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時期滿族結婚的特點?

2025-04-27 14:20:02 字數 1471 閱讀 9476

1樓:帳號已登出

滿族的婚俗,也是經歷了血緣群婚、氏族外婚、對偶婚、一夫多妻婚,最終實行一夫一妻婚這樣乙個變遷過程。

從優生習俗角度來看滿族的婚俗,在入關以前,就嚴格禁止氏族內婚,實行氏族外婚制,這對民族的發展有著極為重要的意義。但是,禁止近親結婚,還經歷了一段歷史過程。

例如在後金時期,建賀棗敏州女真王皋是凡察的後代,可是王皋的兒子卻娶景祖覺昌安的孫女禮敦之女為妻,實際是努爾哈赤的嫡堂妹妹。努爾哈赤的母親也是王皋之女。這顯然是近親結婚,而且也沒有行輩觀念。

清史稿》本傳中載:「始妻以族妹,後以和碩公主降焉。」多爾袞和豪格是叔侄,卻同娶桑阿爾泰之女;清孝瑞後和孝莊後是姑侄輩,先後嫁皇太極為妻,這種現象,在入關以後,由於受到漢族婚俗文化的影響,才明令改變。

關於滿族優生習俗的形成,我們還應該注意到,早期滿族的禪枝婚俗有包辦婚,即指滿族**的婚姻要由首領決定,即由所管的貝勒決定。而一般的旗戶的婚姻由所屬的牛錄章京,即後來的佐領或穆昆達決定。這種包辦婚即形成了「指婚」,「指婚」實際上就是「拴婚」,這是早期的家長、奴隸制的歷史遺留。

這種「指婚」導致早婚,滿族習俗崇尚早婚。女孩12歲即結婚,其婚俗還崇尚娶大媳婦。早婚的情況是少男娶長女,結婚多在10歲以內,超過則以為晚,十三四歲的男孩,必須娶十七八歲以上的女孩為媳婦。

拴婚、早婚,事實上是不利於優生的。

還應注意的乙個現象是早期滿族為保持民族血統,不許和外族婚配,特別是滿漢不通婚。但是滿族入關以後,處於漢族的汪洋大海中,民族的融合勢不可擋,統治者首先就帶頭和漢族通婚,這就打破了「旗民不交產,滿漢不通婚」的狀態。這一決策,對優生習俗的形成大有益處。

姑表親,俗謂「親上加親」,兩姨親也認為「姨做婆,不受氣,日子越過越火」,在黑龍江地區,這種近親婚姻曾經歷了相當一段歷史時期。

人類在種的繁衍的漫長過程中,經過長期的經驗積累和思索,不僅明白了「男女同姓,其生不蕃」,而且也巖並認識到近親結婚會給自身發展帶來極大的不利影響。居住在黑龍江的兄弟民族優生習俗的形成,正是經歷廠長期的認識過程,同姓婚、近親婚終於成了歷史的陳跡。

2樓:老鄭學環評

那會兒還沒有滿族。

滿族結婚年齡

3樓:張建

法律分析:數旅旁我國《民法典》規定的結婚法定年齡為男22週歲,女20週歲,結婚年鎮卜齡不會因為民族差異而有所區別。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條 結婚應當男女雙方完全自願,禁止任何一方對另一方加以強迫,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加以幹薯橡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條 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

第一千零四十八條 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條 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完成結婚登記,即確立婚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一千零五十條 登記結婚後,按照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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