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關於離婚財產分割有新規定嗎

2023-06-06 03:25:12 字數 3060 閱讀 6305

1樓:法師兄法律諮詢

夫妻雙方的財產分為夫妻共同財產和一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夫妻雙方應當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但各自的個人財產是不用進行分割的。對於如何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按照意思自治的原則,應當先由夫妻雙方進行自主協商,按照原則一般是平均分割,對於不動產等價值較高的財產,還可以按購買時的出資比例進行分割。

同時還應當照顧無過錯方、女方和子女的合法權益。如果雙方就共同財產分割達成了共識的,可以訂立離婚協議書,並進行離婚登記,領取離婚證。但是如果協議不成的,任一方都可以起訴到人民法院,由法院依法進行判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十七條 夫妻共有財產。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 (二)生產、經營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本法第十八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第十八條 夫妻一方的財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第三十九條 夫妻共同財產的離婚處理。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2樓:法律顧問老胡

原婚姻法已作廢,現在依據的是民法典,可以查閱民法典瞭解相關規定。

法律規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3樓:兒歌**人

準備起訴材料→向法院立案庭申請立案→立案成功,發給立案通知書→回家等待→法官通知**時間→去法院簽收**傳票→確認**時間→等待**→出庭參與審判→如果審判中協商成功,達成調解書,成功離婚。 ↓如果協商不成功→等待判決下達→判決下達→去領判決書,簽收送達回證。

4樓:爾就是愛耍寶

夫妻離婚財產分割,只分割夫妻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婚前個人財產不參與分割,夫妻雙方都沒有過錯的,財產一人一半,如單方存在過錯(與他人同居、家暴等),過錯方視情節少分甚至不分財產,算是對於對方的補償。

5樓:東哥法律援助

雙方協商決定。離婚時夫妻對財產的分割,雙方應在協商一致的原則下進行,不能由一方決定。

新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有什麼規定

6樓:律漸

在法庭審理中應當分清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堅持男女平等,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照顧無過錯方,尊重當事人意願,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合情合理地解決,法院審理離婚時的依據, 具體包括: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2)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 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新婚姻法關於離婚財產分割規定

7樓:手機使用者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 離婚 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 夫妻共同財產 ,包括:

1)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 (2)一方或雙方 繼承 、受贈的財產( 遺囑 或 贈與合同 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 3)一方或雙方由 智慧財產權 取得的經濟利益; (4)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 (5)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 (6)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3、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 結婚 時間10年以上的,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復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4、夫妻 分居 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5、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 共同財產 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 土地承包 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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