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破產與申請破產保護有什麼區別

2021-03-05 09:16:10 字數 5964 閱讀 4407

1樓:小獅子

申請破產和申請破產保護不同的是:

破產保護是公司的運營很健康,只是需要解決債務問題,通過資產的重新整合以及剝離不良資產,使公司重新走上正軌,甚至變得比以前更加強大。

破產指債務人的一種特殊經濟狀態。在此狀態中,債務人已無力支付其到期債務,而最終不得不傾其所有以償債務,而申請破產。

擴充套件資料:

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八條第二款的規定,破產申請書應當載明如下內容:

申請人、被申請人的基本情況;

申請目的;

申請的事實和理由;

人民法院認為應當載明的其他事項。

債務人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有關財務會計報告、職工安置預案以及職工工資的支付和社會保險費用的繳納情況。

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申請破產保護的債務人應當具備法人資格,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合夥組織、農村承包經營戶不具備破產主體資格。

債務人申請破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書面破產申請。

企業主體資格證明。

企業法定代表人與主要負責人名單。

企業職工情況和安置預案。

企業虧損情況的書面說明,並附審計報告。

企業至破產申請日的資產狀況明細表,包括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和企業投資情況等。

企業在金融機構開設帳戶的詳細情況,包括開戶審批材料、帳號、資金等。

企業債權情況表,列明企業的債務人名稱、住所、債務數額、發生時間和催討償還情況。

企業債務情況表,列明企業的債權人名稱、住所、債權數額、發生時間。

企業涉及的擔保情況。

企業已發生的訴訟情況。

2樓:匿名使用者

破產和破產保護在法律上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主要的區別是是否能夠繼續運營,宣佈破產的公司全部業務必須立即完全停止,進入破產清算程式,而申請破產保護的公司可以繼續運營自己的業務,以爭取重組或盈利以避免破產。

3樓:匿名使用者

所謂破產,是指當債務人的全部資產無法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通過一定程式將債務人的全部資產供其平均受償,從而使債務人免除不能清償的其他債務。並由法院宣告破產解散。(這是被迫的)

破產保護:美國《破產法》管轄著公司如何停止經營或如何走出債務深淵的行為。當一個公司臨近山窮水盡之境地時,可以援引《破產法》第十一章來「重組」業務,爭取再度贏利。

破產公司,也就是「債務人」,仍可照常運營,公司管理層繼續負責公司的日常業務,其**和債券也在市場繼續交易,但公司所有重大經營決策必須得到一個破產法庭的批准,公司還必須向**交易委員會提交報告。(這是為了重生而主動向法院提出的要求)

簡單的說破產保護可以繼續經營,有點主動的意味;破產就不能再經營了,這是被動的。兩者的共同指出都是面臨破產危機

中國目前還沒有這方面的法規

4樓:匿名使用者

申請破產意思著你將一無所有,破產保護,是由**出面,讓一個公司或是企業保護起來,不讓它倒閉,

破產保護和破產有區別嗎?

5樓:無問西東與南北

破產和破產保護在法律上是完全不同的兩個概念,主要的區別是是否能夠繼續運營。

1、定義

破產保護(bankruptcy protection) 破產保護是指不管債務人是否有償付能力,當債務人自願向法院提出或債權人強制向法院提出破產重組申請後,債務人要提出一個破產重組方案,就債務償還的期限、方式以及可能減損某些債權人和股東的利益作出安排。

這個方案要給予其一定的時間提出,然後經過債權人通過,經過法院確認,債務人可以繼續營業。這就是重整的概念,在中文中又叫破產保護。

破產,是指債務人因不能償債或者資不抵債時,由債權人或債務人訴請法院宣告破產並依破產程式償還債務的一種法律制度。狹義的破產製度僅指破產清算制度,廣義的破產製度還包括重整與和解制度。

破產多數情況下都指一種公司行為和經濟行為。但人們有時也習慣把個人或者公司停止繼續經營亦叫做破產。

2、目的

破產保護的核心,是為重組融資創制了一種特殊的清償優先順序,在缺乏這一優先順序時,重組者通常面臨一對矛盾:重組得以進行,必須獲得新的融資來維持企業營運,並支付資產切割、結構調整、業務重組、僱員遣散等重組步驟所產生的高昂費用。

但是很少有人敢把錢借給瀕臨破產的企業,特別是當它的資產多半都已抵押出去之後,除非這個新的債權人在清償順序中被允許「加塞」,這一點,在傳統民法中是做不到的。

破產是指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為保護多數債權人和兼顧債務人的利益,而由法院對債務人的總財產進行分配的一種程式。破產程式又稱為概括執行或總執行,其目的在於一舉解決所有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務清償關係,因而它具有清算程式的性質。

3、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一章第三條中規定企業由債權人申請破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公用企業和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係的企業,**有關部門給予資助或者採取其他措施幫助清償債務的;

