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工廠上班33年,老闆沒給我給我叫保險

2021-03-03 21:35:37 字數 3780 閱讀 4338

1樓:幸運的楓陽

你在工廠上班33年,

老闆沒給你買保險

違反了勞動法

你可以要求老闆為你購買保險

同時也可以向當地勞動局投訴

2樓:匿名使用者

到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舉報

我在一個工廠上班有3年了,一直沒有籤勞動合同。沒交養老保險。

3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在工廠上班有3年了,一直沒有籤勞動合同。沒交養老保險,勞動者可以按照《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要求單位支付3個月或者3.5個月的的雙倍工資,並補繳社保。

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屬於用人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可以向用人單位所在的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局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補償。

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視作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若勞動者無過錯情況下,用人單位屬於違規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按照第47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相關的法律法規知識: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4樓:辣椒小仔

在工廠工作五年沒簽勞動合同,工廠現在才交養老保險,之前的時間能補上嗎?

問題補充:

我爸在工廠工作五年沒簽勞動合同,工廠現在才給買養老保險,之前5年的時間能補上嗎?如果可以,是個人補交還是單位?還有就是到法定退休年齡不夠繳費年限怎麼辦?

我問這問題主要是我爸加上之前工作五年和現在買到法定退休年齡還不夠15年!!!

回答這種情況 可以要求企業補繳,不過從法律意義上說,2年前繳費已經超過了法律時效性。企業可能會以某種方式拒不補繳的。

另外,當地 社會 保險是有可能加收滯納金 的。

追問那您的意思就是從法律上說可以補交2年,從人情上可以補交5年?還有請您

回答一下我的主問題的補充問題!謝謝

回答恩,從法律上說,你有權力要求企業補繳你近2年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當然你需要蒐集這幾年在工廠工作的證明。

另外,工廠如果一直沒有簽定勞動合同的話,你有權要求另外支付11個月的工資。

他退休時,不足15年,可以按當地的社會 保險 規定補齊15年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追問如果如果工廠同意幫你補交,能補交5年嗎?還有就是您說的「他退休時,不足15年,可以按當地的社會 保險 規定補齊15年後享受養老保險待遇。」補交是一次性補繳剩下年限還是累計補交到15年?

回答一般這種情況下,社會 保險是不收滯納金的,那麼就可以補繳,否則,即使企業同意也不能補繳的。滯納金 太高了。如果可以補繳,應該是企業和個人按各自的比例分攤。

退休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時,社會 保險規定是允許補繳的,但補繳分2種,一種是一次性補足15年,另一種是按年補足15年,假設他退休的時候,只有13年的年限。則第一種是一次交2年的,交完就開始開資。第二種是按月繳,2年以後即他62週歲時才開始開資。

具體你省採取哪種補繳方式,需要諮詢當地的社保

5樓:奔奔愛奔

不算保險 可以保留工資條 印有你名字的檔案帶公章的 同事的證明等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 補交保險 這樣估計也幹不了了 不交保險你就少了好多保障 尤其是工傷 生育 個人是不能交的

要不就跳槽吧 找個交保險的單位 未來有個保障

6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那個東西,就象撥河。誰的力氣大,誰就撥得贏。

你有那個閒功夫去和老闆扯這些嗎?

大家都是雙向選擇,你按你目前的勞動強度和報酬,對比他人類似情況,你可以和老闆開誠佈公的講,也可以不和老闆講。你自己把握。

都上了三年班了。現在提這些問題也可以啊!

我也是上了三年多班,也沒有籤合同。我天天都要上班,那裡有什麼加班工資,雙倍工資,那是義務勞動。

這就是我們的國家。誰叫你不是直接給大老闆打工。我們的黨是最大的老闆,而我們的老闆的老闆才是黨。

所以現在的社會打工雖然都是打工,但要看你是給大老闆打工還是給小老闆打工。給大老闆打工當然待遇相對不可同日而言。

7樓:匿名使用者

工資多加了幾百元,應該是老闆沒給你交保險,而是給你適當的補助。

8樓:連樂志厙鋒

1、不籤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的責任,你可以不用管,也不用擔心,用工的法律風險在用人單位。

2、社會保險是國家法定的,從用工之日起就應當建立,不管籤沒簽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辦理是違法的。不按月支付勞動報酬也是違法的。

3、等到你什麼時候不想在這個單位幹了,你再提出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要求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以後支付雙倍工資。同時要求補充辦理所有社會保險。

4、如果單位不予支付,申請勞動仲裁,百分之百勝訴,現在不用著急。但要注意收集能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

5、單位的違法行為還可以作為你合法辭職的理由,不但不受提前30天的限制,更不用批准,可立馬走人,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索取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我在個人單位上班,一年半老闆沒有給我叫保險,單位屬於江浦區,永豐街128老闆公司在東井亭,應該去那

9樓:匿名使用者

投訴完,老闆會幫你捲鋪蓋的。你只可以通過協商的辦法,半硬半軟的話說服他幫你辦理保險。你到管他的部門投訴他,他面子掛不住了,你還待得長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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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根據您的描述以及法律的規定,公司的做法是違法的。因為依法辭職是勞動者的權利,公司應該在您辭職之後支付您所有的工資待遇。另外,因為您每天工作超過8小時,則公司還需要另外支付您加班費的。您可以和公司進行協商支付加班費,如果公司到時不支付,則您可以申請勞動仲裁或者進行投訴舉報要求公司支付。我在一個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