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報道,我國腦死亡立法有望通過,你怎麼看?

2025-02-28 07:50:24 字數 4612 閱讀 7946

1樓:雅俗共賞

我覺得這正是出於國家對民生的關懷與照顧,凸顯政策的惠民。

2樓:大說**

贊同這種做法。許多已經無望醒過來的植物人,一日又一日的靠著醫療器械來維繫生命,其實是一種對雙方的不尊重。

3樓:網友

我支援,我認為腦死亡是對死者的尊重,也可以讓家屬從痛苦中解脫出來。

4樓:王碩碩王

我國腦死亡立法有望通過,我們的法律越來越健全了。

5樓:蛋蛋聊生活

我本人很希望能通過,心臟不跳了是生理死亡,腦死亡才是真正意義上的死亡,這個是事實。

6樓:努力一天是兩天

真的,且別說未來醫學,就算是現在,世界上突然宣佈腦死亡復甦,千萬別感到驚奇!

7樓:網友

我覺得有利有弊吧,對於那些家庭條件並不是特別優越的人來說,這樣也算一種解脫方式。

8樓:看法身遊恆

其實腦死亡立法在其他國家還是比較常見的,也是能夠去選擇的接受的。

9樓:網友

將在現行法律中增加「腦死亡」和「心死亡」的規定,給死者家屬一定選擇權。

10樓:網友

我認為還是比較好的,乙個腦死亡的立法其實是能夠保護我們現在的法律。

11樓:知哥76101倍贍

每個人的生命都應該去在有限的時間裡,讓自己能夠處於乙個發光的階段。

12樓:婷婷生日粗卡

我感覺是能夠通過的。因為日常生活中會出現很多情況,導致腦死亡,所以腦死亡立法通過的話,也對我們有一定的幫助。

13樓:靖芷啦

我認為是真的是很難接受的,因為這樣的乙個生命是處於乙個限制的空間裡。

腦死亡作為死亡標準的國家有哪些?我國為什麼至今沒有立法通過?

14樓:好醫生中國造

腦死亡立法的國家已經八十多個,其中日本、美國、西班牙、英國、德國較為典型。

從國際上腦死亡的立法情況看,腦死亡的法律地位主要有以下3種形態:

1、國家制定有關腦死亡的法律,直接以立法形式承認腦死亡為宣佈死亡的依據,如芬蘭、美國、德國、羅馬尼亞、印度等10多個國家;

2、國家雖沒有制定正式的法律條文承認腦死亡,但在臨床實踐中已承認腦死亡狀態,並以之作為宣佈死亡的依據,如比利時、紐西蘭、南韓、泰國等數十個國家;

3、腦死亡的概念為醫學界接受,但由於缺乏法律對腦死亡的承認,醫生缺乏依據腦死亡宣佈個體死亡的法律依據。

我國普遍對腦死亡普遍沒有科學的認識,普遍承認呼吸說的死亡標準,實踐中對於植物人狀態,家屬態度往往是:只要有一口氣兒在,那也是個人,家也不算破落;另外我國生命立法較為落後,對腦死亡立法無人和經驗,目前尚處於借鑑其他國家經驗的階段,目前衛生部已經組建了腦死亡法起草小組,但是真正實現尚需時日。

我國司法實踐中認定死亡的標準是:心臟、脈搏停止跳動,呼吸停止,腦死亡是現在醫學界提出來的認定乙個人死亡的標準,比較科學,但是目前我們國家在司法實踐中還沒有采納。

15樓:秋風解我衣

腦死亡立法的國家已經八十多個,其中日本、美國、西班牙較為典型;

我國普遍對腦死亡普遍沒有科學的認識,普遍承認呼吸說的死亡標準,實踐中對於植物人狀態,家屬態度往往是:只要有一口氣兒在,那也是個人,家也不算破落;另外我國生命立法極其落後,對腦死亡立法無人和經驗,目前尚處於借鑑其他國家經驗的階段,目前衛生部已經組建了腦死亡法起草小組,但是真正實現尚需時日。

你是如何看待腦死亡立法及其意義?

16樓:安木雨

腦死亡是指包括腦幹在內的全腦功能不可逆轉的喪失,即死亡。大腦和腦幹是人體接收訊號和傳出命令的「最高指揮官」,一旦大腦和腦幹功能喪失,機體的其他器官將無法繼續協同工作,也無法對環境變化做出反應,最終出現呼吸心跳停止、各種腦幹反射消失的臨床死亡結局。腦死亡的判定需要有經驗的臨床醫生,通過詳細查體和確認試驗,在排除各種可引起可逆性昏迷的情況下最終確定。

確立腦死亡作為死亡標準的社會意義和價值在於:1.減少醫療資源的浪費,減少患者家屬與社會的**壓力。

我們活在乙個現實的社會中,資源總是有限的。搶救腦死亡者的醫療資源消耗要比醫治普通患者的醫療資源消耗多得多。毫無疑問,腦死亡標準的確立能減少相當數量的醫療花費。

確認腦死亡觀念和實施腦死亡法,可以適時終止無效的醫療救治,減少無意義的衛生資源消耗,合理使用有限資源。2.為器官移植開闢廣泛的前景。

如果在法律上承認腦死亡為人的死亡,那麼,醫生就可以摘除腦死亡患者的心臟等主要器官,用於器官移植的目的。雖然隨著人類醫學的進步,器官移植手術得到了極大的發展,但是,由於心臟器官的特殊性,體內移植醫學還不能將從心臟死亡患者體內摘除的心臟器官用於移植受體。

