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庭審要注意什麼,離婚開庭 需要注意什麼

2022-08-27 08:10:26 字數 5055 閱讀 1795

1樓:華律網

一、必備材料:(1)原告方的身份證原件;(2)雙方夫妻關係的證明,一般可提供結婚證和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3)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4)有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戶口簿;(5)如果是第二次起訴離婚,原告還要從法院開具判決生效單。二、其他材料:

(1)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2)婚後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3)夫妻關係現狀的證明材料;(4)雙方經濟狀況的證明材料;(5)需要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提供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狀況的證明;(6)需要經濟補償的,提供財產約定書、一方撫育子女、照顧老人的證詞和錄音材料等;(7)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的證據材料。

2樓:丶萌漢藥

核心內容:離婚案件實務中在法院庭審前應該要注意哪些事項?離婚訴訟庭審前應該對案件進行審查,注意該離婚案件的訴訟管轄是否正確、是否屬於婚姻無效的情形、是否屬於撤銷婚姻的範疇等。

法律快車編輯為您詳細介紹關於離婚案件庭審前要注意的事項。

實務中,在法院庭審前應該要注意的事項:

1、離婚案件的訴訟管轄應如何確定?

確定離婚案件的訴訟管轄,主要應審查受理的案件是否符合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關於離婚案件管轄的規定。

當事人存在離開住所地情況的,需注意以下情況:

(1)夫妻雙方均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原告向被告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的,應由原告提供被告至起訴時在該法院轄區內已連續居住一年以上的證據。

(2)原告依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向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的案件,應由原告提供被告符合該條第(一)至(四)項規定情形的證據。

(3)如當事人的戶籍遷出後尚未落戶且沒有經常居住地,戶籍遷出不足一年的,由原戶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超過一年的,由現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2、哪些案件應屬於婚姻無效的訴由範疇?

訟爭案件存在《婚姻法》第十條規定的婚姻無效情形的,包括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且婚後尚未**的,起訴時未達到法定婚齡的,訴由定性應為「婚姻無效」,而非「離婚」。

3、屬於無效婚姻情形,而當事人以離婚為由起訴的,如何處理?

法院應將查明的婚姻關係無效事實告知當事人,當事人可以變更訴由。當事人不變更的,受訴法院應依職權變更案由,並分別製作宣告婚姻無效判決書及涉及子女撫養、財產分割的調解書或判決書。

應當注意的是:

(1)法院查明訴由系無效婚姻的,應依法宣告婚姻無效,不得以當事人申請撤訴或按自動撤訴處理等為由以撤訴方式結案。

(2)夫妻一方婚前患有精神病,但婚後依靠藥物**可以維持正常狀態的,不能按無效婚姻處理。

(3)無效婚姻案件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且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發生法律效力,法官應告知當事人對此判決不得上訴。

4、哪些案件應屬於撤銷婚姻關係的訴由範疇?

訟爭案件存在《婚姻法》第十一條所涉的婚姻可撤銷情形,即受脅迫結婚的,屬於撤銷婚姻關係的訴由範疇。

應當注意的是:上述法條所規定的1年期間為除斥期間,除斥期間屆滿,當事人主張撤銷婚姻關係的撤銷權即歸於消滅。

5、哪些案件應屬於基於同居關係的訴由範疇?

未辦理結婚登記但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當事人之間的身份關係應按以下情況分別定性:

(1)2023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記管理條例》公佈實施前,訟爭當事人已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按事實婚姻定性。

(2)2023年2月1日後,訟爭當事人符合結婚實質要件的,應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補辦結婚登記,方可以離婚為訴由起訴;如當事人明確表示不補辦結婚登記手續的,除應依法處理子女撫育及財產關係等事項外,同居關係不受法律保護。

6、應注意離婚訴訟需為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

離婚訴訟涉及身份事項的變更,因此需為當事人本人真實意思。除當事人不在境內、下落不明等特殊事由外,一般應由其本人對婚姻關係等事項發表意見。在當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情況下,應通過其法定**人代為意思表示。

7、離婚案件有哪些限制起訴事由?

(1)離婚案件原告如系再次起訴的,應審查其歷次起訴情況,包括:上次起訴時間、受訴法院、審理結果、結案情況(包括結案時間、結案方式、生效時間等);如系六個月內重複起訴的,應審查有無可以受理的法定事由(如出現新的事實或理由等)。

(2)男方起訴離婚的,需注意女方是否存在法定的特殊事由,如女方處於孕期、女方於起訴之日前一年內有分娩情況、女方是否於起訴之日前六個月內有中止妊娠情況等。

需注意:儘管女方存在限制起訴的法定事由,但男方能舉證證明存在特殊情形的(如女方因婚外性行為導致懷孕),人民法院可以受理其離婚請求。

(3)限制起訴事由注意事項:

a、對於判決不準離婚、撤訴或調解和好等方式審結的離婚案件,再次起訴限制期「六個月」應當自判決、調解或撤訴裁定生效之日起算。

b、對於起訴時尚不滿六個月而立案時未注意到,審理中發現已滿六個月的情況,從嚴格執法的角度考慮,以裁定駁回起訴為宜。

離婚** 需要注意什麼

3樓:華律網

一、必備材料:(1)原告方的身份證原件;(2)雙方夫妻關係的證明,一般可提供結婚證和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3)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4)有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戶口簿;(5)如果是第二次起訴離婚,原告還要從法院開具判決生效單。二、其他材料:

(1)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2)婚後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3)夫妻關係現狀的證明材料;(4)雙方經濟狀況的證明材料;(5)需要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提供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狀況的證明;(6)需要經濟補償的,提供財產約定書、一方撫育子女、照顧老人的證詞和錄音材料等;(7)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的證據材料。

4樓:赤色斑點狗

1.如果你聘請了律師的話,最好能在**前一天和律師碰面,或者提前30分鐘到法院和律師見面,律師會告訴你法庭程式怎樣進行,如何回答法官的問題。這有助於緩解你的緊張情緒及案件審理的順利進行。

2.你要注意梳理案件的具體細節問題(特別是關於證據的),這些法官在法庭上可能會問到。這些細節問題可能會影響法官對於事實的認定,並最終決定案件的勝負。

3.注意攜帶身份證,不然你無法進入法院;不要攜帶打火機、管制刀具等進入法院,不然門口安檢會耽誤你時間或者影響你心情。

4.你要帶上所有相關檔案的原件以備法庭稽核。

5.在**前關閉手機或者調至震動,不要使用手機的錄音錄影功能,或者帶錄音筆、錄影機等,法庭規則不允許錄音錄影,但是可以做筆記。

6.你做回答法官問題的時候,要針對具體問題回答,簡明扼要,不要回答與提問無關的內容,也不要重複已經講過的話。回答問題不要帶個人情緒,以免對法官產生負面影響。

7.離婚案件法官首先會進行調解,會首先告訴當事人最壞的結果,從而降低當事人的期望值,以便順利達成調解的目的;這時候不要被這些結論所迷惑,而是要聽聽律師的意見。

8.**結束後,注意看**筆錄,發現和自己表述不一致的地方要提出並讓書記員修改。

如果能做到以上幾點,你的案件就不會因為非案件本身的因素而出現失誤,使案件能夠相對客觀公正的得以審理;並且如果對方當事人沒有注意這些,你已經在心理上取得了優勢。

5樓:行健君子

提起離婚訴訟先要寫好起訴狀後到法院立案,立案之後,法院會對對方進行送達,當法院定好了**時間後,會發傳票給原告,在傳票上會有**的地點,傳票說在哪**就在哪**。

6樓:黃貓獨立團

注意雙方情緒,避免失控

7樓:飛化柔鴻博

第一次起訴一般不會判離,除非存在家庭暴力等嚴重損害行為,法官會先調解,按法官要求陳述就行,如果對方無重大過錯又不同意離的,那隻能等六個月後再去起訴了。

起訴離婚第一次**要注意什麼事項

8樓:華律網

一、必備材料:(1)原告方的身份證原件;(2)雙方夫妻關係的證明,一般可提供結婚證和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的婚姻狀況證明;(3)夫妻共同財產的證明;(4)有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子女的出生證明、戶口簿;(5)如果是第二次起訴離婚,原告還要從法院開具判決生效單。二、其他材料:

(1)婚姻基礎狀況的證明材料;(2)婚後夫妻感情變化、引起離婚原因的證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離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體事實、證人證言、視聽資料等證明材料;(3)夫妻關係現狀的證明材料;(4)雙方經濟狀況的證明材料;(5)需要對方給予經濟幫助的,提供疾病或無勞動能力、經濟**狀況的證明;(6)需要經濟補償的,提供財產約定書、一方撫育子女、照顧老人的證詞和錄音材料等;(7)要求對方給予精神損害賠償,提供對方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的證據材料。

9樓:丹東六月

對於離婚類的案件,人民法院是應當進行調解的。一般調解是在**前進行,這不算第一次**。調解成功的,是需要以調解的方式結案的。調解不成功的,是需要及時作出判決的。

法院進行離婚調解工作是貫穿於整個離婚訴訟過程中。離婚調解一般分為三個階段:訴前調解、庭前調解、訴中調解。

第一階段:訴前調解。

訴前調解過程,類似於一場法院談話,法官會詢問雙方的基本情況、離婚的原因、夫妻財產的基本情況以及是否第一次訴訟等問題。如果法院能夠調解離婚,會當庭開出交訴訟費的單據,讓當事人補交訴訟費後,出具調解書來解除雙方婚姻關係。

如果當庭調解和好,則將立案材料退回,無需繳納任何費用。如果調解失敗的話,法院也會開出交納訴訟費的單據給原告,讓原告預先繳納相關費用,案件算是立案成功。

第二階段:庭前調解。

庭前調解是指在立案成功後,正式**審理前,承辦法官一般會召集對方當事人一起到法院接受法官主持下的調解。

庭前調解是對《民事訴訟法》規定的離婚調解原則的貫徹實施,法院希望在**審理前,能夠通過法官耐心的說服工作來化解雙方的矛盾,和好或友好分手。大部分的法院對於庭前調解一般會徵求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如果一方明確表示不願意接受調解,那麼法官會省去這道環節,直接進入**審理程式。

第三階段:訴中調解。

對於第一次起訴離婚的案件,如果沒有法定離婚的理由,法院會著重於進行調解和好的工作。在被告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有可能一上來就給原告做工作,動員撤訴,再給對方一次機會。如果對方同意離婚,那麼法官就不會對感情部分繼續深究,而會直接進入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等實質性問題。

離婚需要什麼手續?要注意什麼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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