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法,駕駛員出交通事故後,公司要求駕駛員承擔經濟責任,合法嗎

2021-03-23 08:32:14 字數 2444 閱讀 2005

1樓:皮蛋粯子粥

現交通事故駕駛員一般承擔行政責任,公司承擔侵權賠償責任。但公司可以根據規章制度給駕駛員處罰。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三十四條 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勞務派遣期間,被派遣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派遣的用工單位承擔侵權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

第三十五條 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係,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

擴充套件資料:

相關案例:

虛假陳述 「e代駕」遭最高罰款

「e代駕」司機徐先生將客人送回家後,自己在使用同公司開發的「e拼車」軟體返程途中遭遇車禍,事後他向法院起訴索賠。而「e代駕」公司一方面否認李某是其員工,另一方面也不承認「e拼車」是其開發。本案經兩級審理後,在市三中院終審宣判,法庭認定李某與e代駕公司承擔連帶責任,賠償徐先生50餘萬元。

不僅如此,因「e代駕」向法庭虛假陳述,嚴重影響案件審理,還被處以頂格百萬罰款。

出車禍「 e代駕」不認賬

徐先生原是一名「e代駕」代駕司機,2023年1月25日深夜,他送客戶回家後使用「e拼車」軟體,乘坐司機李某的套牌車往回走,不料半路發生車禍。交警認定,李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徐先生經鑑定已構成傷殘。

因認為李某是開發「e代駕」的北京億心宜行汽車技術開發服務****員工,他訴至法院,要求李某與該公司連同兩家保險公司賠償。一審宣判後徐先生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期間,「e代駕」稱與司機沒有僱傭關係,同時對於「e拼車」軟體,「e代駕」公司也否認由其開發。鑑於此,法庭對該軟體進行鑑定,但是鑑定結果顯示,「e拼車」所有者、釋出者、後臺維護者和操作者均是億心公司。

「e代駕」被罰百萬

三中院經審理認為,根據現有證據,雖不足以認定李某與「e代駕」公司存在僱傭關係,但「e代駕」作為平臺提供者,對入駐平臺的車輛具有稽核管理義務,雙方有管理關係。公司為員工提供便利優惠的返程服務,可以從中獲利,故應承擔責任。

除此之外,李某駕駛的汽車還是一輛套牌車,屬於違法,這在客觀上增加了乘車人的風險,但是「e拼車」未停止李某的拼車服務,對事故發生具有明顯過錯,因此雙方應承擔連帶責任。最終,三中院終審判決李某與「e代駕」公司應承擔連帶責任,賠償徐先生各項損失共計50餘萬元。

值得注意的是,宣判後法庭還宣佈了另一項決定,鑑於「e代駕」公司否認「e拼車」由其開發,但經過鑑定與事實不符,該行為已經構成虛假陳述,嚴重妨礙了法院審理,法庭對其處以100萬元罰款,而該數額也是頂格處罰。

人民網-e代駕員工出車禍母公司不認 被處以頂格百萬罰款

2樓:張晉海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僱員在從事僱傭活動中致人損害的,僱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僱員因故意或重大過失致人損害的,應當與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僱主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可以向僱員追償」,又規定了僱員在因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條件下,與僱主共同對受害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既僱員有條件的成為損害賠償的主體。也就是說,本案中司機與客運公司是僱傭與被僱傭關係,並不存在利益分配問題,若司機無故意或重大過失的話,應由客運公司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但如果該司機與客運公司並未簽訂勞動合同 那麼該司機硬付全責。

公司員工在勞動合同到期後,未續簽,仍在繼續上班,是否為自動續簽?勞動合同法中有沒有相關的規定條款?

3樓:嗨呀你爹臨死前

一年不簽訂勞動合同的,視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4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到期後,勞動者繼續在用人單位上班,視為雙方按照原待遇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但是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八十二條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

申請勞動仲裁需要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在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

需要提供的材料:勞動仲裁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影印件、相關證據等。

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之後**審理,並且會對你們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在立案後60天內下達裁決書。

對於裁決書不服的,收到裁決書15天之內可以起訴到法院。

勞動仲裁委不收費,在職或離職一年內均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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