17樓:傳媒北風老師

我認為腦死亡立法也是有它的意義的,因為我們人的死亡,很難說清楚到底是什麼死亡了我們才叫死亡,所以要有乙個立法。

18樓:梅雨時節

我認為對於腦死亡立法是及時而且必要的,因為腦死亡代表著乙個人真正意義上的死亡。

19樓:網友

我覺得腦死亡的厲害,有現實意義,因為如果乙個人腦死亡了,成為植物人,已經沒有什麼生物學上的意義,所以有立法就與這方面就有規定比較明確好處理。

20樓:張恩師

對於腦死亡的立法及其意義,這是為了正常的保護人民的合法權益,所以說才有了這樣的立法。

21樓:淡月

我覺得這很有意義呀,乙個人腦死亡就是宣佈這個人死亡了,這是按照醫學的科學的標準來確立的。

22樓:網友

嗯,如果已經腦死亡立法,那麼就相當於額,可以承擔一些法律。

23樓:帳號已登出

有一句話就是存在即合理,既然這種腦死亡立法就證明他存在了一些矛盾,所以才會用更加規範的法律條文來約束。

24樓:月影含秉

腦死亡立法還是有著積極意義的。

這可以有效的減少糾紛。

25樓:單單屁

腦死亡在醫學上可能是屬於未死亡,但是從生理來說確實需要定義。

26樓:網友

制定乙個死亡標準,要不然沒法準確判斷乙個人是否死亡了。

你是如何看待腦死亡立法及其意義

27樓:聽宇傾言

我覺得確實有彈力法的寓意,有很多時候人們都不是理智性的半邊問題的,而法律是比較理性的。

28樓:教育導師藍天

這項立法就說明我們國家對人權越來越完善了,越來越尊重,他的意見,就是讓我們更加尊重生命。

29樓:晁荌

這是科學進步的必然結果,有利於推動器官移植等。

30樓:往事不回首

其實如果是腦死亡的病人已經沒有**的意義了,所以就是這個意義。

為什麼要加快腦死亡立法?

31樓:愛演戲的男孩

全國兩會已經拉開序幕。全國人大代表、我國肺移植專家陳靜瑜準備了包括加快腦死亡立法在內的三份建議,他認為,採用腦死亡作為死亡標準,將有利於提高器官移植的數量和質量。

在2014年我國每百萬人口器官捐獻率(pmp)僅,遠低於美國(等國家的背景下,陳靜瑜代表的「加快腦死亡立法」建議,意義不容小覷。

畢竟,目前我國器官短缺問題十分嚴峻,供體不足相當嚴重,這就需要避免對供體資源的浪費。可目前,醫學上通行的死亡標準是腦死亡和心臟死亡,我國立法卻只承認心臟死亡標準,即心臟停止跳動為生命終結。而心臟是乙個獨立收縮的器官,即使在沒有腦神經支配的情況下,心臟還能維持跳動很長時間。

如果等到心臟停止跳動再摘取器官,大多已失去移植的價值。所以許多醫學家認為腦死亡標準更科學,對器官移植的意義更大。

在此情景下,立法部門也宜跟醫學人士共同評估腦死亡判定標準的合理性、必要性和最佳出臺時機,別讓這類呼籲成為「黑匣子議題」。而器官獲取和移植及分配,也要公開、透明、可溯源。

「腦死亡立法」的可行性有多少?

32樓:姒乃

腦去世亡的見解差別於植物人見解,植物人腦幹的成果是正常的,昏倒是由於大腦皮層受到緊張侵害或處於忽然剋制的狀態,因此病人可以有自主呼吸、心跳和腦幹反響,少數病人另有望一朝灶激兄復甦。腦去世亡則已經被科學證明是不可逆轉的去世亡,救濟腦去世亡者對患者去世去活來毫偶然義。

隨著如今醫學上起搏器,呼吸機等復甦技能的遍及和不絕進步,使得心肺去世亡的標準已經不再得當。在「哈佛標準」中最緊張的一條是自主呼吸剋制。但是鑑定腦去世亡仍必要全面查抄,我國開始研究腦去世亡的傳授部下的一病例被果斷為腦去世亡,在顛末又一次的查抄後,向家屬宣佈結果,21位家屬在同意書上鉛擾簽了字之後才拔管,而拔管之後21分鐘後呼吸才剋制。

從側面也反應出來,用自主呼吸這一標準是不全面的。

如今大夫對付去世亡這個標準的鑑定的確是謹小慎微,慎之又慎,真的盼望立法可以儘快出臺,腦去世亡不是針對進步器官移植比率才設立的啊!!!

末了,保隱襲舉大家看一部醫學記錄片《人間世》,我看過的最真實而戳民氣的醫學記錄片,籌劃去二刷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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