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申請破產的原因有哪些企業破產的原因有哪些

2021-03-06 22:39:30 字數 4812 閱讀 5187

1樓:匿名使用者

(1)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

"到期債務"是指已經到了履行還債義務期限的債務;「清償」是指全部償還;「不能清償」是指沒有按期清償的各種可能性。債務人資不抵債並不能當然認定為「不能清償」。

(2)存在多數債權人

如果只有一個債權人,只需採取一般民事執行程式即可。當存在多數債權人時,如採取一般民事執行程式,由於債權人競相請求對債務人財產強制執行,可能造成部分債權人得不到償還或只得到少量償還的情況,產生顯失公平的結果,因而需要一種特殊的程式——破產程式,以保證各債權人的損益公平。

(3)債權人公平受償

債務人的全部財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決定了債權人無法實現全部債務。而按照「同質債權、同等地位」的要求,必須依照法定順序,按照同一比例,將債務人的財產在各個債權人之間分配,以保證債權人之間的公平。

(4)免除未能清償的債務

擴充套件資料:

申請破產申請,是指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宣告公司破產的請示。

受理人民法院裁定或受理公司破產案件後,應當在10日內通知債務人和已知的債權人,併發布公告。債權人應當在收到通知後的30天內,未收到通知的債權人應當自公告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申報債權,說明債權的數額有無財產擔保並提交證明材料。逾期申報債權的,視為自動放棄債權。

宣告法院對債權人或債務人提出的破產申請進行審理,確認其具備法定條件的即可宣告破產。

公司宣告破產的界定,是指公司宣告破產的法定條件成立,被人民法院宣告公司破產。

宣告公司破產,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關於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式的規定進行。

公司破產,是指對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由債權人或者由債務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還債。公司破產成立的條件有兩層意義:

一、公司不能清償債務,指公司在經營中陷入困境,不能償還債務或者不能繼續償還債務。償還的能力表現於:

(1)公司的負債超過公司的資產,出現資不抵債的情形。

(2)是指公司的負債雖然未超過公司的資產,但由於種種原因,公司無力調動資產還債。

二、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是指不管是主觀還是客觀因素造成的,公司已無能力償還已到期應依法償還債務的情形。

公司出現上述情況,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的規定:企業法人因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債務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還債。

企業經人民法院批准宣告破產,進入破產程式。

清算公司法規定,公司因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被依法宣告破產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組織股東、有關機關及有關專業人員成立清算組,對公司進行破產清算。

破產破產終結是指法院裁定的破產程式的終結。

2樓:滄海半杯

一、破產的原因

破產原因,也稱破產界限,指認定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當事人得以提出破產申請,法院據以啟動破產程式、作出宣告破產所依據的法律事實。破產原因也是和解程式與重整程式開始的原因。對破產原因規定之寬嚴,不僅體現出對債權人和債務人利益之平衡及保護傾向與力度,而且可能影響到失業人數與社會秩序等諸多方面,所以破產原因的規定對新破產法的實施效果會產生重要的影響。

關於企業破產的原因,我國新舊企業破產法有不同的表述:

1.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第三條規定: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依照本法規定宣告破產。此規定適用於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

2.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九十九條規定:企業法人因嚴重虧損,無力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還債,債務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還債。

此規定適用於非全民所有制企業法人。

3.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二條規定: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此規定適用於不但適用於企業法人,而且其他法律規定企業法人以外的組織的清算,屬於破產清算的,參照適用本法規定的程式。

二、關於破產原因的分析

破產法試行對破產原因規定了三個條件:1)經營管理不善;2)造成嚴重虧損;3)不能清償至期債務。此破產原因中什麼樣的情況才算「經營管理不善」;「嚴重虧損」如何衡量等都太抽象,在過去的司法實踐中一直很難認定和操作。

民訴法第十九章企業法人破產還債程式中關於破產原因規定了兩個條件:1)因嚴重虧損;2)無力清償到期債務。同樣也具有不易界定、缺乏可操作性等弊端。

新《破產法》對破產原因規定了兩個條件:1)不能清償到期債務;2)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此規定有助於改變過去實踐中一直難以認定和操作的問題。

從以上三種破產原因的不同表述來看,新破產法對破產原因的表述更加科學,破產申請的門檻大大降低。新破產法的破產原因去除了「經營管理不善」、「嚴重虧損」等實踐中難以把握的內容,更加強調「不能清償到期債務」這一原因,同時考慮到其他情形,如,當債務人自身申請破產時,除了「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外,還要提供「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的相關材料;而對於債權人申請破產時,新《破產法》要求的就不是特別嚴格,只要債務人有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客觀上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情形就可以了,而不必考慮債務人是否「資不抵債」。相對於前兩種情形,「債務人有明顯缺乏清償能力」更易認定,其具有較強的操作性。

因此,從司法實踐上來講,新《破產法》的破產原因將更容易把握、更具操作性。

企業破產的原因有哪些

3樓:匿名使用者

企業破產的原因是:

