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網友
參考一下下;
單位違規 如此對待新員工。
葉某是北京某商業公司的一名員工,2003年6月進入公司,在試用期間公司沒有為她辦理社會保險,直到今年1月才簽訂了1年的勞動合同。而且試用期間雖然經常加班,但公司沒有給她發放加班費。
葉某遇到的情況不是個別情況,一些企業在試用期內不但不給勞動者交納「三險」,而且還只發很少的工資。這些企業的做法是錯誤的,侵犯了勞動者的權益,試用期間,勞動者享有和正常工作時一樣的權益。
根據原勞動部《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有關問題的通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勞動合同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試用期的長短是有嚴格限制的。上述這家企業給葉某規定長達6個月的試用期,而其勞動合同才一年期。
在試用期內,讓葉某經常加班,還沒有任何加班工資,並且不給上三險。企業這種利用試用期的做法已經違反了勞動法律法規。
另外的乙個,應有所感悟:
參考資料。
2樓:網友
一般來說可以辭退。
車間安全生產事故案例
3樓:今夜月色真美
某鑄造車間,4人檢修大型混砂機,請來電工甲配合。配電方式如圖(a)所示。電工甲按下停車按鈕停止混砂機電源接觸器,並用小竹片清潔按鈕。
電工甲失手誤合刀開關,混砂機啟動。
4名檢修人員中,1人正準備進入混砂機,急忙縮腿倖免受傷。另3人已經進入混砂機內,結果:1人跳起抓住橫樑,倖免於難;1人多處骨折,當日死亡;1人內臟破裂,次日死亡。
調查發現,原配電方式的設計不符合安全要求,留有嚴重的隱患。正確配線方式如圖a所示.在分路接觸器的上方應裝有分路刀閘開關,以便檢修時隔離電源。
電工甲嚴重缺乏安全意識,即使在原配電方式情況下,如停接觸器後拔下控制迴路的保險(熔斷器),混砂機也不會突然起動。再者,像這樣的檢修工作,應嚴格執行停電制度、監護制度等保證檢修安全的制度。
4樓:合夏侯戎
事故太多,只要讓車間人員都在生產過程中集中注意力,不能發呆開小差,這樣就不會發生了。
職工違章操作出現事故是否需要承擔責任
5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其次,工傷賠償的原則為無過錯責任。無過錯責任原則是指依照法律規定不以當事人的主觀過錯為構成侵權行為的必備要件的歸責原因,即:不管當事人在主觀上有無過錯,都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簡言之,勞動者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事故傷害,無論用人單位在主觀上有無過錯,均應當承擔相應的工傷責任。因此,不能因為工人在工傷事故中存在過錯責任而免除全部或部分工傷責任。
第三,員工違章操作並不能免除企業應當承擔的工傷賠償責任。所以工廠如果能夠為工人投保的話雖然會增加成本,但是出現lz說的問題是還是可省去不少費用的。
或者你可以到問問律師的。
6樓:網友
這要看情況,認定為工傷的企業賠,但有可能在企業賠的同時對你的違章操作進行重處,要不後邊的員工可能更大意。不認定為工傷的,職工自行承擔所有,與公司無關。
7樓:未來法律
您好,應該是要負刑事責任的。
如因個人違章造成他人死亡的視情節而定,具體建議參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 關於辦理危害礦山生產安全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一、將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修改為:"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員工違規操作引發手指斷掉事故
8樓:網友
員工勞動手則沒有寫明白嗎??
按照勞動發來出現安全事故檢視時個人導致還是在公司賠償範圍內部管他幾級殘廢,拿我們公司說出現纖臘虧安全事故,按勞動法不在是毀神因為個人的話,公司只給予一定的補助,另外可以解約勞局襲動合同!
當事人由於操作不當引發工傷事故由誰承擔責任
9樓:匿名使用者
你好,工傷的歸責原則在本質上屬於無過錯責任,就是說只要勞動不是故意自殘,自傷。用人單位一般都必須承擔責任。但是按照現行法律,工傷認定的程式相對來說對勞動者是不公正的,所以他們一般更願意通過協商解決。
10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由你們公司承擔工傷責任,受傷職工不負責任。
11樓:匿名使用者
責任由公司承擔,當事人無需負責。
建築事故案例
12樓:小陳說工程
建築施工安全生產典型事故案例警示片之觸電傷害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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