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職有補償嗎,離職有補償還是辭職有補償?

2025-03-27 12:50:06 字數 2183 閱讀 4239

1樓:網友

法律並沒有規定,勞動者主動提出辭職解除勞動關係的,是否應當支援經濟補償金。但是與之相近的規定有:

首先、《勞動法》第二十四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勞動法》第二十八條,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其次、《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罩裂告辦法》第五條,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根據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乙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再次、《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源鬥償:(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物明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樓:網友

這得看你是因為什麼原因辭職的。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所以,在脊橘你辭職情況下,有兩種情形可以獲得經濟補償金:

第一,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鍵罩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稿野鬧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二,由用人單位與你協商一致解除合同。注意,是用人單位主動與你協商,而不是你主動與用人單位協商解除合同。

3樓:

自己辭職是沒有補償的哦,除非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而且,用姿棚早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跡雀,支付每工作一年乙個月工和陵資的經濟補償金;

4樓:水6元

在用人返祥單位沒有過錯在先的情況下,勞動者中激單方向用漏培搏人單位提出辭職,根據《勞動法》第條規定,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5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 縱橫法律網-浙江紅船律師事務所-王廣雷律師。

6樓:滿嘴胡說**律

滿足閉鄭梁轎運這6個條件,員工主動辭叢缺職也有補償。

離職有補償還是辭職有補償?

7樓:陳建平

法律分析:在職期間被辭退,單位應當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乙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乙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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