按照單位需要,依崗位職責工作,「強制」一詞不妥,應為在涉及加班時候,按照相干法律法規,要用單位提出希望勞動加班,勞動者同意後方可加班,所以在涉及加班問題上,用人單位無法「強制」勞動者。

d、錯誤,勞動合同的簽定、勞動關係的建立,與勞動力市場的勞動力資源沒有直接關係,勞動力市場的勞動力是由人口,地區分佈,經濟情況,多種情況決定的。

e、集體合同與集體談判,正式為了保證所有員工的利益,一般集體合同規定了一些最低保障,集體的相同崗位、職級的工資待遇,休假等。保護集體的利益,同事也保護了個人利益。

ps:不知道對哇,你要是有正確答案要告訴我啊!

2樓:簡簡單單

c/d/e肯定是錯誤的.

我國勞動法的作用

3樓:最愛彩虹糖

1、保護勞動者權利

(1)平等就業的權利。《勞動法》規定,凡具有勞動能力的公民,都有平等就業的權利,即勞動者擁有勞動就業權。勞動就業權是有勞動能力的公民獲得參加社會勞動的切實保證按勞取酬的權利。

公民的勞動就業權是公民享有其他各項權利的基礎。如果公民的勞動就業權不能實現,其他一切權利也就推動了基礎。

(2)選擇職業的權利。《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有權根據自己的意願、自身的素質、能力、志趣和愛好,以及市場資訊等選擇適合自己才能、愛好的職業,即勞動者擁有自由選擇職業的權利。

選擇職業的權利有利於勞動者充分發揮自己的特長,促進社會生產力的發展。這既是勞動者勞動權利的體現,也是社會進步的一個標誌。

(3)取得勞動薪酬的權利。《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有權依照勞動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取得勞動薪酬。獲取勞動薪酬的權利是勞動者持續行使勞動權不可少的物質保證。

(4)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勞動法》規定,勞動者有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這是對勞動者在勞動中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以及享受勞動權利的最直接的保護。

(5)享有休息的權利。我國憲法規定,勞動者有休息的權利。為此,國家規定了職工的工作時間和休假制度,並發展勞動者休息和休養的設施。

(6)享有社會保險的福利的權利。為了給勞動者患疾病時和年老時提供保障,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享有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即勞動者享有包括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在內的勞動保險和福利。社會保險和福利是勞動力再生產的一種客觀需要。

(7)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我國憲法規定,公民有教育的權利和義務。所謂受教育既包括受普通教育,也包括受職業教育。

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是勞動者實現勞動權的基礎條件,因為勞動者要實現自己的勞動權,必須擁有一定的職業技能,而要獲得這些職業技能,就必須獲得專門的職業培訓。

(8)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勞動法》規定,當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時,勞動者享有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即勞動者享有依法向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仲裁委員會和法院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的權利。

其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用人單位、工會和職工代表組成,勞動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的代表、同級工會、用人單位代表組成。

(9)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包括:依法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

法律規定的其他權利包括:依法參加和組織工會的權利,依法享有參與民主管理的權利,勞動者依法享有參加社會義務勞動的權利,從事科學研究、技術革新、發明創造的權利,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

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拒絕執行的權利,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舉報和控告的權利,對違反勞動法的行為進行監督的權利等。

2、用人單位權利

(1)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的權利。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的權利源於用人單位享有的生產指揮權,既然用人單位享有生產指揮權,所有用人單位有權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在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定各項規章制度,要求勞動者遵守。

(2)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合理勞動定額的權利。用人單位幫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後,就獲得了一定範圍勞動者的勞動使用權,並有權根據實際情況給勞動者制定合理的勞動定額。對於用人單位規定的合理的勞動定額,在沒有出現特殊情況時,勞動者應當予以完成。

(3)對勞動者進行職業技能考核的權利。用人單位有權對勞動者進行職業技能考核,並根據勞動者勞動技能的考核結果安排其適合的工作崗位和獎金薪酬。

(4)制定勞動安全操作規程的權利。用人單位有權利根據勞動法上勞動安全衛生標準,制定本單位的勞動保護制度,要求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操作規程。

(5)制定合法作息時間的權利。用人單位享有根據本單位具體情況和對員工工作時間的要求,合法安排勞動者作息時間的權利。

(6)制定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標準的權利。為了保證勞動得以正常有序進行,用人單位有權制定勞動紀律和職業道德標準。勞動紀律是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遵守的規章制度。

