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中哪些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2025-07-27 01:41:12 字數 4394 閱讀 2039

1樓:法律部落

下列財產為夫妻嫌伏知一方的個人財產:1、 一方的婚前財產;2、 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3、遺囑或者贈與廳瞎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 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 智財權的收益;

四) 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 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 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 遺囑或者贈與合同芹消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2樓:企慧網:免費法律諮詢

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是法律上所稱的賀襪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都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家庭財產。《婚姻法》第13條規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第13條還規定:「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肆拍此平等處理權。

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包括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一切收入,具體包括如下: 1.夫妻雙方或一方的裂迅勞動收入,如工資、獎金、稿酬、其他形式的勞動報酬等。

2.夫妻雙方或一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繼承、受贈或受遺贈所得財產。 3.

夫妻雙方或一方的其他合法收入。 在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範圍時,也要注意以下情況: 如果夫妻的婚前財產雙方有約定,比如說約定為個人所有的財產,則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

3樓:陳鋼

法律分析: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晌純嫌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宴手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褲睜)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姻法中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有哪些

4樓:離婚張麗珍

不屬於夫妻共同的財產包括:(一)一方的婚前財產;(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法律依據】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婚姻法中哪些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5樓:張麗珍

婚姻法已失效,民法典中以下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1、一方婚的婚前財產;

2、遺笑嫌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3、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4、夫妻雙方以書面形式約定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其他財產。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財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飢公升蘆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爛帶的財產。

婚姻期間哪些財產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6樓:易軼

根據我國現行婚姻法律法規,夫妻書面約定簡侍銷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歸屬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攔遊妻一方的財產: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軍人的**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

6、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談好的財產。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哪些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7樓:網友

工資、睜世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智財權的收益;

4.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贈或贈與合同中明確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11條規定,「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包括: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對於下列情況應認定為個人財產:

1)當事人以個人財產購買債劵所得的利息或用於儲蓄產生的利息,由於利息收益是債劵或儲蓄本金所必然產生的孳息,與投資收益具有風險性的物質不同,應依本金或原物之所有權歸屬為個人所有。

2)當事人以個人財產購買了房產、**、債劵、**、**或古董等財產,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因市場**變化拋售後產生的增值部分,由於這些財產本身僅是個人財產的形態變化,性質上仍為個人所有的財產,拋售後的增值是由於原物交換價值的上公升所致,仍應依原物所有權梁薯歸屬為個人所有。需要注意的是,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為共同財產。也就是說,婚前財產,如果用於了投資,取得的收益是共同財產。

2、男女雙悉渣肢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實際取得的住房補貼、公積金好理解,就是發到手上了或打到戶頭上了。但「應當取得」怎樣理解呢?以什麼為標準進行衡量呢?

這要根據案件實際情況進行分析和處理。也可以找律師根據自己的情況進行諮詢。

3、夫妻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當然也存在什麼是「應當取得」的問題。

除了夫妻共同財產之外,夫妻財產中還包括夫妻個人財產。而對於共同財產與個人財產的範圍,其實《婚姻法》中都有明確的規定,當然實際共同財產或者個人財產可能並不止《婚姻法》規定的那些。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屬於雙方共有,那麼在解除婚姻關係的時候就需要對這部分財產作出分割處理。

8樓:浮生夢魘

婚姻法第17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這是夫妻共同共有財產的法律依據。

夫妻共同共有的財產,包括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各自的合法收 入(如工資、獎金、稿酬)和共同勞動收入以及各自因繼承或接受贈與取得的財產等。 依照婚姻法第19條,夫悉乎妻雙方經過協商,可以約定以其他方式確定夫妻間的財產歸屬。例如,約定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或者約定某項或某幾項取得的財產歸取得一方所有,其他財產仍歸夫妻雙方共有。

只要夫妻雙方的這種約定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就應當依這種約定來確定夫妻間的財產歸屬。特別是在現代社會條件下,婦女廣泛地參加工作和其他社會活動而取得收入,在財產上將會有更大的獨立性。這樣,夫妻以約定的方式確定夫妻間財產的歸屬將會更加普遍。

夫妻的婚前財產,是夫妻各自所有的財產睜森悉,不屬於夫妻共有財產。但是婚前財產在婚後經過長期共同使用,財產已經在質和量上發生很大的變化,就應當根據具體情況,將財產的全部或部分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另外,對於婚前財產在婚後如果用共有財產進行重大修繕,通過修繕新增加的價值部分,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

例如,夫妻居住的房屋是春蔽男方的婚前財產,在婚後又以共有財產做了重大修繕的,房屋價值的增加部分,應屬於夫妻共有財產。

9樓:逍遙

婚後夫妻共同所得。

婚姻法有關夫妻共同財產有關規定 婚離得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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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僅說沒有約定就是共同財產,有點不太恰當,應該要看這個個人存款的 按以下規定進行判斷 婚姻法第十七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資 獎金 二 生產 經營的收益 三 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 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 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

哪些財產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哪些財產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呢?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 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 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 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 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 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 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在法定的個人財產之外,當事人還可以約定個人財產的範圍,既可以把屬於法定個人財產的部分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