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腦死亡」的判斷標準是什麼,腦死亡標準是什麼?

2021-05-14 11:17:16 字數 5609 閱讀 5444

1樓:

世界衛生組織(who)醫學科學國際委員會對腦死亡診斷提出了五項標準: ①昏迷。對整個環境應答反應消失。

②各種反射消失。瞳孔無對光反射,呈擴張狀態。 ③自主呼吸消失。

包括停止人工呼吸3分鐘後仍無自主呼吸。 ④如果不以人工維持,血壓急劇下降。 ⑤甚至給予刺激,腦電圖呈直線。

以上情況應除外低體溫(小於23℃)患者和藥物濫用者。 24小時重複上述測試,結果不變。

由此可見,對腦死亡的診斷是十分謹慎的,以防止醫生濫用職權,「濫殺」生命。腦死亡標準的確立對於現代醫學有非常重要的指導意義: ①導醫生正確地實施復甦與搶救。

確定準確的死亡時間,減少法律糾紛。 ②合理有效地分配有限的醫學資源。對於無任何生還希望的腦死亡患者繼續救治,既是對醫療經費、醫療裝置與人力資源的無效浪費,也是對「死」者屍體的不尊重,也不符合倫理道德。

③有利於器官移植的開展。腦死亡者可以捐出體內活的器官救治更多的生命,這是死者對人類的最後奉獻,也是愛心的最後奉獻。 ④在倫理學上更體現了對人的尊重。

對已無生還希望的腦死亡者機械地維持呼吸與迴圈,是對屍體的侵犯。長期維持這種狀態,是對家屬及親友身心的折磨和財富的消耗,也是對醫療資源的無效浪費。

2樓:戀莫_刪

臨床上所指的腦死亡,就是指腦幹死亡,是指以腦幹或腦幹以上中樞神經系統永久性地喪失功能為參照系而宣佈死亡的標準。腦死亡有別於「植物人」,「植物人」腦幹功能是正常的,昏迷只是由於大腦皮層受到嚴重損害或處於突然抑制狀態,病人可以有自主呼吸、心跳和腦幹反應,而腦死亡則無自主呼吸,是永久、不可逆性的。不少國家過去一直把「心跳停止」、「呼吸消失」和「血壓為零」作為死亡的標準。

但隨著醫學科技的發展,病人的心跳、呼吸、血壓等生命體徵都可以通過一系列藥物和先進裝置加以逆轉或長期維持。但是如果腦幹發生結構性損傷破壞,無論採取何種醫療手段最終發展為心臟死亡。因此,與心臟死亡相比,腦死亡顯得更為科學,標準更可靠 關於腦死亡的標準有四條:

(1)機體對各種刺激無反應; (2)機體的自發運動和自發呼吸消失; (3)各種反射消失; (4)腦電波平坦。 腦死亡是不可逆的,作為判斷的標準比傳統標準更優越、更科學,已為越來越多的人接受。但傳統的死亡觀念仍有其影響,因此有人提出將二者融匯共存的主張,以其更臻全面和現實。

即一個人或迴圈和呼吸功能不可逆的停止;或整個腦,包括腦幹一切功能不可逆停止,就是死亡。求採納

「腦死亡'' 的判斷標準是什麼?

3樓:鶴髮童顏

1、國際判斷標準

2023年哈佛大學醫學院特設委員會重新對腦死亡概念進行解釋,制定了人類首個腦死亡判定標準:不可逆的深度昏迷;無自發呼吸;腦幹反射消失;腦電活動消失(電靜息)。凡符合以上標準,並在24~72小時內重複測試,結果無變化,即可宣告死亡。

2、我國判斷標準

腦死亡的臨床診斷依據包括:深昏迷、自主呼吸停止、腦幹反射消失。必須同時、全部具備上述3項條件,而且需明確昏迷原因,排除各種原因的可逆性昏迷。

4樓:下一″關機

不可逆的深度昏迷;

2.自發呼吸停止;

3.腦幹反射消失;

4.腦電波消失(平坦)。

腦死亡標準是什麼?

5樓:北京理工大學出版社

人們在大量的醫學實踐中發現,心臟死亡的確是人死亡的一項重要標誌,但在許多情況下,心臟停止跳動時,人的大腦、腎臟、肝臟並沒有死亡。腦細胞的死亡是發生在心臟停止跳動後十多分鐘乃至幾十分鐘,而這時的肝、腎、肌肉、**等組織、器官還沒有死亡。這些現象告訴人們,人體是一個多層次的生命物質系統,死亡也是分層次發生的。

早在20世紀50年代,已有人對可逆轉的腦昏迷做了深入的研究,開始提出腦死亡的概念。2023年,美國哈佛醫學院特設委員會發表研究報告,正式把死亡定義為不可逆的昏迷或「腦死」,並提出了4條判別標準:①沒有感受性和反應性;②沒有運動和呼吸;③腦幹反射一律消失;④腦電圖平直。

