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會發生哪些法律後果,合同解除後的法律後果有哪些,是否需要承擔

2022-08-19 21:25:27 字數 4896 閱讀 3279

1樓:華律網

生活中,大家簽訂合同後,會出現各種各樣的情況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或是合同無效等情形。根據法律規定,當符合一定條件之時,合同不僅可以認定為無效,有的情況下還可以申請撤銷。撤銷權是指撤銷權人因合同欠缺一定生效要件,而享有的以其單方意思表示撤銷已成立的合同的權利,即訂立合同中因存在重大誤解、欺詐、脅迫、乘人之危等事由簽訂合同後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一種單方面權利。

但是該權利的行使究竟能夠達到什麼樣的目的呢。根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合同被撤銷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當然,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條款的效力,且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爭議解決方法的條款依然有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六條無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合同部分無效,不影響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五十七條合同無效、被撤銷或者終止的,不影響合同中獨立存在的有關解決爭議方法的條款的效力

2樓:阿元

根據《合同法》第九十七條的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合同解除後的法律後果有哪些,是否需要承擔

3樓:張明君律師

您好,合同解除後的法律後果:

1、恢復原狀,指恢復到訂約前的狀態。恢復原狀時,原物存在的,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如果原物是種類物,可以用同一種類物返還。恢復原狀還包括:

(1)返還財產所產生的孳息;

(2)支付一方在財產佔有期間為維護該財產所花費的必要費用;

(3)因返還財產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2、其他補救措施,包括請求修理、更換、重作、減價、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的措施。

3、賠償損失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合同解除後的損害賠償範圍可以採用以下方式確定:

(1)協議解除合同的,當事人在協議中免除了對方損害賠償責任的,協議生效後,不得再請求賠償;

(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在不可抗力發生後,應當採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擴大而沒有采取的,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3)解除只向將來發生效力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另一方因違反合同受到的損失;解除溯及既往的,違約方應當支付受害方因訂立合同、準備履行合同和因恢復原狀而支出的費用;

(4)損害賠償額應當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合同解除的法律責任

1、協議解除合同的,當事人在協議中免除了對方損害賠償責任的,協議生效後,不得再請求賠償。

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一般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在不可抗力發生後,應當採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擴大而沒有采取的,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3、一方當事人因他方根本違約或者經催告仍不履行義務而解除合同的,如果解除只向將來發生效力,違約方應當賠償另一方因違反合同受到的損失;解除如果溯及既往,違約方應當支付受害方因訂立合同、準備履行合同和因恢復原狀而支出的費用。

如能給出詳細資訊,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合同解除後的法律後果有哪些,是否需要

4樓:成春歲月

關於合同解除後的法律效果;合同法第97條明確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本條規定了合同解除的法律後果。

合同關係解除使當事人不再負履行義務,不會向以後發生效力。而合同終止則無溯及既往的效力,當事人不承擔恢復原狀的義務。

合同解除將產生的法律效力有哪些?

5樓:法律快車

合同解除後的法律效力是怎樣的

1、一般規定

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該條規定,確立了合同解除的兩方面效力:一是向將來發生效力,即終止履行;二是合同解除可以產生溯及力(即引起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

學者認為,非繼續性合同的解除原則上有溯及力,繼續性合同的解除原則上無溯及力。

2、損害賠償

民法通則第115條和合同法第97條均規定,合同解除與損害賠償可以並存。但對於損害賠償的範圍,有不同觀點。其一認為,無過錯一方所遭受的一切損害均可請求賠償,既包括債務不履行的損害賠償,也包括因恢復原狀所發生的損害賠償;其二認為,對損害賠償範圍的確定應具體分析,在許多情況下,損害賠償與合同解除是相互排斥的,選擇了其一便足以使當事人利益得到充分的保護,沒有必要同時採取兩種方式,例如協議解除、因不可抗力而解除。

合同法第94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該合同失去意義,應歸於消滅。在此情況下,我國合同法允許當事人通過行使解除權的方式消滅合同關係。

2.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此即債務人拒絕履行,也稱毀約,包括明示毀約和默示毀約。

