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有權利要求職工24小時無間斷值班嗎

2021-07-23 06:25:18 字數 6621 閱讀 8425

1樓:闖王行天下

你好,很高興為你解答問題。在崗人員少現在要求24小時值班,而且過年都要求值班,這種做法肯定是不對的,至少人不是機器,就是機器也不可能24小時不停的工作。首先勞動法規定,加班自願的,用人單位無法強求勞動者加班,用人單位在保證生產的情況下,可以要求勞動者每天加班一個小時,每月加班不能超過36個小時,如果有特殊情況的,需要與公司的工會進行協商,在保障員工正常休息的情況下。

對於您說的第二點不來就要扣工資不要加班工資都不行,現在已經變成強制加班了,加班是自願的,只要員工能每月上班22天,每天上班8小時就可以的,超過8小時以外算加班,對於企業所謂的加班,勞動者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完全取決於勞動者本人,企業在員工不加班就剋扣公司,肯定是違法的,建議勞動者保留好相關證據,以便以後再與公司發生勞動糾紛時,可以不處於被動的狀態。

加班時間的規定

2樓:小雨手機使用者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以外被延長的工作時間,是加班費的計算基礎。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及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均對加班時間的有明確的規定。

加班時間是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或其他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的工作時間以外的被延長的工作時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章 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3樓:百度文庫精選

內容來自使用者:美麗德翰

加班管理制度規定

一、總則

為規範加班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根據《勞動法》及相關法規,結合本公司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規定。

本規定適用於公司所有管理員工。

二、加班原則

1. 加班必須提前申請,得到相關授權領導及人力資源部(專案為人事行政部,下同)負責人審批後,方可執行。如不能在規定時間提前遞交加班申請的員工,實際加班時間將視為無效。

2.公司提倡高效率的工作,鼓勵員工在工作時間內完成本職工作任務,原則上不提倡加班,如因工作效率較低或處理本人工作疏忽而未完成的工作,不計加班。

3. 加班時間內應提高工作效率,具體工作紀律要求與日常工作要求相同。

4. 因公司特殊情況需要臨時加班的,公司所有員工必須服從命令。

5. 根據勞動法相關規定,每個月的最長加班時長不得超過36小時,即4.5天。

6. 結合工程體系(工程、採購、庫管)的工作特點,生產期範圍內以完成工作為前提,不受每月36小時的限制,並根據公司安排在淡季調休。

7.《加班申請單》(附件一)應由加班員工填寫,填寫時需預估實際加班時長。如實際加班時長小於預估時長,以實際加班時長(根據考勤記錄)為準;如實際加班時長大於預估時長,以預估時長為準。

三、加班申請流程

加班申請需由加班員工填寫5.2.

4樓:d爆樂

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5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向勞動監察投訴,由勞動監察責令改正,並處罰款。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6樓:匿名使用者

所謂加班,根據《勞動法》有關規定,一般指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安排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由於加班是員工超出正常工作時間,在原本應該休息的時間內進行的工作,是工作時間在休息時間中的延伸。為了保護員工的休息權,國家對加班加點進行了嚴格的限制。

一般每日不得超過1小時,特殊原因情況下每日不得超過3小時,且每月不得超過36小時。需要注意的是,加班是建立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基礎上的,用人單位不得強迫員工加班,員工也無權單方面決定加班。

7樓:衡梅範和璧

只有休息日加班可以補休。

【加班勞動

標準】《勞動法》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8樓:老老鼠愛大米

重要一點看你是什麼職務?

假如你是管理人員(管理幹部),1.因公事而停留在工作場所2.做必要性的事(如:【做衛生】) 就不能屬於加班。

你是工人,加班會安排的。假如沒有人安排,你的當日工作沒做完,就不是加班。

9樓:雨禾兒

每日工作八小時外、週末節假日上班

因公事停留算

當然衛生等工作收尾性的不算加班

10樓:法律快車

第三十六條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七條 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時制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應當保證勞動者每週至少休息一日。

第三十九條 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

第四十條 用人單位在下列節日期間應當依法安排勞動者休假:

(一)元旦;

(二)春節;

(三)國際勞動節;

(四)國慶節;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休假節日。

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 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的限制:

(一)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二)生產裝置、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眾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用人單位不得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的工作時間。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

(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勞動法規定加班工資怎麼算

11樓:華律網

我國勞動法規定加班需要支付加班費,平時加班,如晚上需要支付勞動者1.5倍工資,週末加班需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法定節假日需支付三倍工資。《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每週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

第三十九條規定,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規定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於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第四十四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作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高於勞動者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工資報酬:

(一)安排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資報酬;(二)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資報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支付不低於工資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資報酬。

12樓:

一、   加班工資支付

(一)標準工時制的加班工資支付

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實行標準工時制的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以下標準支付加班工資:

1、安排勞動者在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支付勞動者工資;

2、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3、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300%支付勞動者工資。

用人單位安排實行計件工資制的勞動者在完成計件定額任務後加班的,應當依照標準工時制的加班工資支付規定,分別按照不低於計件單價的150%、200%、300%支付加班工資。

用人單位應當科學合理確定勞動定額和計件單價,確定的勞動定額應當使本單位同崗位70%以上的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

(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加班工資支付

對依法經勞動保障部門批准實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安排其在綜合計算週期內總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延長工作時間且不能安排補休的,應當依照標準工時制的延長工作時間加班工資支付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法定節假日工作的,應當依照標準工時制的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支付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

(三)不定時工作制的加班工資支付

對依法經勞動保障部門批准實行不定時工作制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

(四)部分公民節假日的加班工資支付

婦女節、青年節等部分公民放假的節日期間,對參加社會、單位組織公益活動或照常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工資報酬,但不支付加班工資。如果該節日恰逢星期

六、星期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則應當依照標準工時制的休息日加班工資支付規定,向勞動者支付加班工資。

(五)非全日制人員的加班工資支付

上述規定不適用於非全日制用工勞動者。

二、   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勞社部發〔2008〕3號)規定,職工全年月平均計薪天數為21.75天,據此,職工的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三、   加班工資基數的確定

勞動者加班工資的計算基數為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所在崗位(職位)相對應的工資標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獎金、津貼、補貼等專案不屬於加班工資基數的,從其約定;勞動合同沒有約定的,或者雙方的約定標準低於集體合同或者本單位工資支付制度標準的,按照集體合同或者本單位工資支付制度執行;用人單位沒有集體合同、工資支付制度或者集體合同、工資支付制度均未規定的,按照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提供了正常勞動應支付的工資報酬確定,依照上述辦法確定的加班工資基數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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