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急急!!!企業試用期乙個月沒有工資 合法不 正常嗎

2025-01-21 09:00:26 字數 1918 閱讀 7344

1樓:

不合法的!1、《勞動法》中與試用期時間相關的條款。

第19條: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乙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

2、《勞動合同法》中與試用期合同相關的條款。

第19條: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3、《勞動法》中與試用期工資相關的條款。

第20條: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第17條: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2樓:簡單·淺

不合理,不合法!試用期你付出了勞動,也是要有工資的!

我感覺被單位坑了?!我的試用期除了試用期工資外什麼都沒有。

3樓:baby無知的螞蟻

員工在和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之後,除試用期期間的工資以外,員工還可以享受社保費用以及住房公積金等福利。如果單位沒有足額繳納是可以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或者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並支付經濟補償。

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乙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上班試用期沒有工資是否合法,希望能根據我的情況幫我解答一下,謝謝!

4樓:網友

可以到當地勞動部門申請仲裁!

試用期月,試用期前七天沒有工資,試用期三個月,試用期前七天沒有工資。

回答 你的 今天是第二天 指的是剛剛工作的第二天,還是 所謂的7天培訓期 後的第二天?這個很重要,我從你的描述裡猜 大概是7天后的第2天,也就是你工作了9天?對不?1 現在辭職的話,按照試用期辭職,你需要提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只要履行了提醒義務,之前工作的天數 9 應當按天數給你結算工資。2 相關的...

試用期月,是不是可以籤兩年合同,試用期一個月,是不是可以籤兩年合同

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是不允許的。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合同才允許簽訂不得超過二個月的試用期。第十九條 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 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

試用期欠半個月工資不給,一個月工資如何計算?

公司這種做法是違法的。公司不能因為不熟練而剋扣工資,只能解除合同。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第二十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