作為合同解除條件,它一是要求債務人有過錯,二是拒絕行為違法(無合法理由),三是有履行能力。

3.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此即債務人遲延履行。

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履行期限在合同的內容中非屬特別重要時,即使債務人在履行期屆滿後履行,也不致使合同目的落空。在此情況下,原則上不允許當事人立即解除合同,而應由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履行催告,給予一定的履行寬限期。債務人在該履行寬限期屆滿時仍未履行的,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

4.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對某些合同而言,履行期限至為重要,如債務人不按期履行,合同目的即不能實現,於此情形,債權人有權解除合同。

其他違約行為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也應如此。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法律針對某些具體合同規定了特別法定解除條件的,從其規定。

6樓:雜思記

合同解除有溯及力,是指解除使合同關係溯及既往地消滅,合同如同自始未成立。合同解除無溯及力,是指合同解除僅僅使合同關係向將來消滅,解除之前的合同關係仍然有效。我國的合同解除是否有溯及力,法律尚無明確而系統的規定,我國的通說認為無溯及力。

其實,在協議解除情況下,有無溯及力原則上應取決於當事人的約定,無約定時由法院或仲裁機構根據具體情況確定。因客觀原因造成合同不能履行而解除合同,原則上可無溯及力。違約解除,有無溯及力應具體分析。

拓展資料: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後,在一定條件下通過當事人的單方行為或者雙方合意終止合同效力或者溯及地消滅合同關係的行為。合同解除有以下法律特徵:

1.合同解除是對有效合同的解除。合同解除以有效成立的合同為標的,其目的在於解決有效成立的合同提前消滅的問題。這是合同解除與合同無效、合同撤銷及要約或承諾的撤回等制度的不同之處。

2.合同的解除必須具有解除事由。合同一經有效成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必須信守,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這是合同法的重要原則。

只是在主客觀情況發生變化。使合同履行成為不必要或不可能的情況下,才允許解除合同。這不僅是合同解除制度的存在依據,也表明合同解除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否則便構成違約。

對合同解除的條件,我國合同法既有一般性規定,又有適用於個別合同的特殊規定。

3.合同解除必須通過解除行為實現。具備合同解除的條件,合同並不必然解除。

要使合同解除,一般還需要解除行為。解除行為有兩種型別:一是當事人雙方協商同意;二是享有解除權一方的單方意思表示。

4.合同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關係消滅。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是使合同關係消滅。

但其消滅是溯及既往,還是僅向將來發生,各國立法主張和學術見解不盡相同。我國通說認為,合同解除無溯及力。

7樓:土流集團

《合同法》第97條規定,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請求恢復原狀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根據以上規定,確立了合同解除的兩方面效力:一是向將來發生效力,即終止履行;二是合同解除可以產生溯及力(即引起恢復原狀的法律後果)。

一、處理依據

合同解除後債權債務如何處理,這個問題比較複雜。一般說來,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應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要求賠償損失。履**況,是指合同解除之後合同的履行狀態,當事人雙方的具體情況。

合同性質,是指什麼型別的合同,是買賣合同,還是租賃合同或者服務合同。合同性質不同,其處理方式不同。

二、法律後果

1、恢復原狀,指恢復到訂約前的狀態。恢復原狀時,原物存在的,應當返還原物,原物不存在的,如果原物是種類物,可以用同一種類物返還。恢復原狀還包括:

(1)返還財產所產生的孳息;

(2)支付一方在財產佔有期間為維護該財產所花費的必要費用;

(3)因返還財產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2、其他補救措施,包括請求修理、更換、重作、減價、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的措施。

3、賠償損失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合同解除後的損害賠償範圍可以採用以下方式確定:

(1)協議解除合同的,當事人在協議中免除了對方損害賠償責任的,協議生效後,不得再請求賠償;

(2)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但在不可抗力發生後,應當採取補救措施減少損失擴大而沒有采取的,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3)解除只向將來發生效力的,違約方應當賠償另一方因違反合同受到的損失;解除溯及既往的,違約方應當支付受害方因訂立合同、準備履行合同和因恢復原狀而支出的費用;

(4)損害賠償額應當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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