幾個簡單的刑法問題,刑法問題,很簡單就是要判幾年的問題!

2022-10-14 10:20:23 字數 2207 閱讀 7801

1樓:匿名使用者

1.關於生理醉酒,主要看病情,有可能按過失犯罪處理,應該不存在單純因為生理醉酒而從重處罰的情況!

2.關於主犯和正犯;從犯和共犯,這個是理論上的問題,教科書上應該有很多這方面的區別,簡單來說,主犯是在犯罪活動中起主要作用的人,正犯是實質實行犯罪的人,即實行犯。

從犯是在犯罪活動中其輔佐或次要作用的人,共犯存在於共同犯罪當中,例如兩個人共同實施搶劫,他們兩個人就是共犯。

3.危險犯和行為犯主要的區別這個問題,其實學界有爭論,危險犯是行為人實施的行為只要存在有危及法益的危險,即構成犯罪。具體危險犯是屬於行為犯還是屬於結果犯,在刑法理論上存在爭論。

第一種觀點認為,具體危險犯屬於結果犯,其結果即是一定的危險狀態。第二種觀點認為具體危險犯屬於行為犯,即只要實施一定的行為,而無須產生一定的犯罪結果。就這一點而言,它也完全符合行為犯的本質,因而可以歸入行為犯。

第三種觀點則認為,危險犯既不同於結果犯又不同於行為犯,是一種獨立的犯罪型別。

總的來說,這條問題我答不上。。。。

(文章說得膚淺,如果樓主有興趣,可以看下這方面的書)

2樓:匿名使用者

1生理醉酒,至少目前我國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沒有對其從重處罰的規定。

2主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領導和組織的人,如犯罪集團的組織犯,聚眾犯罪的首要分子和其他共同犯罪中的其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而正犯就是實行犯,不一定會使主犯。總而言之主犯和正犯是兩個互有交叉的概念。

共犯之中,學術界有爭議的是片面共犯,其實你只要知道從凡是共同犯罪中的就可以了。

3危險犯,指其德行為只要產生了危險性,就構成了犯罪,如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一些罪名。

行為犯指其行為就可以構成犯罪,如非法持有槍支。

實害犯與結果犯是一回事。

刑法問題,很簡單就是要判幾年的問題!

3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指使者原本意圖只是指使其餘兩人盜竊,那麼他只構成教唆盜竊。

在共同犯罪中,有個罪名從屬性,如果『指使者』的犯罪故意小於實施者的犯罪事實,那麼雙方可以成立不同罪名。

4樓:律師刑事專業

你好:根據刑法和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

如果有證據證明他沒有指使採用暴力手段盜竊,或者逃避法律追究,應當以盜竊罪追究刑事責任;否則,會轉化為搶劫罪,造成被害人死亡的,法定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

如實供述幕後指使人,屬於共同犯罪嫌疑人的法定義務,不屬於立功,而是坦白,可以酌情從輕判處。

假設法院定性搶劫(故意傷害致人死亡或者故意殺人),並判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根據刑法第81條的規定,不能假釋,估計最少需要6年(假設判10年)。

5樓:文開齊律師團隊

幕後主使----指使-------兩人

共同犯罪,涉嫌故意殺人罪,幕後主使人是主犯,其他是從犯,但是量刑也不會很輕。

指使人要有確切的證據證明還有幕後主使人,否則他就是主犯!

第二十七條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

對於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第二百三十二條 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6樓:網友染兮

建議委託律師做罪輕辯護。

關於刑法的幾個問題

問幾個和刑法相關的問題

7樓:匿名使用者

第一個問題

舉個例子,李某給王某喂下慢性毒藥,王某乘坐飛機從上海飛往北京,那麼這一路上的城市都可能成為犯罪結果可能發生地,結果他在北京死亡,那麼北京就是犯罪結果實際發生地。

也可以這麼理解。李某想要王某在上海死亡,這是他希望的犯罪結果發生地,但是王某在北京死亡,北京就是實際發生地。

這裡最主要的還是管轄問題。在上海死亡的,上海的公安機關有權管轄,在北京死亡的,作為犯罪結果發生地,北京公安機關有權管轄。

問題二這種情況可以這麼分析。根據屬人原則,中國對這個公民享有管轄權,適用中國刑法。

另外,根據保護管轄,要求在中國外國都認為是犯罪的,且都是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適用保護管轄,如果不是,可以不追究,注意,這裡是可以不追究而不是應當。

另外,屬人管轄優先於保護管轄。

問題三隔時犯,引爆定時炸彈的、慢性毒藥的

隔地犯,郵包炸彈、網路詐騙、劫持航空器

刑法問題!!

關於刑法的幾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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