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裡面僱主可以隨意調整被僱者的工作時間的嗎

2025-04-03 17:35:18 字數 4674 閱讀 9104

1樓:民商法苑

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定,僱主不可以隨意調整被僱者的工作時間。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三十六條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44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帶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1日。

第三十九條企業應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缺行猜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伏型。

2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如果僱主修燃空改合同約定的工作時間你可以提出異議,並且拒絕履行用人單位的決定悔逗。 或者,以用人單位未提供勞動合同約定的條件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可碧段賣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合同法條。

僱傭著與被僱傭者的權利和義務

3樓:網友

您問的是工作中用人者和被用者的關係嗎??工作還是其他方面的僱傭呢??用做的話用人者的權力是可以指派被僱傭者為其生產經營不違法的事情,義務是不得用人過度,不得讓被僱傭者超出正常人的勞動能力承受強度(12小時以上長時間工作、高度超過。

2.公尺沒保險措施等等)。

被僱傭者的權力是未被僱傭以前不相接受,你不能強制讓我接受。讓我為你工作你要保證我的安全,不能影響到其他人,工作內容不可違法,讓我做不安全事情或違法的事情我有拒絕的權利,知道你給我的工作違法我有舉報你的權利,工作中你不給我安全保障我有批評你的權利,不給我該有的保障用品我有索要的權利。等等吧不少呢。

個人僱傭可以受到勞動保護嗎

4樓:網友

個人僱傭不受勞動法保護,勞動法針對有營業執照辦理僱傭勞動合同關係,受勞動法保護;

個人僱傭關係,只能算勞務合同關係,需要去法院進行審理。

5樓:

勞動關係只能存在於用人單位(包括經過工商註冊的個體戶)和勞動者個人之間。個人與個人之間是不存在勞動關係的,只能是勞務關係,不適用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適用合同法。雙方有糾紛的到法院起訴。

6樓:星星之狐

受到法律保護的,但前提要通過僱傭證據,不然,缺乏法律證據,是無法通過合法途徑解決的。

7樓:千祺瑞

答:個人僱傭事實應該不可以受到勞動保護。

8樓:匿名使用者

你這種情況並不適用勞動合同法,不能被勞動仲裁部門所受理,但是僱傭關係屬於法院的受案範圍,所以可以直接去法院起訴。

9樓:網友

僱傭方無用人資質是不受法律保護的。勞動仲裁的前提是用人方有用人資質,否則勞動部門是無權受理的。

10樓:112333束脩

不能。僱傭關係適用於《合同法》,而非《勞動合同法》。

雙方協商一致簽訂合同或協議,依照協議內容承擔責任並履行義務。僱傭關係可以口頭約定,隨時解除。

但描述中你們存在事實勞動關係,可與僱傭者協商。

11樓:積極向上一起來

勞務關係不受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調整的範圍,發生爭議了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舉報,請求協商解決,如果不行,直接訴訟法院。

12樓:易劍捜魂

用人單位不具備主體資格。不能。

13樓:網友

不訂勞動合同權益很難得到保障的,主要是舉證比較困難,但你要能證明雙方是事實勞動關係一樣受保護,最好保留工作證,工資條等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條規定 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

14樓:溫迪

沒有籤合同應該不會吧。

按照勞動法規定,繳納社會保險,但未訂立勞動合同,對被僱傭者有什麼危害

15樓:網友

員工入職的當月,公司和員工都要按比例共同繳納社保。 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 籤合同的那個月開始就要買,如果沒有籤合同,你要自己舉證。

16樓:網友

雖然你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你已經形成了事實上的勞動合同關係。

督促公司儘快簽訂勞動合同;

把你的有關於公司各種的證據儲存好, 將來對你肯定有用的。

17樓:網友

不是被僱傭者,是勞動者。

1、企業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的報酬、崗位、工作時間、工作地點沒有書面約定,勞動者的利益難得到保證。

2、企業不與勞動者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按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主張11個月內的雙倍工資,因此,對企業來說要承擔違反勞動合同法的賠償責任。

18樓:網友

對被僱傭者來說沒什麼危害。

按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之規定,自用工之日起勞動者即與用人單位存在事實勞動關係,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安全等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自用工之日起乙個月內必須簽訂書面勞動合同,否則用人單位有承擔雙倍工資風險。自用工之日起一年內不籤勞動合同的,視為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不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面臨的風險比被僱傭者大。對於勞動者來說沒什麼大的危害。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謝謝!

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還有兩個月到期,但公司要提前解除合同,被僱傭者是一位65歲的男子,在該公司工作已

19樓:匿名使用者

這屬於勞務合同,旁逸橫出僱傭者可以依據合同約定提出請求。

參考內容。

20樓:我是洪湖水

勞動局在推卸責任,他們有義務管的。對乙個老年人打官司成本太大,也麻煩。這樣的事確實不好解決呀。

21樓:周新偉

雖然簽訂了勞動合同,但事實上是僱傭關係。雙方不適用勞動法。如果權益受到損害,可適用僱主和僱員的關係。

僱傭者和被僱傭者的權利各是什麼?

22樓:網友

那看他們是不是有合同,具體看合同的條文是什麼,雙方都應該履行合同中規定的!!!

僱傭關係中發生意外 雙方約定由被僱傭者自己負責 有效嗎

23樓:網友

無效。單方免除自己責任的合同無效。

24樓:七臺河李陽平

對於人身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法律是給予特殊保護的。僱工在勞動中發生損害應由僱主承擔,雙方約定的人身損害免責條款違反法律的規定,是無效的約定。

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協議雙方當事人不能就「人身傷害免責」問題進行約定。但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僱主只有在證明僱員對其所受傷害具有重大過錯時,可能適當減輕僱主的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關於臨時工工作時間的規定

25樓:網友

第六十八條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時計酬為主,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小時,每週工作時間累計不超過二十四小時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可以訂立口頭協議。從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與乙個或者乙個以上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但是,後訂立的勞動合同不得影響先訂立的勞動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不得約定試用期。

第七十一條 非全日制用工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隨時通知對方終止用工。終止用工,用人單位不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第七十二條 非全日制用工小時計酬標準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人民**規定的最低小時工資標準。

非全日制用工勞動報酬結算支付週期最長不得超過十五日。

26樓:網友

臨時工工作果凍時間是8小時,加班乙個小時20元還行。不算低。

27樓:旗明軒

不符合勞動法規定的工作時間的規定,可以向當地勞動部門舉報,或者向當地勞動仲裁機構提起仲裁。

28樓:萬裡挑一

自己成包乙個小活幹完了老闆不給錢在這等了一夜。

僱用拖拉機拉東西,結果途中撞傷他人,僱主要負責任嗎?車是被僱用者的!

29樓:一生難飛

我個人覺得,在車主無力償還時,僱主付連帶責任。

30樓:瘋狂女孩啊

在現實生活中有很多這樣的案例,查一查他們是怎麼處理的,這樣在你這件事上你心裡就會有底了,也可以像律師諮詢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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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33可以諮詢勞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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