凡符合以上標準,在24小時內反覆檢測無變化者,即可宣告死亡。同年,世界衛生組織建立的國際醫學科學組織委員會也規定了與此基本一致的死亡標準。

死亡的心臟可以被替換,人體能夠繼續正常生存;而人的大腦死亡以後,就目前的醫學技術水平而言,是無法進行移植和替換的。如果有朝一日,人類能夠移植大腦,那麼被移植者除了軀體以外,已經不是原來的那個人了,因為中樞神經系統是每一個獨特的、不可替代的個性或人格特徵的基礎。2023年12月1日,美國醫生成功地給患者巴尼·克拉克施行人工心臟移植術,當克拉克甦醒過來後,他的妻子問他,是否不再愛他的家庭了,克拉克明確表示他依然如故地愛著自己的家庭。

這件事例饒有趣味地告訴我們,當克拉克接受心臟移植手術後活了下來,克拉克仍舊是從前的克拉克,因為克拉克的中樞神經系統沒有改變,手術後的克拉克的思想、信念、價值觀、素質等依然保留手術前的克拉克的所有特點。假設科學發展到能夠移植人的大腦,克拉克因腦病換了另外一個人的大腦,克拉克原先所有的思想、信念、價值觀、素質、知識和經驗等將完全改變,克拉克將具備另外一個人的個性和人格特徵,即使他還長著原來的鬍子、眉毛、手腳、軀幹,但誰還能說他仍是原來的克拉克呢?他的妻子還會接受這個新的克拉克嗎?

由此看來,把腦死亡作為判定死亡的標準要比傳統的心臟死亡標準更為可靠。

腦死亡標準的提出,對醫學臨床實踐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其一,給腦死亡者提供人工器械維持生命,雖然從表面上看,死者的心肺功能仍在拖延,但最終還是無助於死者復活,反過來卻給病人家屬、醫院和社會帶來沉重的物質和精神上的負擔。其二,器官移植的大發展,使許多危重病人有望獲救,但可供移植的器官**終究有限,致使其中的大多數人坐以待斃,如果腦死即人死的標準能夠認可,那麼就為合法取用腦死者的臟器用於人體器官移植提供了先決條件。

目前,腦死亡標準逐漸得到了世界各國的認可。從法律上承認「腦死亡」為人體死亡標準的國家已有美國、瑞典等十來個國家,從醫學上承認的國家有德國、日本等幾十個國家。

我國也開始引進腦死亡標準。2023年7月5日,在我國第一次全國性安樂死學術討論會上,80多名專家、教授發出倡議:轉變傳統的心臟死亡觀念,制定我國的腦死亡標準。

他們還倡議,在醫學界開展關於死亡概念和死亡標準的討論,並且建議在人民群眾中提倡採用建立「預囑」的辦法,使病人對死亡方式的正當權利得到法律和社會的尊重。

但是,醫學界也發現了有個別病人宣佈腦死亡之後又復活的情況,以及植物人甦醒的事例,使腦死亡標準也受到一定的動搖。而且,科學的發展完全有可能使人腦移植成為現實,到那時,大腦由不可置換變為可以置換,那麼腦死亡顯然不能作為死亡的標準了。上述的所有現實和問題,都是目前比較難以解決的,需要醫學界、法學界及相關的科學領域共同尋求和研討最佳的結論。

6樓:戎楊氏彭癸

美國哈佛醫學院於2023年首先報告了他們的腦死亡標準。要求在24小時的觀察時間內持續滿足:

(1)病人無自主呼吸;

(2)一切反射消失;

(3)腦電心電靜止。

這個標準後來又幾經修改,力求妥當而又利於器官移植。德國、瑞典、法國等的標準有些區別,而強調腦血管造影為腦死亡作證。目前,美國、西歐、日本報告的腦死亡標準有30多套,使腦死亡的概念立法化。

目前對腦死亡的主要關注點在於,腦死亡病人體內有保持良好血液灌注的器官可供移植使用,而停止迴圈的病人死前多有持續低血壓,體內臟器多有損害。其次,對每個腦死亡病人都耗費大量人力物力,使用支援系統去維持幾天乃至幾個月,直至心臟自然停跳,並無必要。這不利於社會及全體公民的福利,因為死亡是無可挽回的。

在考慮撤除支援系統之前,要解決的主要問題仍然是確保腦死亡的診斷準確無誤。

腦死亡的判斷依據

7樓:夜璇宸

一、國際判斷標準

2023年哈佛大學醫學院特設委員會重新對腦死亡概念進行解釋,制定了人類首個腦死亡判定標準

①不可逆的深度昏迷;

②無自發呼吸;

