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竹本無心
如果是倒閉應該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如果不夠支付,應該根據其衡答企業的資產拍賣來支付,當然這一般都是企業破產,然後清歲畝算,勞乎攔森動者的勞動報酬是放在一位的。
2樓:匿名使用者
都倒閉了,還有錢發工資?
3樓:網友
當用人單位依法申請破產或者關閉時,用人單位應該在和勞動者協商一致後,一次性與勞動者結清。
根據《工資支談鋒旦付暫行規定》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含擾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基舉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第八條 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後即支付工資。
第九條 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依法向勞動爭議仲裁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用人單位沒有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嗎
4樓:完美世界
不能履行詼項義務且也沒 有正當理由,那麼用人單位系違反勞動合同約定,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勞動者當然沒有必要繼續為用人單位進行工作。因此,現行《勞動合同法》 賦予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這是《勞動合同法》新賦予勞動者的兩項重要權利。
希望能幫到你。
用人單位未足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因此解除勞動合同,這種解除屬於( )。
5樓:綠絲
我國合同法第九十四條規定了合同的法定解除的條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同時,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未足額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因此解除勞動合同,具有普遍和及時性,同時也具備法定性,故這種解除也屬於合同的法定解除 。
6樓:李家思
勞動者因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1·《勞動法》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2·《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7樓:路過
a.普通性預告解除。
因為第三十八條第二款規定: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不屬不需要先告知用人單位的情形之一。
8樓:廈門權
c這是什麼時候出來的學術名詞啊,沒見過。可以解釋:說「普遍性」,源於勞動合同法這一法律的規定,因法律規定具有普遍性,故這一解除行為及其原因具有普遍性的適用效力。
即時性」,顯而易見,一旦出現用人單位未足額支付薪酬,勞動者無需提前通知用人單位,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權利即可形成。
老闆批准辭職但是薪水沒有結完,為了等到剩餘工資結完,在等待的這段時間裡老闆應不應該賠償相應的損失,
9樓:蓋普希金
1全部解除勞動合同當日應該結清工資,這是法律規定的。
勞動法》規定,工資按月發放。當月發放上月的工資是可以的,但是跨月就違法;如果公司拖欠工資,勞動者可以到勞動監察大隊投訴,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用人單位限期發放工資,逾期不支付的,還要加付賠償金。
勞動法》第五十條: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10樓:卟噯
不應該,你已經辭職了。
拖欠員工工資的,員工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經濟補償嗎?
11樓:網友
舊法:1、公司拖欠工資,你可以投訴到當地的勞動仲裁機構,要求單位立即支付,勞動部門會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你單位一定的行政處罰。
2、如符合經濟補償的標準(協商解除有,終止合同沒有),你實際工作年限應當是5年多,也就是說單位應當支付你6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新法:你所說的「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實際是在新法環境下的:
1、此種情況,你可以通過勞動仲裁部門獲得以下權利:
1)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支付你的工資;
3)用人單位向你加付的賠償金:未支付工資金額的50%~100%。
年後,如符合經濟補償的標準,單位按照你在08年後的實際工作年限按照1年1個月的標準(不足6個月的給予年)支付經濟補償金。
另外,如果你單位破產或者倒閉也應當向你按1年1個月的標準支付經濟補償金。
12樓:心果心
勞動法有規定。
一 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
第七十七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勞動爭議,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提起訴訟,也可以協商解決。
第八十九條 用人單位制定的勞動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
第九十一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經濟補償,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
一)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
三)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四)解除勞動合同後,未依照本法規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二 勞動部《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
第三條 用人單位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以及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除在規定的時間內全額支付勞動者工資報酬外,還需加發相當於工資報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經濟補償金。」
13樓:知道
公司解除員工勞動合同時需支付經濟補償金?
14樓:網友
具體問題可以辭職並要求公司補償。可以到當地勞動局直接仲裁。
根據《勞動法》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終止合同或解除合同必須結算所有薪資。我們廠員工辦理辭職手續後不
15樓:網友
您好,這的確是違反勞動法的違法行為。
但是如果你確信下個月可以取得報酬的話,究竟是否通過申請仲裁維權您還要仔細考慮,畢竟通過法律手段維權也是需要時間和精力的。
16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勞動法》似乎沒有你引用的上述規定。
員工按規定辦理辭職手續後,工廠在下個工資發放日結算薪資,並不違法,應該可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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