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和企業在職職工人數有關係嘛?

2023-03-18 20:45:09 字數 2945 閱讀 6827

1樓:匿名使用者

無關的:1,破產企業在職職工人數和破產程式之間,沒有任何關係;

2,但是破產企業應按我國《勞動合同法》第。

四。十。六、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在職職工相應的經濟補償金。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 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 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 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的規定:

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規定清理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情形,或者有明顯喪失清償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規定進行重整。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對債務人進行重整或者破產清算的申請。

企業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畢,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人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2樓:法律快車專家

破產和企業在職職工人數沒有直接的關係,但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要優先支付所欠職工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你所說的第二個問題,企業顯然違法,它可能導致另一公司的在職職工失業,同時也是破產債權人的權利受到侵害。

3樓:前世的因緣註定

沒有但是破產以後你的人可是要補償的啊!人多補償就多。

企業破產職工怎麼辦?

4樓:造夢浮雲

破產企業職工的安置。

破產企業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轄區、縣的人民**應當採取轉業培訓、介紹就業、生產自救、勞務輸出等各種措施,妥善安排破產企業職工重新就業,並保障他們在重新就業前的基本生活需要。

**鼓勵破產企業職工自謀職業。對自謀職業的,**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發放一次性安置費,不再保留國有企業職工身份。一次性安置費原則上按照破產企業所在市的企業職工上年平均工資收入的3倍發放,具體發放標準由各有關市人民**規定。

破產企業職工失業期間,依照《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失業保險期滿無法重新就業的職工,符合社會救濟條件的,由當地民政部門按照規定發給社會救濟金。

破產企業離退休職工的離退休費和醫療費由當地社會養老、醫療保險機構負責管理。破產企業參加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社會統籌的,其離退休職工的離退休費、醫療費由當地社會養老、醫療保險機構分別從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社會統籌中支付。沒有參加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社會統籌或者養老保險、醫療保險**社會統籌不足的,從企業土地使用權出讓所得中支付;處置土地使用權所得不足以支付的,不足部分從處置其他破產財產所得中撥付。

破產企業中因工緻殘或者患嚴重職業病、全部或者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職工,作為離退休職工安置。距離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職工,經本人申請,可以提前離退休。

破產企業中的勞動合同制職工的安排,依照《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合同制暫行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臨時工的安排,依照《全民所有制企業臨時工管理暫行規定》辦理。

破產企業職工的安置費用**不足的,按照企業隸屬關係,由破產企業所在地的市或者市轄區、縣的人民**負擔。

破產企業中職工有哪些權益

5樓:手機使用者

人民法院審理破產案件,應當依法保障企業職工的合法權益,具體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破產企業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不必申報,由破產管理人調查後列出清單並予以公示。職工對清單記載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職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二、破產財產在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後,第一順序清嘗破產企業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

三、是破產企業所欠職工工資等費用,在破產財產中未受清償部分,可以在破產人特定的擔保債權中優先受償。在新《企業破產法》實施後、該法公佈以前出現的破產,破產人將優先清償職工的工資和其他福利。破產人無擔保財產不足清償職工工資的,要從有擔保的財產中優先清償。

四、破產企業職工和工會代表有權參加債權人會議或者債權人委員會,對有關事項發表意見。特別是債權人會議或者債權人委員會討論破產企業的重整計劃和和解協議時,直接影響到職工的利益、企業重整和和解,沒有職工的參與也是難以實施的,職工參加會議發表意見很有必要。

另外,有些職工諮詢破產前承包的門店作為破產財產拍賣時職工是否有優先購買權?關於這個問題我個人認為首先法律無明確規定,但是承包本身就有合法使用該物權的性質,與租賃的性質是一樣的,所以承包職工應該享有優先購買權。

6樓:圓點楊鶴松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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