③腦幹反射消失;

④腦電活動消失(電靜息)。凡符合以上標準,並在24~72小時內重複測試,結果無變化,即可宣告死亡。

二、我國判斷標準

腦死亡的臨床診斷依據包括:深昏迷、自主呼吸停止、腦幹反射消失。必須同時、全部具備上述3項條件,而且需明確昏迷原因,排除各種原因的可逆性昏迷。

擴充套件資料

腦死亡和植物人的區別有以下四點:

1、腦電圖表現:腦死亡發生後腦電圖永遠都表現為零電位,而植物人的腦電圖在損傷後數月可有高波幅慢波及α節律;

2、心肺功能:腦死亡後其心肺功能的存在需要復甦機械來維持,否則將隨後喪失;而植物人一般有著正常的心肺功能;

3、損傷部位及其功能存在情況:腦死亡是全部腦組織的損傷(含大腦、小腦及腦幹),其所有功能永遠不能恢復;而植物人是大腦皮質、皮質下結構、腦幹的部分或全部損傷,腦組織的功能仍部分存在,這是兩者最根本的區別;

4、其它:腦死亡後軀體永遠處於深昏迷狀態,所有腦神經反射都不復存在;而植物人僅表現為智慧情感、思想、意志等活動和隨意運動喪失,部分腦神經功能仍然存在;而且某些病人在某些情況下還有可能一朝甦醒。除了以上幾點區別之處,植物人和腦死亡的共同特徵為腦組織的嚴重損傷,只不過在損傷程度上有所差別而已。

植物人是指大腦皮層功能嚴重損害,受害者處於不可逆的深昏迷狀態,喪失意識活動,但皮質下中樞可維持自主呼吸運動和心跳,此種狀態稱「植物狀態」。也就是植物人了。而腦死亡就是失去生命活動的人,沒有心跳,沒有呼吸。

8樓:匿名使用者

腦死亡死亡的醫學概念 個體的死亡是一個過程。在人類通常可以心臟或大腦停止功能活動,作為個體生命不可逆地走向死亡的標誌。但是,此時身體其餘的器官、組織還可以在相當長的時間內繼續存活。

如心搏停止後,呼吸道上皮細胞還能繼續其纖毛運動;有些細胞可以繼續存活達 120小時之久。在此期間器官和組織(如腎臟、胰島等)移植到別的個體上還可以繼續存活。這就為醫學上器官、組織的異體移植創造了條件。

同時也向醫學和法律上提出了一個如何判斷人的死亡的問題。

臨床死亡和生物學死亡 人的死亡必先引起呼吸和血液迴圈的停止。因此,可以將死亡分為兩個階段:即臨床死亡(或稱相對死亡)和這以後的生物學死亡(或稱真死亡)。

在臨床死亡階段,呼吸和心臟活動雖已停止,但組織細胞還沒有停止生命活動,有時可以採用積極的急救方法,恢復機體的基本生命功能,即所謂的「起死回生」。根據國外文獻記載,人臨床死亡的時間一般不超過5~7分鐘,但在中國,已有數例臨床死亡長達數十分鐘的病人被搶救成功的報道。生物學死亡則指組織和細胞的生命活動已發生不可逆地終止,一般出現在個體細胞大量死去之時。

60年代以來,由於器官移植在臨床上成功地得到日益廣泛應用,常常需要從死者身上取下有關器官供移植使用。因此,真正的死亡究竟在什麼時刻發生,在臨床實踐上便成為一個十分重要的問題。

死亡的臨床判斷標誌 在人們日常生活中,習慣以心跳停止作為死亡的標誌。現代醫學技術的進步,打破了這種傳統的觀念。目前使心搏停止的病人復甦,已不是罕見的例子,而對大腦死亡的病人,至今仍束手無策。

因此,從60年代末期以來,醫學界就有人主張不以心搏和呼吸停止作為臨床死亡的標誌,而採用腦死亡作為生死的分界。其具體的徵象是全身昏迷,反射消失,腦電圖顯示平波。

死亡的法律判斷標誌 西方社會十分重視死亡的法律判斷。因為,器官移植需要確保器官的存活程度,同時又要確證該器官是從已經死亡的病人體內取得的。此外,在民事或刑事案件上,有時需要確定一對配偶死亡的孰先孰後,這對財產繼承,保險或親屬的權益都有重要關係。

所以,從法律上確定判斷死亡的標誌就十分必要了。

美國是世界上最早提出以「腦死亡」作為判斷標準的國家。2023年哈佛醫學院一個專門委員會第一次對腦死亡作了詳細描述;2023年美國又制定了「統一的死亡確定法案」,從法律上把判斷死亡的標準確定下來。除美國外,英、法、芬、意、澳等10餘國也相繼立法,承認腦死亡是宣佈死亡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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