(二)取得擔保,自破產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債務的。

企業由債權人申請破產,上級主管部門申請整頓並且經企業與債權人會議達成和解協議的,中止破產程式。

6樓:匿名使用者

1、公司是否能夠繼續運營,

宣佈破產的公司全部業務必須立即完全停止,進入破產清算程式,

而申請破產保護的公司可以繼續運營自己的業務,以爭取重組或盈利以避免破產。

2、程式不同

申請破產,公司全部業務必須立即完全停止。由破產財產託管人來「清理」(拍賣)公司資產,所得資金用來償還公司債務,包括對債權人和投資人的債務。

申請破產保護,不是直接進行破產清算,因為他們仍希望繼公司還可以重組,重新開始經營,但有些公司最後還是以清算告終。

3、控制人 不同

申請破產,公司全部業務必須立即完全停止,由破產財產託管人來「清理」(拍賣)公司資產

申請破產保護,不是直接進行破產清算,因為他們仍希望繼公司還可以重組,重新開始經營

擴充套件資料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的規定,申請(被申請)破產的債務人應當具備法人資格,不具備法人資格的企業、個體工商戶、合夥組織、農村承包經營戶不具備破產主體資格。國有企業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時,應當提交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其破產的檔案;其他企業應當提供其開辦人或者股東會議決定企業破產的檔案。

債務人申請破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書面破產申請;

(二)企業主體資格證明;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與主要負責人名單;

(四)企業職工情況和安置預案;

(五)企業虧損情況的書面說明,並附審計報告;

(六)企業至破產申請日的資產狀況明細表,包括有形資產、無形資產和企業投資情況等;

(七)企業在金融機構開設帳戶的詳細情況,包括開戶審批材料、帳號、資金等;

(八)企業債權情況表,列明企業的債務人名稱、住所、債務數額、發生時間和催討償還情況;

(九)企業債務情況表,列明企業的債權人名稱、住所、債權數額、發生時間;

(十)企業涉及的擔保情況;

(十一)企業已發生的訴訟情況;

(十二)人民法院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材料。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債權發生的事實與證據;

(二)債權性質、數額、有無擔保,並附證據;

(三)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證據。

7樓:雪人晒太陽

最大的區別是公司是否能夠繼續運營,宣佈破產的公司全部業務必須立即完全停止,進入破產清算程式,而申請破產保護的公司可以繼續運營自己的業務,以爭取重組或盈利以避免破產。

申請破產,公司全部業務必須立即完全停止。由破產財產託管人來「清理」(拍賣)公司資產,所得資金用來償還公司債務,包括對債權人和投資人的債務。

申請破產保護,不是直接進行破產清算,因為他們仍希望繼續運營並控制破產程式。公司還可以重組,重新開始經營,但有些公司最後還是以清算告終。

8樓:匿名使用者

有,簡單說他們最大的區別是能否繼續運營,破產保護有喘息的時間,而破產則直接解散。

破產

是指當債務人的全部資產無法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通過一定程式將債務人的全部資產供其平均受償,從而使債務人免除不能清償的其他債務。並由法院宣告破產解散.

破產保護

指不管債務人是否有償付能力,當債務人自願向法院提出或債權人強制向法院提出破產重組申請後,債務人要提出一個破產重組方案,就債務償還的期限、方式以及可能減損某些債權人和股東的利益作出安排。這個方案要給予其一定的時間提出,然後經過債權人通過,經過法院確認,債務人可以繼續營業。

這就是重整的概念,在中文中又叫破產保護。在美國,如果一旦企業申請破產保護,它的債權人暫時就不能去追究這個企業的債權,企業就能夠有個喘息的時間。在申請破產保護的這段時間之內可以想辦法。

一旦公司通過破產保護,走出了破產法庭以後,相當於把身上的債務甩掉了,可以輕鬆上陣。

破產保護除了維護企業和個人的區域性利益外,它還有利於防止出現大批失業,對緩解社會矛盾、保持社會穩定具有積極的意義。

擴充套件資料:申請企業破產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第一條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具備破產原因:

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

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相關當事人以對債務人的債務負有連帶責任的人未喪失清償能力為由,主張債務人不具備破產原因的,人民法院應不予支援。

第二條 下列情形同時存在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債權債務關係依法成立

債務履行期限已經屆滿

債務人未完全清償債務

第三條 債務人的資產負債表,或者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等顯示其全部資產不足以償付全部負債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債務人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但有相反證據足以證明債務人資產能夠償付全部負債的除外。

第四條 債務人賬面資產雖大於負債,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因資金嚴重不足或者財產不能變現等原因,無法清償債務

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無其他人員負責管理財產,無法清償債務

經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無法清償債務

長期虧損且經營扭虧困難,無法清償債務

導致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的其他情形

第五條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在合理期限內清算完畢,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清算的,除債務人在法定異議期限內舉證證明其未出現破產原因外,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第六條 債權人申請債務人破產的,應當提交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有關證據。債務人對債權人的申請未在法定期限內向人民法院提出異議,或者異議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裁定受理破產申請。

受理破產申請後,人民法院應當責令債務人依法提交其財產狀況說明、債務清冊、債權清冊、財務會計報告等有關材料,債務人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對債務人的直接責任人員採取罰款等強制措施。

第七條 人民法院收到破產申請時,應當向申請人出具收到申請及所附證據的書面憑證。

人民法院收到破產申請後應當及時對申請人的主體資格、債務人的主體資格和破產原因,以及有關材料和證據等進行審查,並依據企業破產法第十條的規定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

人民法院認為申請人應當補充、補正相關材料的,應當自收到破產申請之日起五日內告知申請人。當事人補充、補正相關材料的期間不計入企業破產法第十條規定的期限。

第八條 破產案件的訴訟費用,應根據企業破產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從債務人財產中撥付。相關當事人以申請人未預先交納訴訟費用為由,對破產申請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援。

第九條 申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人民法院未接收其申請,或者未按本規定第七條執行的,申請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破產申請。

上一級人民法院接到破產申請後,應當責令下級法院依法審查並及時作出是否受理的裁定;下級法院仍不作出是否受理裁定的,上一級人民法院可以徑行作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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