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非工作時間變成植物人,公司何時解除勞動合同

2023-05-19 06:20:16 字數 5759 閱讀 2127

1樓:斑駁天藍

按你們當地的程式來說 勞動合同已經解除了。

如果有問題只能說你們當地勞動部門的工作履行有問題 按正常程式來說由單位職工轉為自由職業者繳費首先要看的是檔案裡的勞動合同解除、終止表。確定勞動合同接觸生效後才能予以繳納辦理各項保險費用。自然他們收了費,那麼就說明已經認可解除事實。

補償的話 只有經濟補償金的問題,按他給公司工作的時間支付相應的補償金。滿一年為一個月工資。

不知道你所說的解除是否有職工或其直系親屬的認可、簽字?如果有就無需擔心了。

2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協商解除的,或者等期醫療期滿,以醫療期滿,仍不能回來上班,解除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就行了。

3樓:冰雪個性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4樓:匿名使用者

現在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了,最好是到當地的勞動部門備案。

縱橫法律網-河南信語律師事務所-丁光華律師。

當員工成為植物人,公司承擔什麼責任

5樓:揚州王晶律師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要支付經濟補償金。(一年按一個月工資算)

你們單位保險什麼還是很到位,也沒有什麼違法的行為,只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就可。只有保險領不到,你可以協助他去領,但不會有賠償的責任。(除非你有過錯)

6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工作有無過勞情況?有無過度加班情況?

如果一切正常,他是又在非工作時發病,公司可以只出點慰問金,或困難補助就可以了,無別的連帶責任。

合同期間受傷成植物人用人單位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7樓:從

不正確。如果是之前簽定的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那麼按原醫療期計算,即累計工作》20年,在本單位工作超過15年的,不限定醫療期。公司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8樓:匿名使用者

有一個《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你可以自己上網搜搜。

公司與員工解除勞動合同有幾種情形?

9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公司與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嗎。

10樓:文開齊律師團隊

何種情況解除、中止勞動關係。

停薪留職」:單位沒有崗位或者無法安排工作的,可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但「停薪留職」期間可不作為計發經濟補償金的本單位工作年限。

放長假」:因單位原因放長假的職工,沒有崗位或無法安排工作的,可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放長假」期間作為計發經濟補償金的本單位工作年限。

長期病號」:請長期病假的職工,醫療期滿回原崗位工作的,用人單位可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既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依法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並按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哺乳期」:哺乳期內請長假的,因本人原因逾期不到崗,逾期時間不作為計算經濟補償金的本單位工作年限。

掛名、掛靠」:這類人員沒有為單位提供正常勞動且單位未支付的,用人單位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不支付經濟補償金。

脫產學習」:經單位同意脫產學習的,學習期滿不回單位,逾期時間不作為經濟補償金的計算年限。

因私出境」:歸僑、歸眷職工因私出境,可申請事假。去港澳地區的,假期不得超過3個月;出國的,假期不得超過6個月,續假期限一般不超過1個月。

假期從離開工作崗位之日起計算,超過所限假期不歸的,按自動離職處理。

出境定居」:因獲批准出境定居而中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支付經濟補償金或生活補助費。可憑有關證明,將個人賬戶中個人繳納的基本養老費一次性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並終止養老保險關係。

協議保留關係」:與單位協議保留勞動關係的員工,用人單位應當限期召回或者依法與其,協議保留勞動關係期間不計算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限期內不回的,按自動離職處理。

擅自離崗」:由於個人原因擅自離崗的職工,用人單位應按曠工處理。對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15天、一年內累計曠工30天的,用人單位應除名,解除勞動關係,並且不支付經濟補償。

11樓:網友

這個得分合法與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合法: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違法的,怎麼弄都可以。

因觸犯刑法被判刑的員工,公司應從何時起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12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應當從被判處刑罰之時起解除合同。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六)款規定,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合同。勞動者被追究刑事責任,按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29條規定,是指被人民檢察院免予起訴的、被人民法院判處刑罰的、被人民法院依據刑法第三十二條免予刑事處分的。公司應當在人民法院作出判決之後解除合同。

對於勞動者涉嫌違法犯罪被有關機關收容審查、拘留或逮捕期間,公司應當按照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5〕309號)第28條規定,可與其暫時停止勞動合同的履行。暫時停止履行勞動合同期間,公司不承擔勞動合同規定的相應義務。

13樓:匿名使用者

解除時間應當是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因為有罪判決生效了,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

14樓:山野柴胡

判決書下達之日,單位可以委託司法機關用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不來上班,公司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嗎

15樓:匿名使用者

可以。曠工予以開除。

一個員工因車禍,公司要解除勞動合同,員工如何求助

16樓:阿伊莎小吳

用人單位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用人單位遇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提出與職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制工人在試用期內,經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勞動合同制工人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的;

按照《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屬於應予辭退的;

企業宣告破產,或者瀕臨破產處於法定整頓期間的;

勞動合同制工人被開除,除名、勞動教養以及被判刑的。

得看這個員工的車禍是否是工傷,如果是工傷,可以去勞動監察機關以及相關部門進行工傷鑑定,再申請勞動仲裁;如果不是工傷並且符合上面描述的第二條的,公司可以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以員工無法勝任工作為由和員工解除勞動合同。 5

17樓:濤聲海韻

員工在公司工作三年了,公司是可以員工無法勝任工作為由和員工接觸勞動合同。

如果員工認為無法勝任工作,同意解除勞動合同,可否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員工不認為無法勝任此工作,公司也不會雙倍賠償。

雙倍賠償一般是在沒有簽訂勞動合同的時候。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18樓:詠律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二款,以及第四十六的規定,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但用人單位以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舉證證明其滿足以下條件:1. 勞動者確實不能勝任工作;2.

對勞動者進行了培訓或調崗;3. 培訓或調崗後,勞動者仍無法勝任工作;4. 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通知了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沒有提前三十日通知但額外支付了勞動者一個月工資;5.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事先將解除理由通知工會。

用人單位未能舉證證明其滿足上述要件的,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和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合同;不要求繼續勞動合同的,可要求用人單位以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支付賠償金。

對於用人單位如何舉證證明自身已滿足上述要件,如何認定用人單位是否屬於違法解除,具體可參考詠律的「用人單位單方解約」法律檢索專題。該專題還包括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所有情形,如以勞動者嚴重違反規章制度、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等為由解除。

專題全文共萬字,包括128個法條、148個案例和48個相關文獻,100%純乾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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