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周明利
法律分析稿森:代通知金,即代替通知金,是非法律用語,鍵遲畝《勞動法》中沒有「代通知金」的概念。代通知金是香港和臺灣的說法,就是指用人單位在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應該提前乙個月通知的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乙個月通知的,以給付乙個月工資作為代替。
旦敬。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2樓:點行**
法律分析:沒有,代通知金就是指用人單位在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終止勞動合同時應該提前姿運巖乙個月通知的情況下,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依法提前乙個月通知的,以給付乙個月工資作為代替。代通知金,即代替通知金,是非法律用語,《勞動法》中沒有「代通知金」的概念。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悄猛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跡御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勞動法關於代通知金的規定是什麼
3樓:點行**
勞動法對於代通知金的規定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然不能勝任工作的;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並慎經用人單位與洞蔽悉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納乎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勞動法你瞭解嗎?勞動法是什麼
勞動法我是不瞭解,我只知道勞動,也瞭解不了,既然瞭解了又能怎樣?就是低下頭來勞動 勞動,就是為了生存。為了完善勞動合同制度,明確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構建和發展和諧穩定的勞動關係,制定本法。我瞭解的有,勞動法是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是調整勞動關係以及與勞動關係密切聯絡...
的勞動法是什麼時候更新的,最新的勞動法是什麼時候更新的?
現行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於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於1994年7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二十八號公佈,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至今沒有進行過修定。變動之處如下 比較多 但基本完整了 你收錄下來看看吧。第一章 總則 變化1 新 勞動合同法 中就 ...
關於勞動法,關於勞動法的問題?
一般是滿一年補一個月工資,以你本人上年度月均工資為標準。第二十三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祕密和與智慧財產權相關的保密事項。對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與勞動者約定競業限制條款,並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制期限內按月給予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