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土地承包經營權如何處理

2025-06-22 12:05:05 字數 3087 閱讀 4230

1樓:法師兄法律諮詢

土地承包經營權屬於用益物權,屬夫妻共同財產權益,根據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夫妻雙方離婚時可依法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農業承包合同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三十四條規定:「承包方是夫妻備廳的,在承包合同履行期間解除婚姻關係時,就其承包經營的權利未達成協議,且雙方均具有承包經營主體資格的,人民法院在處理雀猜離婚案件時,應當按照家庭人口、老人的贍養、未成年子女的撫養等具體情況,對其承包經營權進行分割。」

因此,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可以在離婚案件中分割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頃滾型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2樓:悄悄美

你們可以自己協商,一般來說誰的土地是誰的,你沒有土地自然就分不了,希望能幫到你。

3樓:召涵亮

土吔分割誰的就是誰的,總的是國家的,有什麼經營權可處理的?

離婚後土地承包經營權怎麼處理

4樓:張紅

法律分析:(1)婚後以一方名義簽訂土地承包合同或領取經營權證的,一種情況是,夫妻雙方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均有承包主體資格的。解除婚姻關譁雹嫌系時,應當按照民法關於共有物的分割原理,對承包土地經營權進行分割。

另一種情況是夫或妻肆汪一方是城鎮居民的,離婚時承包的土地經營權應歸非城鎮居民的一方所有。

2)一方婚前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婚後另一方戶口遷入的。離婚時要求分割的,亦應區別情況,予以處理。(3)一方婚前取得承包土地經營權,婚後另一方戶口未遷入的,則其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承包主體資格,離婚時未遷入一方主張土地承包經營權分割的不予支援。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亂手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離婚後土地承包經營權怎麼處理

5樓:吳莉

1)婚後以一方名義簽訂土地承包合同或領取經營權證的,應分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夫妻雙方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均有承包主體資格的。解除婚姻關係時,應當按照民法關於共有物的分割原理,對承包土地經營權進行分割。

如果承包土地在分割後無損其經濟價值,則可按承包戶各成員的份額進行分割,同時考慮到離婚後老人贍養、子女撫養及當事人雙方身體狀況、謀生能力等具體情況,合理進行分割。有損其經濟價值的,承包土地歸一方經營,經營一方可給予另一方相應的經濟補償。另一種情況是夫或妻一方是城鎮居民的,離婚時承包的土地經營權應歸非城鎮居民的一方所有。

2)一方婚前取得土地數搜承包經營權,婚後另一方戶口遷入的。離婚時要求分割的,亦應區別情況,予以處理。薯攔歷第一,承包土地所在地是按1995年9月***《關於穩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制的通知》中的「增人不增地、減人不減地」的辦法進行土地承包責任田劃分的,不管離婚當事人是否屬同一經濟組織,則遷入的一方在離婚時要求分割另一方承包土地的,法院不予支援。

因為《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如果再分給遷入一方承包土地的份額,就會讓另一方減少土地面積,遷入一方增多承包土地,有失公平,且會影響農村的穩定。

第二,一方結婚後戶口遷入的,落戶所在村的村集體按「大穩定、小調整」的方式用集體的預留地、開墾地、他人交回的承包地增補給該戶承包土地面積的,則遷入方在離婚時要求分割承包土地經營權的,法院只對一方婚遷後此戶增補的承包地部分予以處理。原則上增補部分歸婚遷一方,但有該承包戶其他成員的份額的,要扣除。

3)一方婚前取得承包土地經營權,婚後另一方戶口未遷入的,則其不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承包主衡州體資格,離婚時未遷入一方主張土地承包經營權分割的不予支援。離婚時,當事人已經實際耕種的土地,因發包方的原因而未簽訂農業承包合同,亦未取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這種情況下,法院不能用司法權力確認當事人是否享有實際耕種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對當事人就實際耕種的土地要求分割處理的,不予支援。

土地承包經營權在離婚時怎麼處理

6樓:姜超

1、分割經營法。

如果離婚後男女雙方仍同屬乙個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各自有承包經營土地能力,並且雙方均要求對夫妻原承包經營的土地繼續承包經營的,在不影響生產、方便經營、管理的前提下,應考慮將夫妻共同承包經營的土地按份劃出,由各自經營。

2、折價補償法。

一方無能力或不願繼續承包經營的,則應根據有利生產經營和管理的原則,將該土地的承包經營權確定給有生產經營和管理能力的另一方經營,而判令繼續經營方給予放棄承包方相當價值的經濟補償。

3、代耕。代耕是基於親戚、朋友、鄰居等相互信任關係,承包方短時間地將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為耕種的行為,無需簽訂書面合同。在離婚案件中,一方迫於生存不願意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短時間內又不能自行耕種承包土地的,可考慮由另一方代為耕種。

代為耕種方在扣除應交納的承包稅金、勞動投入等費用後,按當地當年(或季節)土地平均產量付給對方應得的土地收益。

4、輪耕。在離婚案件中,有時由於各方面原因,承包土地不利於分割,可採取對夫妻共同享有的承包土地進行輪流耕種的方法。

5、基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者其他方式流轉而產生的經濟利益,和承包土地被依法佔用、徵用所獲得的補償費,應由夫妻雙方按份額進行分割。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年限是多久。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一條對耕地、草地、林地的承包期,分別作了不同的規定。耕地的承包期限為30年,草地承包期限為30年至50年,林地承包期限為30年至70年,種植特殊林木的林地,經***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承包期還可以延長。

二、婚前財產會被用於還債嗎。

婚前財產是個人財產,夫妻離婚時,有共同債務要償還的,以夫妻共同財產償還債務。如果共同財產不足的,可以用個人財產償還屬於共同債務是個人應當承擔的部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條【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清償】離婚時,夫妻共同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或者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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