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中公司和清算中公司的主體資格和營業資格如何進行理解

2025-03-16 22:05:13 字數 2162 閱讀 6775

1樓:咩咩羊和喜洋洋

二者均無營業資格,都是無證駕駛,稿歲敗前者是為取得鍵顫駕照,後者是駕照被吊銷,所以前者沒有主雀肆體資格,後者擁有主體資格。

清算期間公司法人主體資格如何認定

2樓:唐玉蓉

公司在清算期間,法人資格存續,但不能進行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十八條【法人終止的原因】有下列原因之一併依法完成清算、登出登記的,法人終止:

一)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產;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終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准的,依照其規定。

第七十二條【清算中法人地位、清算後剩餘財產的處理和法人終止】清算期亂塵間法人存續,但是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活動。

法人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按照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法人權力機構的決議處理。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清算結束並完成法人登出登記時,法人終止;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清算結束時,法人終止。

一、公司解散需要什麼條件。

第一,根據章程規定解散,在公司章程規定了營業期限或其他解散條件時,條件成就了,公司就需要解散;

第二,根據股東約定解散,瞎餘股東之間通過股東會或股東大會決議的方式解散,但需注意的是,如果是****,則需三分之二表決權同意,如果是股份****,則必須經出席會議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三,公司組織形式變更時解散,包括公司合併或者分立的情形;

第四,公司經營不善被行政機關解散,比如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被撤銷;

第五,股東起訴解散,在公司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磨陪滾繼續存續會使股東利益受到重大損失,通過其他途徑不能解決的,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百分之十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解散。

需要特別強調的是,法律上對於經營管理發生嚴重困難有嚴格的規定,不是出現虧損就可以認定,由於解散乙個公司將影響公司股東、公司債權人等眾多相關人員的利益,法律上還是非常慎重的。

企業清算主體的確定

3樓:陳建德

法律分析:在章程沒有規定的情況下,對於有限責任公司可以根據情況確定股東為清算主體;對於股份****而言,由於其所有和經營分離的特殊性,可以確定由擔任董事的股東作為清算主體,畢竟那些分散的投資者並不關心也不參與公司管理。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三條 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第(五)項規定而解散的,應當在解散事由出現之日起十五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

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者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該申請,並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公司清算主體和清算人的界定是什麼

4樓:蓋宜淳于碧巧

清算主體是指在公司解散時有義務組織清算組織、及時對公司的財產及債權債務關係進行清理的主體,也稱清算義務人或清算責任人。

清算人,是指根據法律規定或者被清算主體選任或者法院指定具體負責清算工作的主體。

公司清算主體和清算人的界定是什麼

5樓:張勝雲

一)清算主體的民事責任。

如前所述,公司的清算主體即清算義務人負有依法組織清算、啟動清算程式的法律義務。清算義務人未履行該義務應承擔何種民事責任,在我國公司法中未明確規定。但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相關法律檔案,並結合各地方法院的司法實踐可以確定以下原則:

當清算義務人未在法定期限內依法組織清算,造成公司財產貶值、流失、滅失等實際損失的,應當在造成損失的範圍內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二)清算人(或清算組)的民事責任。

我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規定,清算組成員應當忠於職守,依法履行清算義務。清算組成員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公司或者債權人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這裡就包括清算組在清算過程中未適當履行通知、公告等義務的,或未依法清償債務等,清算組成員對因此給債權人造成的損失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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