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取得方式有哪幾種

2021-03-07 08:15:41 字數 5729 閱讀 4163

1樓:匿名使用者

(一)基於民事行為取得承包經營權,包括創設取得和移轉取得兩種情況:

1、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創設取得,主要是指承包人與發包人通過訂立承包經營合同而取得承包經營權,分為家庭承包與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的承包。

通過這兩種方式承包的,都應當簽訂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於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草原使用權證,並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2、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移轉取得,是指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過程中,受讓人通過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依法從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

我國物權法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流轉的期限不得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

未經依法批准,不得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農村土地承包法表明,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農村土地,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的有關規定,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轉讓、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轉。

(二)非基於民事行為而取得承包經營權

在這裡主要是繼承問題。繼承法第3條規定的遺產範圍中沒有規定承包經營權,因此在我國民法學界對於承包經營權能否繼承有不同的看法。農村土地承包法認可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的繼承,而有限地認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

1、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經營權,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2、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設立的承包經營權,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一、《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2條規定,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依法採取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其他方式流轉。

1、轉包。轉包重要發生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農戶之間。轉包人是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受轉包人是承受土地承包經營權轉包的農戶。

轉包人對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產權不變,受轉包人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使用的權利,獲得承包土地的收益,並向轉包人支付轉包費。轉包無需發包人許可,但轉包合同需向發包人備案。

2、出租。出租主要是農戶將土地承包經營權租賃給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人。出租人是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承租人是承租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外村人。

出租是一種外部的民事合同。承租人通過租賃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承租權,並向出租的農戶支付租金,農民出租土地承包經營權無需經發包人同意,但出租人需向發包人備案。

3、互換。互換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戶之間,為方便耕種和各自需要,對各自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交換。互換是種互易合同。

互易後,互換的雙方均取得對方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喪失自己的原土地承包經營權。雙方農戶達成互換合同後,還應與發包人變更原土地承包合同。

《農村土地承包法》第40條規定:「承包方秒年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可以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互換。」

4、轉讓。轉讓是農戶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轉移給他人,轉讓將使農戶對承包土地的使用權。因此,對轉讓必須嚴格條件。

在承包方與穩定的非農收入或其他經濟**的情況下,方可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

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基礎是農民有了切實的生活保障,否則不應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倘若沒有切實的生活**,一旦遇到風險,失去賴以生存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民可能流離失所,造成社會不穩定。

轉讓的物件應限於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具備轉讓條件的農戶將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其他農戶,應當經發包方同意。

5、入股。即承包方將承包土地使用權入股,參加農業股份制,農業股份合作制或實行「股田制」,並以入股股份作為分紅依據。

主要是有些地方為保護規模經營產業區,在土地延包時才土地承包權確權到戶,使用權入股分紅的一種流轉方式。

6、反租倒包。是原承包給農戶的土地,由發包方反租回來,再重新發包或由集體直接經營。主要用以發展高效農業,建立科技示範區等。

7、退包。是指承包戶在承包期內把承包土地退交給集體,由集體重新發包的行為。退包的原因是這些農戶因從事二三產業或外出打工,自己無力耕種又不願交由其他農戶經營。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第七條規定,實行家庭承包的農村集體土地,按下列程式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一)土地承包合同生效後,發包方應在30個工作日內,將土地承包方案、承包方及承包土地的詳細情況、土地承包合同等材料一式兩份報鄉(鎮)人民**農村經營管理部門

(二)鄉(鎮)人民**農村經營管理部門對發包方報送的材料予以初審。材料符合規定的,及時登記造冊,由鄉(鎮)人民**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提出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的書面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應在15個工作日內補正。

(三)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對鄉(鎮)人民**報送的申請材料予以稽核。申請材料符合規定的,編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登記簿,報同級人民**頒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

申請材料不符合規定的,書面通知鄉(鎮)人民**補正。

三、以上規定,原則上應由各縣市農經部門負責填寫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的,加蓋縣級人民**印章後分發到各鄉鎮,再由鄉鎮農經部門負責發放給農戶。因此,你土地承包證上出現的資訊缺失與錯誤,可能與發包方(即村委會)提交給鄉(鎮)人民**農村經營管理部門的申請材料有關。

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第十一條規定:

農村土地承包當事人認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和登記簿記載錯誤的,有權申請更正。因此,你可以直接向鄉(鎮)農村經營管理部門或縣級以上地方人民**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更正申請。

五、《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管理辦法》第十五條規定:

辦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申請時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變更的書面請求;

(二)已變更的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或其他證明材料;

(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原件。

2樓:了小兔

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取得,有基於民事行為的,也有非基於民事行為的,以下予以分別說明:

基於民事行為取得承包經營權包括創設取得和移轉取得兩種情況:

(1)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創設取得,主要是指承包人與發包人通過訂立承包經營合同而取得承包經營權,分為家庭承包與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進行的承包。通過這兩種方式承包的,都應當簽訂承包合同,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於合同生效時取得土地承土地承包經營權包經

營權。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草原使用權證,並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2)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移轉取得,是指在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過程中,受讓人通過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依法從承包人手中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我國物權法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規定,有權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採取轉包、互換、轉讓等方式流轉。流轉的期限不得

超過承包期的剩餘期限。未經依法批准,不得將承包地用於非農建設。土地承包經營權人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互換、轉讓,當事人要求登記的,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申請土地承包經營權變更登記;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農村土地,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的有關規定,其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轉讓、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轉。

非基於民事行為而取得承包經營權

在這裡主要是繼承問題。繼承法第3條規定的遺產範圍中沒有規定承包經營權,因此在我國民法學界對於承包經營權能否繼承有不同的看法。農村土地承包法認可承包人應得的承包收益的繼承,而有

限地認可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

(1)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林地承包經營權,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2)以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設立的承包經營權,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內繼續承包。

3樓:土流網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權法》的相關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分為通過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和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兩種情形(《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2條、第44條,《物權法》第128條、134條)。兩種情形,流轉的主體和流轉的客體範圍有所不同,前者流轉的主體只能是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流轉的客體範圍主要是耕地、林地、草地;而後者流轉的主體並不侷限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成員,流轉的客體範圍主要是不宜採用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四荒地」。前者的流轉方式包括轉包、出租、互換和轉讓,而後者則包括轉讓、出租、入股和抵押。

連同《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1條第2款規定的林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當前我國農村集體土地的承包經營權流轉方式主要有七種: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抵押、入股和繼承。

⑴轉包轉包是指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把自己承包期內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內全部或者部分轉交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其他農戶耕種和經營。轉包後原土地承包關係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規定的權利和義務。在通常情況下,受轉包人要向轉包人即土地承包經營權人支付轉包費。

⑵出租出租是指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作為出租人,將自己承包期內承包的土地,在一定期限內全部或者部分租賃給他人從事農業生產經營,並收取租金的行為。出租後原土地承包關係不變,原承包方繼續履行原土地承包合同,發包方和承包方的權利義務不變。

⑶互換互換是指承包人之間為方便耕種或者各自需要,對屬於同一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進行交換。互換從表面上看是地塊的交換,但從性質上看,是由交換承包土地引起的權利義務本身的交換。權利義務交換後,原有的發包人與承包人的關係,變為發包人與互換後的承包人的關係。

互換後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人要履行互換前原土地承包人應負擔的義務。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互換只能在同一集體經濟組織內部進行。

⑷轉讓轉讓是指承包方有穩定的非農職業或者有穩定的收入**,經承包方申請和發包方同意,將部分或全部土地承包經營權轉讓給其他從事農業生產經營的農戶,由該農戶同發包人確立新的承包關係,原承包人與發包人在該土地上的承包關係即行終止。土地承包經營權受讓物件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也可以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農戶。

⑸抵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問題是在起草《農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權法》時爭論較為激烈的問題。主要爭論體現在對於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抵押能否全面放開?最終通過的法律只允許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市場化方式取得的「四荒」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而採取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耕地、林地、草地等承包經營權的抵押問題《農村土地承包法》和《物權法》均未加以規定,即抵押流轉方式不適用於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

這樣,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的定義概括為:債務人或者第三人以擔保債務清償為目的,在不轉移佔有的情況下,將以招標、拍賣或者公開協商方式取得的「四荒」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債務清償擔保的行為。當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債權人以拍賣、變賣土地承包經營權所得優先受償的法律制度。

⑹入股《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的入股流轉方式有兩種:第一種是指該法第42條規定的入股方式,即「承包方之間為發展農業經濟,可以自願聯合將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從事農業合作生產。」該入股流轉方式僅指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承包經營權的承包方之間,各自將承包經營權以相互入股的形式組織在一起,從事農業合作生產。

而不是將土地承包經營權量化為股份,投入到從事農業生產的工商企業或者公司,或者將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投資成立新的農業經營公司。第二種是該法第49條中提到的入股流轉方式,即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四荒」土地等承包經營權,承包人可以將其量化為股份,投入到從事農業生產的公司,或者作為投資成立農業生產經營公司。

⑺繼承因繼承而發生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流轉僅限於兩種情形:其一是《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1條第2款規定的林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其二是指根據該法第50條規定,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經營權,承包人死亡的,其繼承人可以繼續承包,即繼承人可以通過繼承取得剩餘承包期內的土地承包經營權。但對於以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除林地以外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的繼承問題,該法未作規定。

具體選擇何種方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作為承包方有完全的自主決定權。《農村土地承包法》第34條規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主體是承包方。

承包方有權依法自主決定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否流轉和流轉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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