(7)其他權利。包括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平等簽訂勞動合同的權利等。

擴充套件資料

基本原則

1.基本原則

勞動既是權利又是義務的原則;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原則;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原則。

2.勞動是公民的權利

每一個有勞動能力的公民都有從事勞動的同等的權利:

(1)對公民來說意味有就業權和擇業權在內的勞動權;

(2)有權依法選擇適合自己特點的職業和用工單位;

(3)有權利用國家和社會所提供的各種就業保障條件,以提高就業能力和增加就業機會。對企業來說意味著平等地錄用符合條件的職工,加強提供失業保險,就業服務,職業培訓等方面的職責。對國家來說,應當為公民實現勞動權提供必要的保障。

3.勞動是公民的義務

這是勞動尚未普遍成為人們生活第一的現實和社會主義固有的反剝削性質所引申出的要求。

4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在完成勞動人格、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協調穩定勞動關係等方面有著重要作用。

勞動人格是指勞動力之完全人格化的狀態,亦即權利客體的勞動力演進至權利主體的地位,勞動力與其所持者的人格完全合一的狀態。在非自由勞動的形式下,僱主對勞動有單獨支配權。在羅馬法中勞動關係是一種租賃,稱為勞動之租賃,是物之租賃的對稱。

法國法仍沿襲此觀念。至德國民法始改稱為僱傭契約。但勞動力依然視為權利客體,而有勞動力之勞動者視為權利主體。

產業民主主義蘊含著勞動者參加經營的思想,要使權利客體的勞動力化為主體,而勞動法為這種人格合一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勞動法維護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法確認了勞動者所應享有的各項基本權利,如勞動權、勞動報酬權、勞動保護權、休息權、獲得物質幫助權、民主管理權等,併為這些權利的實現提供了切實的物質保障。勞動法對婦女、未成年人等特殊勞動者的權益保護規定了特別的措施。

通過最低工資制、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等規定,為勞動者的生產和生活提供了最低保障。

勞動法規定了勞動者的自由擇業權利和用人單位的自主用人權,使勞動者和生產資料的最優化組合成為可能,並規定了勞動合同制度,平等地保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保持勞動關係的相對穩定。集體合同和集體談判制度,為勞動者通過談判交涉機制爭取更優越的勞動條件提供了法律保障。勞動爭議處理制度和勞動監察制度,為協調穩定勞動關係和社會經濟的平穩發展創造了條件。

勞動法對社會的安定團結起著重要作用。勞動法通過促進就業、舉辦社會保障事業、處理勞動爭議以及其他方面的機制,維護社會正常生產、生活秩序。

5樓:綠

《勞動法》第三條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

、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6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的作用:1、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2、調整勞動關係,建立和維護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勞動制度;3、促進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

新勞動法有什麼意義?

7樓:三界大亨

新勞動法的意義:

(1)保證了勞動者的休息權,嚴格規定了勞動者的休息時間和工作時間;

(2)普遍實行了勞動合同制度,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勞動合同簽訂率均在95%以上,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向選擇、協商確定雙方權利義務的用人機制和觀念已經形成;

(3)建立了勞動標準制度,工資支付制度不斷完善,工資支付的專案、水平、形式、物件、時間以及特殊情況下的工資支付等工資支付行為,均有了明確規範,最低工資保障制度,在保障低工資勞動者權益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4)為建立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等社會保險制度提供了法律支援。

十大須知

1、不籤勞動合同代價高昂 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

2、休息休假納入勞動合同 促使用工時間的合法化。

3、未盡告知義務可能屬「欺詐」 避免用人單位在招工中,提供虛假資訊,刻意隱瞞職業危害。

4、合同自然終止也要支付補償 除勞動者原因不能續約的外,勞動合同終止,用人單位必須給勞動者的補償標準與解除長期勞動合同的標準完全一樣。

5、用人越久經濟補償越多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社會平均工資3倍的,以3倍封頂,補償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6、用代通知金可更快「炒人」 方便用人單位在合法解除勞動合同時對解約時間作靈活選擇。

7、試用期最多不得超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個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試用期是以勞動合同的成立為前提。

8、使用勞務派遣工難避責 一些用人單位熱衷於使用勞動派遣工,除了在用人策略上的考慮外,還希望能規避責任。

9、大規模「炒人」程式要合法 用人單位只有在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的,才可以裁減人員。

10、對特殊員工不得隨意解僱 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即使勞動合同期滿,用人單位也不得與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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