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出辭職後 可以立刻走?

2025-02-20 23:10:18 字數 1321 閱讀 6698

1樓:網友

勞動者辭職一般情況下是不可以直接走人的,需要提前30日內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提出辭職,並做好工作交接。

法律依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樓:聽說後來

這個不一定,因為有的人他是需要提前乙個月提出,所以如果你提出了必須要再做乙個月以後才能再辭職,有的是沒有要求的。

3樓:網友

一般不行,勞動法規定提前乙個月清辭,還有工作交接清楚,除非公司給你通融,辭職不到乙個月也可以走,只要工作交接好,也是可以走了。一是看公司,二是看自己。

4樓:哦耶看看

一般辭職要提前乙個月進行告知,不能夠。提出辭職申請立馬就走這樣是違反合同規定的,有可能會被扣工資。

5樓:網友

要辦好相應的手續後才能走人,不然的話你會吃虧的,比如社保和醫保的繳納,還有合同規定的其它條款的要求。

6樓:網友

一般都是不行的,按勞動法規定,正式提出書面辭職後乙個月,就可以走,原單位都不可以再強留。

7樓:網友

一般都是不允許 而且很多較正規的單位 都有相關規定 辭職乙個月前通知用人單位。

8樓:對空望月

被通過了,就可以立刻走,真心在幫你期待,

9樓:北海九道

提出辭職後也要等到領導同意再離開,不能你提出就離開。

10樓:網友

一般情況下,是不可以立即離開的。

提離職可以立馬走嗎

11樓:宮洪臣

法律分析:正常情況是不可以的。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或者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足額繳納社保、未提供安全工作崗位等情形的,勞動者可提出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後立即離職,否則勞動者提出離職應當提前乙個月,試用期提前三日並交接完相關的工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第三十八條 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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