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解釋減刑假釋理解,歷年減刑假釋司法解釋

2025-06-18 10:20:25 字數 3942 閱讀 9213

1樓:點行**

法律分析:一、對拒不認罪悔罪的,或者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或者不全部履行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不予假釋,毀棗旦一般不予減刑。二、被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三年以上方可減刑;被判處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符合減刑條件的,執行二年以上方可減刑。

確有悔改表現或者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六個月有期徒刑;確有悔改表現並有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九個月有期徒刑;有重大立功表現的,一次減刑不超過一年有期徒刑。被判處十年以上有巖胡期徒刑的,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二年以上;被判處不滿十年有期徒刑的,兩次減刑之間應當間隔一年六個月以上。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纖擾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 第三條 「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認罪悔罪;(二)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三)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四)積極參加勞動,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歷年減刑假釋司法解釋

2樓:朱建忠

法律分析:減刑、假釋是激勵罪犯改造的刑罰制度,減刑、假釋的適用應當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發揮刑罰的功能,實現刑罰的目的。在辦理時應當綜合考察犯罪情。

節、社會危害程度、原判刑罰及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履**況、交付執行後的一貫表現等因素。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凳啟獻的。

減刑以後實際執行的刑期不能少於下列期限:(一)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二)並粗辯判處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十三年;(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絕缺五十條第二款規定限制減刑的死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無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五年,緩期執行期滿後依法減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於二十年。

15減刑假釋司法解釋

3樓:陳家靜

減刑假釋司法解釋實際上是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規定減刑案件需考慮的因素有犯罪的性質和具體情節、社會危害程度等。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第二條對於罪犯符合刑法旦者第七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可以減刑」條件的案件,在辦理時應當綜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質和具體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原判刑罰及生效裁判中財產性判項的履**況、交付執行後的一貫表現等因素。第十九條對在報請減刑前的服刑期間不滿十八週歲,且所犯罪行不屬於刑法第八十一條第二款規定情形的罪犯,認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積極參加學習、勞動,應當視為確有悔改表現。對上述罪犯減刑時,減刑幅度可以適當放寬,或者減刑起始時間、間隔時間可以適當縮短,但放寬鬥困的幅度和縮短的時間不得超過本規定中相應幅度、時間的三分模銷薯之一。

減刑假釋定義是什麼

4樓:唐玉娟

減刑是指是對於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適當減輕其原判刑罰的制度。假釋,即假設的釋放,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一定刑期之後派尺型,因其遵守監規,接受教育和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而附條件地將其予以提前釋放的制度。假釋只能適用於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並且已經執行了一部分刑期的犯罪分子。

它只能宣告一次,而且附有考驗期限和必須遵守的條件,如果犯罪分子在考驗期內再犯新罪,就應依法撤銷假釋,將其前罪沒有執行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的刑罰,依照數罪併罰的原則合併處理。而減刑則是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管制、拘役的犯罪分子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現的,適當減輕其原判刑罰,包括從較重的刑種改為較輕的刑種或者從較長的刑期改為較短的刑期,《刑法》沒有規定考驗期限,對於被減去的刑罰也不存在再困老次執行的問題。

一、服刑期間再犯罪是否可以假釋。

服刑期間再犯罪不可以假釋,因為假釋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了一定時間的刑罰之後,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的,司法機關將其附條件地予以提前釋放的一種刑罰執行制度。

服刑期間申請假釋的方法有:

1、對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罪犯的假釋,由罪犯所在監區集體研究塵猜,提出意見,呈報名單在罪犯中公示,經監獄主管部門稽核,監獄長批准後,由監獄提出書面建議,提請當地中級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2、對判處無期徒刑罪犯的假釋,由罪犯所在監獄提出書面建議,報請省監獄管理局稽核後,提請高階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3、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畢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十年;

4、非經法定程式不得假釋。假釋的結果應在罪犯中公開。

刑法》第七十八條【減刑條件與限度】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減刑與假釋在法律上有什麼區別

5樓:尤凡

法律分析:(1)物件不同。假釋適用於被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而且執行了一定刑罰的犯罪分子;減頌旅刑適用於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而且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或立功實施的犯罪分子。

2)次數旁扮不同。假釋只能適用一次,而且附有考驗期和必須遵守的條件;減刑則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使用多次。

3)內容不同。假釋是將犯罪分子提前釋放,在考驗期內予以考驗;減刑則是適當減少犯罪分子的刑期,犯罪分子仍然在監獄裡執行相應的刑期。

4)新罪和漏罪產生的影響不同。在假釋考驗期內發現犯罪分子有新罪或者漏罪的,則撤銷假釋,按刑法第69條規定的原則進行數罪併罰;減刑後有新罪或者漏罪都不影響已經作出的減刑裁定。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規定》 第三條 「確有悔改表現」是指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認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規及監規,接受教育改造;

三)積極參加思想、文化、職業技術教育;

四)積極參加勞動,野啟凳努力完成勞動任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七十八條 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現之一的,應當減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

二)檢舉監獄內外重大犯罪活動,經查證屬實的;

三)有發明創造或者重大技術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產、生活中捨己救人的;

五)在抗禦自然災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

六)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

關於刑法的減刑和假釋

6樓:法妞問答**諮詢

根據《刑法》第七十八條,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執行期間,如果認真遵守監規,接受教育改造,確有悔改表現的,或者有立功表現的,可以減刑。

7樓:菲菲家的花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有關於這個問題的詳細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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