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途提出辭職有補償嗎?自己提出辭職有沒有補償

2025-01-13 09:30:22 字數 3883 閱讀 7569

1樓:蒼洱白子

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中途辭職,那麼沒有什麼經濟補償。除非勞動者按《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以非自己意願辭職,才能獲得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2樓:網友

職工自己辭職可以辦理失業證,因為此時他已經是失業職工,沒有理由不給他辦理失業證。但是要有企業出具的解除勞動關係證明,才可以到當地就業服務機構辦理。另外因為個人原因辭職,不享受失業保險待遇,也就是領取不到失業救濟金。

供你參考。

3樓:泠映爍山新

這種情況不應該,因為是自己提出的。

自己提出辭職有沒有補償

4樓:殷新財

法律分析:一般員工主動提飢卜卜出辭職是沒有補償的,但被迫辭職的除外。如果公司未幫員工繳納社保的、或者未及時足額髮放工資的、未提供勞動條件或者勞動保護的,員工可以據。

此提出被迫辭職,並要求公司支付被迫辭職的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弊爛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爛穗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自己提出辭職有沒有補償

5樓:法律部落

法律分析自動離職,是指員工在未與用人單位協商或提前乙個月通知用人單位的情況下,不履行勞動合同,不再上班工作的情形。員工自動離職,會讓用人單位處於極為被動的地位,例如該員工正在從事的工作突然中斷,各種物品和檔案沒有交接等等。同時,如未能及時採取固定證據、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等措施,勞動合同關係存續的情況下,用人單位仍承擔著用工風險,發生員工意外死亡等意外情形,用人單位仍須承擔相應的責任。

更為嚴重的是,實踐中曾有個別員工在自動離職後,提出系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百口莫辯,支付賠償金的案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正常辭職要補償嗎

6樓:肖茹

法律分析:勞動者正常辭職的,一般沒有經濟賠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雀祥空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頃瞎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宴告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關於辭職後是否有經濟補償

7樓:心正梅遇喔

經濟補償金 是用人單位 解除勞動合同 時,給予勞動者的經濟補償。經濟補償金是在 勞動合同 解除或終止後,用人單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的經濟上的補助。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 工資 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

員工自己提出 辭職 ,用人單位是不需支付橘數經濟補償金的。 《勞動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並伍消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絕知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 終止勞動合同 的; (七)法律、行政 法規 規定的其他情形。

被迫辭職有補償嗎

8樓:羅仰俠

1、員工存在過錯或者不能勝任工作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的,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也無需提前30日通知離職員工;但是這需要用人單位舉證並且書面通知離職員工解除勞動關係。

2、用人單位與員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或無過失性辭退員工,應模運支付離職員工n個月經濟補償金,也就是工作每滿1年支付1個月的工資;如未提前1個月通知,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用人單位違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也就是2n個月的工資。

一、什麼是強制辭退。

1、用人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沒有任何理由,也沒有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的,員工沒有過錯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規定的情形,可以認定該用人單位行為屬於《勞動合同法》87條規定的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應該支付員工賠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員工2個月的本人工資;

2、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19條規定情形與員工解除勞動關係的,其中符合《勞動合同法》46條規定的,應該支付員工經濟補償金,即每工作一年支付員工乙個月本人工資,;符合《勞動合同法》第40條,並沒有提前1個月通知員工的還可以要求代通知金;

3、存在《勞動合同法》39條的規定的情況,用人單位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也不需要提前通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腔逗動法》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旦圓梁但是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主動提出辭職,公司有補償嗎?主動辭職的有補償金嗎

並不是所有的員工主動辭職都沒經濟補償金,單位存在過錯的情形下是可以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 變更工作崗位的應當支付經過雙方的協商確定的,單位不得強迫勞動者接受的,如果因此勞動者被迫辭職的,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你的情況的,單位應當支付4個月的工資作為補償金的 協商不成的,可以申請勞動仲裁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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