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裁量制度,刑法的裁量制度

2021-03-04 05:07:53 字數 4272 閱讀 1789

1樓:匿名使用者

政法系法學專業分bai析,望採納,如果du不懂,zhi請繼續追問。dao

在刑罰執行期間發內

現有以前的漏罪的,應採用

容先並後減原則進行數罪併罰。刑罰執行期間又犯有新罪的,應採用先減後並原則進行數罪併罰。

所以先是15年和10年併為15到25年之間,但是由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中規定「有期徒刑總和刑期不滿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年,總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過二十五年。「所以應併為15到20年之間。再減去2年,為13到18年之間。

所以應該執行的最高期限為20年,仍需執行的最高期限為18年,答案不是a就是b。

政法系法學專業分析,望採納,如果不懂,請繼續追問。

2樓:逍遙

b服刑期間,發現漏罪,先並後減,15-20年減去二年,還要執行13-18年,綜上,甲最高執行20年!

刑法的裁量制度

3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節 累犯

n一、累犯的概念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赫免以後,在一定的時間內又犯被判處一定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兩種。

n二、累犯的分類

n1.普通累犯的構成條件(一般累犯)

n 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赫免以後,五年之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情形。累犯成立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前罪和後罪必須都是故意犯罪。如果前罪和後罪有一個是過失犯罪,或者前後兩罪都是過失犯罪,不能構成累犯;

n(2)前罪所判處的刑罰和後罪應當判處的刑罰都是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

n(3)後罪必須發生在前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赫免以後五年之內。

n2.特別累犯的構成條件

n 是指危害****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赫免以後任何時候再犯危害****罪的,都構成累犯的情形。

n三、累犯的刑事責任

n 應當從重處罰,從重處罰是處理累犯的一個基本原則,對累犯必須一律從重處罰。對於累犯,不適用緩刑。

第二節 自首與立功

n一、自首概念

n二、自首的種類和成立條件

n1.一般自首

n(1)一般自首的成立條件

na.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雖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單位、城鄉基層組織或者其他有關負責人員投案的;

n犯罪嫌疑人因病、傷或者為了減輕犯罪後果,委託他人先代為投案,或者先以信電投案的;

n罪行尚未被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有關組織或者司法機關盤問、教育後,主動交代自己的罪行的;

n犯罪後逃跑,在被通緝、追捕過程中,主動投案的;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捕獲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n並非出於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公安機關通知犯罪嫌疑人的親友,或者親友主動報案後,將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n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機關拿獲的視為自動投案

n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又逃跑的,不能認定為自首。

nb.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後,如實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實 n 犯有數罪的犯罪嫌疑人僅如實供述所犯數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對如實供述部分犯罪的行為,認定為自首。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還應當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則應當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實,才能認定為自首。

犯罪嫌疑人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後又翻供的,不能認定為自首;但在一審判決前又能如實供述的,應當認定為自首。

n2.特別自首

na.主體是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正在服刑的罪犯

nb.必須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n三、自首的認定

n1.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認定

n(1)共同犯罪案件自首的認定

n 自己實施的犯罪和 自己瞭解的與自己的罪行密切相關的其他共同犯罪人的罪行

n(2)犯有數罪的犯罪嫌疑人自首的認定

n自首的效力僅及於如實供述之罪

n2.過失犯罪的自首

n3.自首與坦白的關係

n四、自首犯的刑事責任

n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於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具體確定從輕、減輕還是免除處罰,應當根據犯罪輕重,並考慮自首的具體情節。

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罪行,與司法機關已掌握的或者判決確定的罪行屬同種罪行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如實供述的同種罪行較重的,一般應當從輕處罰。

五、立功

n1.定義

n此立功指的是刑罰裁量中的立功,而非刑罰執行制度中的立功。

n犯罪分子到案後有檢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包括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分子揭發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其他犯罪,經查證屬實;提供偵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阻止他人犯罪活動;協助司法機關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具有其他有利於國家和社會的突出表現的,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

2.立功的種類及表現形式

n(1)一般立功

n(2)重大立功

n 犯罪分子有檢舉、揭發他人重大犯罪行為,經查證屬實;

n 提供偵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線索,經查證屬實;

n3.立功犯的刑事責任

n(1)一般立功,可以從輕、減輕

n(2)重大立功,可以減輕、免除處罰

n(3)自首後又有重大立功的,應當減輕、免除處罰

第三節 數罪併罰

n一、數罪併罰的概念

n數罪併罰,是指一個人在判決宣告以前犯有數罪,或者在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或者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完畢以前又犯新罪,審判機關依照刑法規定的數罪併罰的原則和方法對一人所犯數罪的合併處罰。

n二、數罪併罰的原則

n1.併科原則

n2.吸收原則

n3.限制加重原則

n4.折衷原則

n三、我國數罪併罰的適用原則—以限制加重原則為主,兼採其他原則

n:1、數刑中只要有一個是死刑或者無期徒刑的,就應當執行死刑或者無期徒刑。此為吸收原則。

2、數刑中有兩個以上有期徒刑、兩個以上拘役或者兩個以上管制的,應當在總和刑期以下、數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決定應當執行的刑期。但是按照刑法的規定,管制最高不能超過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過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過20年。此為限制加重原則。

3、如果數罪中判處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須執行。此為併科原則。

n四、不同情況下限制加重原則的運用

n1.判決宣告以前一人犯數罪的並罰

n應當對所犯各罪分別量刑,然後按照刑法第69條規定的上述原則和方法,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

n2.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漏罪的並罰

n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發現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決宣告以前還有其他罪沒有判決的,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在最高刑期以上總和刑期以下,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這就是數罪併罰計算刑期的先並後減方法。

n3.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又犯新罪的並罰

n 判決宣告以後,刑罰執行完畢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與新罪所判處的刑罰,在最高刑期以上總和刑期以下,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這就是數罪併罰計算刑期的先減後並方法。

第四節 緩刑

n一、緩刑的概念和意義

n1.定義

n2.意義

n二、一般緩刑

n1.一般緩刑的適用條件

n(1)犯罪人必須是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

n(2)犯罪人必須不是累犯

n(3)根據犯罪人的犯罪情節和悔罪表現,認為適用緩刑確實不致再危害社會。

n2.緩刑的考驗期

n(1)緩刑考驗期的期限拘役的緩刑考驗期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不能少於2個月。

n 有期徒刑的緩刑考驗期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不能少於1年。

n 緩刑考驗期限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n(2)緩刑考驗期限內的考察

n三、戰時緩刑

n1.戰時緩刑的適用條件

n2.一般緩刑與戰時緩刑的區別

4樓:南風解意

即刑法的量刑制度。bai具體如du

累犯、自首、立功、緩刑,數罪zhi並罰制度。dao對比行刑內製度。行刑制度包括減刑和假釋制容度。

一般量刑是 法定刑------基準刑------宣告刑-------執行刑。

注意現在刑八修訂過後對一般累犯和特殊累犯的改動,自首和餘首,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及各自的適用條件及限制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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