1、不能清償(或支付不能)。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債務已到清償期;是金錢或可以金錢評價的債務;相當時期內持續不能償還。

2、債務超過(或資不抵債)。企業負債超過實有資產;不考慮信用、能力等可能的償還因素;債務不論是否到期都屬於債務超過。

3、企業停止支付。是債務人依主觀意志作出的外部行為,非財產客觀狀況。包括明示、默示等各種行為;對到期的金錢債務停止制度,且持續一定期間停止支付。

4樓:

一、企業外部原因

1、市場需求狀況發生變化,造成企業產品滯銷、生產滑坡

2、企業負責人事業心、責任心不強,財務制度不嚴,帳目管理混亂

在破產企業中,不同程度地存在財務人員更換頻繁,只換人不交帳,賬目無連續性;財務制度執行不力,收入支出不能做到日清月結及核銷賬務等諸多問題。

3、流動資金嚴重不足,企業不能正常運轉

尤其是國家緊縮銀根的時候,企業無法從銀行借到資金,又沒有其他資金融通渠道,導致企業無法正常生產,再好的裝置也不能發揮其優勢。企業的資產不能有效地產生利潤,降低了資源利用率。

4、企業管理者決策失誤

在沒有認真進行可行性調查研究的情況下,盲目擴大再生產或新上專案投資,造成企業經營負擔過重,使本來經營狀況不景氣的企業雪上加霜。

二、企業內部原因

1、負債經營

負債經營是企業通過合法途徑,有償利用外來資金進行生產、經營、管理等以獲取利潤的活動,其目的是為擴大企業規模,促進企業的進一步發展,而不僅僅只是為了企業的生存。合理的籌資,是企業造血理財的主要功能,是企業維持正常運轉的前提條件,是現代財務管理的重要內容。

負債經營是一把雙刃劍,運用得好,能使企業迅速籌集所需資金,降低經營成本,減少稅負支出,獲得財務槓桿利益等等;運用得不好,則會給企業帶來滅頂之災。但如果企業對負債的數量、限度、渠道和方式選擇不合理,以及對債務資金使用不當,也會給企業帶來很多負面影響。債務規模過大帶來的風險。

因為債務資本不僅要支付固定的利息,而且還要按約定條件償還本金,無財務彈性可言,對企業是一項固定的財務負擔,一旦出現經營風險而無法償還到期債務時,企業將面臨較大的財導致破產。

2、財務風險

風險是一個與損失相關聯的概念,是一種不確定性或可能發生的損失。財務風險是指企業因使用債務資本而產生的在未來收益不確定情況下由主權資本承擔的附加風險。如果企業經營狀況良好,使得企業投資收益率大於負債利息率,則獲得財務槓桿利益,如果企業經營狀況不佳,使得企業投資收益率小於負債利息率,則獲得財務槓桿損失,甚至導致企業破產,這種不確定性就是企業運用負債所承擔的財務風險。

三、其它因素

除以上幾種主要因素,公司規模、公司經營收入的易變性、公司的盈利性以及公司產品和生產的獨特性都對公司負債規模可能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

首先,公司規模的擴大可以使公司進行多樣化經營,有效地分散經營風險,破產概率較低。因此,大公司具備更高的負債能力,而小公司則傾向於使用銀行的短期借款;

其次,企業的經營收入變化過大會增加企業的經營風險,相應減少負債能力;

再次,當一家公司處於破產狀態時,生產獨特專用品的公司在破產清算時會發生較高成本,一個遭清算的企業其有特殊技能的工人及專用資產,公司的供給商和客戶將難以迅速找到新的服務,所以獨特性與負債規模相關;

最後,一個公司的盈利能力往往是其負債能力的保證與標誌,盈利能力較高的企業享有高的信譽,因此容易從債權人處籌措到所需的資金,而盈利能力較低的企業則信譽較低,負債規模就要受到限制。導致財務危機,甚至破產倒閉。

5樓:北極雪

1、市場需求狀況發生變化,造成企業產品滯銷、生產滑坡。2、企業負責人事業心、責任心不強,財務制度不嚴,帳目管理混亂。3、流動資金嚴重不足,企業不能正常運轉。

4、企業管理者決策失誤。

6樓:緣淺人注孤獨

財務賬目不清,公司定位錯誤,高層內亂,公司產品質量低等。

7樓:大嫘嫘

企業破產的真正原因就是領導管理不好這就導破產

8樓:小女偏偏

企業破產的原因有哪些。管理不善

9樓:紅色楓葉

1、不能清償(或支付不能)。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債務已到清償期;是金錢或可以金錢評價的債務;相當時期內持續不能償還。

2、債務超過(或資不抵債)。企業負債超過實有資產;不考慮信用、能力等可能的償還因素;債務不論是否到期都屬於債務超過。

3、企業停止支付。是債務人依主觀意志作出的外部行為,非財產客觀狀況。包括明示、默示等各種行為;對到期的金錢債務停止制度,且持續一定期間停止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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